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免修
(壹)學生申請免修課程(含全國統考課程)的學分總數不能超過總學分的20%。專業課、教育實習、畢業設計(論文)及實驗課等課程和環節不能免修。
(二)學生入學前已獲得全國大學英語(CET)四級及以上級別合格證書或成績達到420分(2006年1月1日之前獲得)、或獲全國公***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及以上級別合格證書者、或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成人教育學位英語考試合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免修高起專、專升本的非英語類專業“大學英語”課程。
(三)學生入學前已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壹級及以上證書者,可以申請免修非計算機類專業的“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四)符合本條第(二)、(三)款條件者可申請免修統考科目,不再參加該課程的全國統考。上述證書如果是入學後獲得的,則只能申請相應課程的免考,不能申請免修。
(五)免修課程的學分記入總學分,學習方式欄內標註“免修”字樣,不記載成績。在申請學位時,不計入專業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