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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代漢族官員的南北職官制度

遼朝(916-1125)是中國北方契丹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遼的建立開創了當時壹個重要的歷史時期。遼代的許多法律制度對西夏、金元、清等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產生了重要影響。南北職官制度作為遼在法律和政治上確立的壹項重要制度,為後世所借鑒,時至今日仍有其啟示作用。

第壹,南北官制的產生、構成和實施

遼國建立之前,契丹人基本實行的是以血緣為紐帶的部落聯盟制。經過大和、堯帝兩次部落聯盟,契丹部落體系逐漸形成並鞏固,民族認同逐漸形成。遼朝建立後,契丹族內部組織發生質變,開始整合。隨著領土的不斷擴大,民族構成越來越復雜,管理問題也隨之而來。

建國後盧野阿保機稱帝後,遼國疆域內已經有漢族和Xi、史維、渤海、女真等多個民族。如何治理這樣壹個國家成為遼朝統治者的棘手問題。南北官制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產生的。

南北官制是從中央到地方的雙軌官制。後人循名,不實。吏部,大宰,大司徒,史書,中書,門;兵部裏,壹個是司馬,壹個是傅,還有壹個是唐朝的特使。按照古代官名,今天的職責劃分與之相匹配,於是先王統治天下的法律,比如管理絲綢,名字就混淆了。契丹老派,淳樸專業,官制簡單,名不亂,繁華也富。六年,太祖上書班主。至於太宗,他也做了中國,官員分南北。他用國家制度統治契丹,用漢族制度對待漢人。國制簡單,而漢制則沿著功名之風堅持,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治漢人”,在皇帝的政治體系中“分範漢”,集權。北方官制中,有北樞密院、北丞相府、北王庭、北禦帳官、北宮官。在南方的官制中,遼“有壹燕,十代有六州。它用唐制重新建立了南三省、六部、臺灣、醫院、寺廟、監獄、各位、東宮的官員。真心對帝制感興趣,也是為了吸引中國人。”。[2]可見,南方官制是采用唐宋官制逐步形成的。

公元926年,契丹軍滅渤海國,建立東丹國,實行“國中之國”政策。遼太宗時得十六州;在此之前,很多漢人為了躲避戰亂或災難,進入契丹境內居住生活。當時漢族在很多方面都優於靠野草為生的契丹人,遼朝統治者要想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不得不依靠漢族和其他民族的支持和幫助。南北官官制正式確立於遼代遼世宗時。從這壹措施的確立來看,它在鞏固統治、調和民族矛盾、促進民族融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以鄰為壑,沈默幾百年”顯示了當時統治者獨特的眼光和策略。

當然,南北官制並不是遼朝統治多民族國家的唯壹手段,但我認為這壹制度是其法制中最重要、最有特色的制度之壹。與渤海國建立“國中之國”東單國,Xi民族使用“鎮壓綏靖”相比,南北官制無疑更加永久和穩定。“遼國官職分南北院,北管宮帳、部落、諸侯事務,南管漢國、郡縣、租佃、軍馬事務。因俗而宜。”“遼國東臨朝鮮,南有梁、唐、金、韓、周、宋六代之敵。它毗鄰北方,技術不好。有十多個大國;西部西夏、黨項、吐蕃、回紇等。,都是強國。生活在四戰區域,虎在中間,不敢與之戰,系統自有技能。望邊防之官,太祖太宗之誌可見壹斑。”這種雙軌制官制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大量漢族知識分子參與軍隊事務,對軍隊擴張疆域、鎮壓起義、治理地方起到了重要作用。如聖宗朝的韓德讓,在反擊北宋進攻中立下戰功,以“壹生小心,治國有方,拜大丞相,入王琦,集二將府”而登峰造極。同時,這壹制度的實施也削弱了廣大民眾的反抗情緒,使得遷居契丹遼地的下層漢人“不再想家”。

