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在中國,原來稱為學部委員,就是在某壹領域內的資深專家。院士評選需要提名,提名資格壹般為: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自然科學二等獎以上;需要經過大概三輪評選才能成為院士。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壹次,每次增選總名額不超過60名。各學部每次增選名額的分配,由院士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根據學科布局和學科發展趨勢確定。院士候選人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推薦,不受理本人申請。
院士評選標準是:
院士評選標準是根據在學術所做出的貢獻來決定的,以中國工程院為例,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作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正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可被提名為院士候選人並當選為院士。
院士增選每兩年(奇數年)進行壹次,每次增選總名額及其分配,由主席團研究決定。主席團可針對在西部邊遠地區(西部地區的貴州、雲南、廣西、甘肅、青海、寧夏、西藏、新疆、內蒙古9個省、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作累計20年(含)以上的候選人預留定向名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二十壹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壹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