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第三條國家支持和發展博物館事業,鼓勵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博物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博物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博物館的數量、類型、規模和布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等資源條件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統籌兼顧,優化布局。鼓勵優先設立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體現行業和區域特色的主題博物館。第四條國家鼓勵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產業,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有權依法通過收藏、收購、交換、捐贈、調撥等方式獲取藏品。第五條博物館應當發揮社會教育作用,傳播有益於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參觀博物館或進行其他活動時,應愛護博物館設施、展品和周圍環境,遵守公共秩序。第六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博物館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博物館行業組織建設,引導行業組織開展活動,逐步對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八條對發展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博物館設立、年檢和終止第九條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館址,設立專門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合公眾;
(二)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營的資金;
(三)有壹定數量的符合辦館宗旨的系統藏品和必要的研究資料;
(四)有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條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審核。
博物館名稱壹般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以下簡稱“中國”)等字樣;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冠上“中國”等字樣的。,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博物館,博物館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經初審後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博物館的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
(三)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四)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展覽大綱;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博物館的宗旨和收藏標準;
(二)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三)投資者不要求經濟回報的約定;
(四)博物館終止時藏品的處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二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博物館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查批準設立博物館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查意見等申請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博物館法人資格。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立的博物館,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除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全部材料;非國有博物館還應當提交博物館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