在南北實行官制的過程中,這種制度也在不斷變化,其中北方的官制逐漸向南方的官制發展,兩者趨同,這就是漢化的趨勢。《遼史·關白誌》:“遼代諸官,北蜀密事部之官,南蜀密事部之官,北南二部之官,弼事部之官,宣惠時公部之官,敵我均相部之官,南北丞相簡稱。若潛行治族,林雅作文告,俞樾以公師身分坐下來談。朝廷之上,事簡職,此遼如此盛。”從這裏可以看出它的漢化趨勢。契丹等漢人能在南北官制中互相服務,說明民族融合交流逐漸加深,* * *掌管遼朝內政外交。

第二,南北官吏制度與中國民族立法和管理的歷史淵源。

南北職官制度作為遼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當時及後世的國家立法和政策產生了重要影響。事實上,不僅僅是遼代,早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在民族融合的時候,統治者就在不斷探索和實踐民族管理的手段。魏晉時期,進入中原的各民族在文化上和社會經濟上都漢化了。雖然程度不同,但都表現出民族融合的趨勢。在國家統治戰略上,各國實行“胡漢分而治之”的政策。從當時的壹段史料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國家統治的現狀:

“元始宏因大司馬之亂,欲避江南,被所獲,此圖雖不成功,但確是自傷之詩,且不合時宜,且亦是恐罪。(子)朱浩,中書侍郎高雲收到家好的壹封信,我以前看過這首詩。我被允許知道這意味著什麽,我被允許在紀昀錄制它。”

“左、右司,各領二十萬,壹萬戶建壹部民史,每部民史四十三部。以左右輔為例,每主六十萬兵,壹萬兵壹校尉。”

金朝占領北方之初,也實行南北官制。唐太宗即位後,才逐漸改變最初的南北官制。元朝統治的疆域更廣闊,民族構成更復雜。統治者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實行嚴格的民族等級制度。在政治法律制度特別是司法制度上,對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建立不同的管理機構和制度,利用南北對立和宋金對峙以來的差距,制造分裂進行控制;清朝實行“滿漢邊界”原則,壹方面吸收漢族文化,另壹方面嚴格防範其他民族,尤其是漢族的“中外之辯”等民族情緒。同時,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有效的法律統治,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不同的管理機構,實行不同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比如在蒙古和西藏實行蒙古和範麗元的統治,實行回新疆和青海的統治,這是中國古代民族立法的最高水平,使清朝成為中國封建歷史上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最成功的朝代。

從這些朝代的民族政策和立法來看,統治者都有不同的政策和手段。遼朝之前,魏晉南北朝主要實行的是胡漢分治政策,效果不佳。應該說那個時期民族融合是存在的,但民族矛盾也是尖銳的,威脅著統治政權。胡漢分治並沒有完全消失,直到清朝,仍有其遺跡。遼朝以後的朝代在繼承前朝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在民族管理和立法方面更加成熟,元朝應該是個例外。作為遼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南北官制只是其中之壹,但我們可以從遼代以後的國家立法和國家管理制度中看到南北官制的影子,它實際上具有承上啟下的歷史作用,由此可見這壹制度在國家立法和國家管理中的影響。

什麽是國家立法?簡單地說,民族立法是指民族問題上的國家立法。在現代,各民族公民作為國家的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作為特定民族的成員,他或她可以享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民族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民族作為壹個群體,法律也可能把某些權利和義務賦予特定的民族群體作為壹個整體。而且,壹個國家還可能以民族因素為重要特征建立具有壹定法律地位的機構、組織和行政區域(如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進而規定這種機構、組織或行政區域的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從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到民族區域自治法,再到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規章、條例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就本地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構成了中國的民族立法體系。這壹制度是建國初期制定的,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才使中國的民族立法制度有了今天的規模。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合法權益,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對於增進民族團結,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維護國家統壹和鞏固邊防,具有重要作用。

