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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術和柔道有什麽區別?

柔術

開放分類: 日本、體育、雜技

1—柔術起源於公元2000年前古老的印度,通過中國進入日本,在那裏古代的武士們將它發揚光大,創造出“柔術”,意為“以柔克剛”之術。

柔術從其淵源來看,它與中國的武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最早對柔術的定義出現在日本的古籍《拳法秘書》中:今世所謂之柔術也,於《武備誌》中稱之為手搏。在日本開始有此事,是近世有陳元斌者,來我國寓居江戶淺府的國正寺,另有浪人福野七郎右術門、磯貝次郎左門、三浦與次右衛門者,同寓居該寺住在壹起。元斌說:大明有擒人之術,我雖不懂此術,然常見之。上述三浪人聞其術,便自己鉆研磨練,後便能善其術。盡柔之和語始於上述三人傳之四方。

此術之理是持之以柔,不與對手爭先,不急於求勝。要修虛靜之心,見物不妄動,遇事在沈著冷靜而不浮躁。能做到沈著,則需要用調息法。

國昌寺文書中也有關柔術的歷史記錄,陳元斌於日本寬永三年至四年(1626-1627)居於江戶西久保國昌寺。在該寺文書舊記錄中,記載了陳元斌當時傳授柔術的經過。後國昌寺遭火滅,很多文稿手跡均被焚,劫後留存有關柔術舊記錄。

《拳法秘書》將元斌拳法同道家哲學結合,使其系統理論化,從而構成獨特而鮮明的“拳道”思想體系(陰柔之氣)之道家拳法。這在具有傳統“禪儒”思想“禪武”天下(陽剛之氣)的江戶時代,是劃時代的革命理論。

《拳法秘書》的“拳道”系統理論,在當時東亞漢字文化圈的武文化中,亦是位列前茅的。即使在清代早期,拳法的文字理論化,亦要到十八世紀七十年代。

大明擒人之術衍生的柔術,其取名最可能來自東亞著名的抗倭名將戚繼光的兵書《紀效新書·拳經捷要篇》中,強調要“活著(捉)朝天,而其柔也”。“活捉”就星擒之意,“朝天”就是摔跌之意,“柔”就緊柔制剛之意也。

以柔制剛只是戰術性技法,而《拳法秘書》的“持之以柔”,則緊規律性的柔之“道”,去指導以柔制剛的“術”。因此,《拳法秘書》很可能是在陳元斌的《老子經通考》出書之後寫成,因為德川幕府的江戶時代,是尊儒抑道,陳氏之書特為日本人了解老子思想而作。

根據日本佚名作者的《拳法秘書》中,提到“近世有陳元斌”,史料登實應是德川家光時期(寬永三年五月入謁家光,見圖A2-2-2),而提到“今世所謂柔術”,則是德川家綱時期。著書的年月可能在陳氏的《老子經通考》成書(1670)之後和日本哲學大師貝原益軒的《和事始》(1683)引用《拳法秘書》之前,推斷似在十七世紀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大約早於清代乾隆年間王宗嶽的《太極拳論》壹個世紀。

2—柔術,是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壹朵藝術奇葩,它正式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成熟於隋代,唐代進入宮廷,漢代百戲曾經壹度鼎盛.新中國成立後,周恩來總理正式命名為雜技柔術.她與中國的戲劇藝術壹樣,門派,品種繁多,民族文化底蘊深厚.

柔術,作為雜技家族中壹個傳統項目,被譽為超越極限的人體藝術 ,其中蘊涵著中華民族對圓文化的理解.柔術人體攝影,在國外早已司空見慣.人體模特的身體柔韌性幾乎成了定義模特專業程度的標準.具有極好柔韌性的柔術模特壹直是西方專業攝影師追求的對象且價格不菲. 如今的網絡可謂五花八門,無奇不有,但關於柔術的系統知識卻是鳳毛麟角.擺在書店門口推銷是形形色色的瑜伽教程,而翻遍書店的每壹個角落,卻肯定看不到柔術兩個字,這也是我們鼓吹發揚光大柔術的壹個原因吧.

中華柔術,以驚,險,奇,美著稱於世,成都軍區戰旗雜技團出訪美國,震驚好萊塢,令斯皮爾伯格為之動情.

中華柔術,本質上有別於瑜伽運動,不求奇巧,但求精美.舉手投足之間,纖纖軟體,剛柔相濟,寓動於靜,極至精美於毫厘之中. 柔術之藝術精神亦有別於舞蹈,情感不張揚於表演之中,寓意超越於形體之外.頗有點類似中國太極拳的意境. 柔之渾圓之中,含蓄著力量;軟而不屈,堅韌十足.險中求穩,動中求靜.沈默的毅力之間,掩飾不住的智慧和超越.盡顯我中華民族的精神和追求.

柔道(judo)在日語中是“柔之道”的意思。就是“溫柔的方式”。柔道部分起源於壹種古代日本武士空手搏鬥的技術:柔術。柔道通過把對手摔倒在地而贏得比賽,它是奧運會比賽中唯壹的允許使用窒息或扭脫關節等手段來制服對手的項目。柔道是壹種對抗性很強的競技運動,它強調選手對技巧掌握的嫻熟程度,而非力量的對比。

柔道運動是嘉納治五郎在19世紀80年代創立的,並且在1964年東京奧運會上成為奧運會比賽項目。當時日本作為奧運會主辦國可以增設壹項比賽項目,於是日本選擇了柔道。東京奧運會只設4個級別的比賽,日本選手奪得了其中的三枚金牌。

但是在無差別級比賽中,身高1米98的荷蘭選手安東·格辛克,在日本武道館15000名觀眾面前,擊敗了連續三屆的日本冠軍Kaminaga Akio,並且在復活賽中再度將其擊敗,從而打破了日本柔道高手能夠戰勝任何對手的論調。

柔道比賽要求選手對對手的四肢、脖子作出“鎖臂”、“扼頸”等動作,將對手扔倒或壓制在地,直到對手認輸或清楚地將對手扔倒在地,方可取得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