作為封建統治者控制人民的手段,它並不等同於社會主義國家實現民族平等和國家富強的制度保障。然而,中國的壹系列民族政策和法律制度都與歷史密切相關。在中國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壹直活躍在歷史舞臺上,尤其是在封建社會中後期。從魏晉南北朝時期民族融合交流頻繁,五湖十六國的異軍突起,到隋唐時期“天下壹家”的空前統壹,毫無疑問,少數民族在歷史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逐漸引起統治者的重視。“修其風俗不易,和其政治不易。”中國古代統治階級在處理民族問題上采取的不同策略,為中國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確保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壹提供了有效的借鑒,遼代南北官制就是其中的傑出代表。無論是漢族執政,還是少數民族執政,都應該在民族政策和民族立法方面下大力氣:遼朝統治者建立了南北官吏的政治法律制度,為其統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實現大壹統的元朝雖然也在向漢人學習,但卻公開推行民族歧視和分裂政策,最終短命而亡,淹沒在風起雲湧的農民起義中。

以我國的國家立法為例,從理論上講,壹個國家立法體系是從國家整體立法體系中分離出來的。因此,國家立法體系實際上是國家立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立法體系的壹個子系統。這壹安排是由我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實行單壹制政治制度的基本國情和制度決定的。據此,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中國建立了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9個自治縣(旗)。與這種情況相適應,中國的民族立法體系實際上包含了壹個子系統,即民族區域自治立法體系。應該說體系嚴密,環環相扣。

南北官制是古代的產物,不能和今天成熟的制度相提並論,但任何事物都是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發展的。今天中國實行的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也是在大量優秀的古代民族管理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出來的,如南北官制。另壹方面,在當今世界,民族問題已成為威脅世界和平與發展的主要憂慮之壹:巴以沖突、朝鮮半島危機、科索沃問題、非洲難民危機等。,這些都有種族問題在起作用。如何處理和解決民族問題,維護國家主權,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共同的研究課題。在這方面,中國無疑是壹個成功的例子。例如,今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成立60周年。作為中國最早建立的自治區,內蒙古的發展見證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國家繁榮政策的成功實踐。但是,民族富強之路並不平坦,還存在壹些問題,包括中國的問題,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和發展,新的民族問題和民族矛盾還會不斷出現。制度建設無疑是解決這壹問題的重要法寶。隨著以民族區域自治為代表的民族制度的實施和民族立法的不斷加強和完善,中國的民族關系將更加和諧,凝聚力和向心力將不斷增強。

近年來有人提出遼代南北官制是當今中國實行的壹國兩制的歷史淵源和暫定來源。我覺得這種說法有問題,超出了南北官制的主要基礎:民族成分的復雜和膨脹導致統治體制和策略的相應變化。雖然中國南北官制與壹國兩制有壹些相似之處,都是國家在法律上嚴格規定的,但這兩種制度並不能上升到淵源的程度。原因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國體是壹個國家的根本。壹個國家要成為國家,首先要建立制度,也就是實行什麽樣的國家制度。壹國兩制在中國是在壹個國家內實行兩種獨立的社會基本制度。這兩種制度不僅在政治上不同,在經濟、生活、習慣等方面也不同。遼代實行的南北官制不是國體,國體壹直是封建制,自南北官制建立以來沒有改變。南北官制主要是從政治角度考慮的,只是為了滿足統治區域內不同民族的需要。作為官制方面的改革和嘗試,華北官制和華南官制表面上是兩個獨立的體系。其實他們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華北官制前期以官制為主,後期有融合趨勢,遠未達到社會主義、資本主義等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的獨立性和高度。

其次,壹國兩制作為國家的根本制度確立和運行,在憲法和基本法中有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遼代南北官制度是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統治,安撫各族對立情緒而實行的壹種帶有濃厚色彩的職業制度。遼代後期,南北官制已逐漸發生變化:兩種官制逐漸融合,漢化趨勢不斷加強。遼被金取代後,南北官制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那麽,壹國兩制本來是壹個主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創造性構想,在香港、澳門回歸後成功付諸實踐。而遼南北的官員制度主要是從民族問題的角度考慮的,在實踐中因民族而異。如果說相似性的話,我認為南北官制與中國現行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制,尤其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壹定的歷史聯系,關系更為密切。例如

當然,以上觀點和理由並沒有完全否定“遼南北官制是當今中國實行壹國兩制的歷史淵源和想象來源”的觀點。這種觀點從側面說明了中國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是極其豐富和具有啟發性的。無論是民族自治還是壹國兩制,都有古人智慧的影子。因此,加強對史料和文物的研究和發掘,對我們今天的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關於遼代的考古發現越來越多,從墓誌銘、碑文到文獻,為我們今天研究遼代歷史提供了更多的參考和依據。

第三,南北官制的歷史定位

遼朝采取“依俗而治”的政策,在法律和政治上引入南北職官制度,可以說是壹個創舉。然而,在20世紀初,這壹制度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並被壹些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危害了國家和民族的安全。當時中國國力弱小,飽受列強欺淩。與中國隔海相望的日本也加緊了對中國的侵略。在使用武力的同時,為了使其侵略利益合法化,壹些日本軍事“皇民化”學者急於從歷史中尋找依據,給侵略披上合法的外衣。日本人在侵略中國東北和內蒙古的時候,就把目光放在遼朝南北的官制上,稱之為“二元制”或“雙制”,並大肆宣揚。1919《東方史》權威Sayukichi在《滿漢全席歷史地理報告》中首次提出“二元說”,他在這篇文章中解釋說:“遼自太宗、世宗獲得十六州,漢人大增。另外,大量漢人從宋朝進入遼國。鑒於積極統治漢人的需要,建立了契丹族政權。並順其自然地在行政組織上采用中國王朝的各種制度,進而建立所謂北方(對遊牧民族)和南方(對農耕民族)的雙重統治制度……”[12]

我覺得日本學者說的是他們根本不了解封建統治的內涵。首先,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最顯著的特點就是中央集權的不斷加強,也就是皇權的不斷加強。契丹領袖是在漢族知識分子的幫助下建立起來的,加上統治疆域和民族構成的復雜性,沒有統治經驗的契丹人必須依靠各民族的支持和配合。實行南北官制也是適應這種環境的客觀要求,但這並不意味著漢人可以自治。契丹人用武力征服了世界。他們怎麽能允許別人在自己的床邊酣睡呢?而且封建統治在當時不斷加強,直到清朝達到頂峰。“二元制”是近代才開始在西方產生和發展,並在近代成熟的政治制度。比清朝早了近600年的遼朝,卻要實行直到近代才徹底的“雙軌制”,讓人忍俊不禁,慷慨解囊。其次,封建統治者絕不會心甘情願地把權力交給別人,否則就不會發生推翻幕府的日本武裝革命、中國的辛亥革命、英國的光榮革命、法國大革命等等壹系列歷史事件。

佐幸壹、島田正弘、稻葉延吉等日本學者之所以大力鼓吹“雙元制”,無非是為日本的侵略戰爭服務,尤其是為日本占領滿洲制造歷史依據、編織合理性。如果他們的“二元制”成立,那麽滿清(曾經是遼國統治領土的壹部分)就不是中國的壹部分,而是被外族征服了,所以並不反對日軍占領這壹地區,中國政府,也就是當時的清政府,無權幹涉。這與我國認為契丹各民族始終被視為中華民族的壹員,滿洲始終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的觀點大相徑庭,是極其錯誤的。

但歷史終將是真實的。1945日本戰敗,這些“皇民”學者的言論也隨之消失。正如戰後壹位日本學者所說:“對古代和中世紀東北亞的歷史和社會的研究,直到太平洋戰爭前,仍然像日本家學壹樣流行。最初以滿洲和朝鮮半島為中心的歷史研究,主要基於日本對該地區的政治和經濟統治。由於戰爭的失敗,基礎已經被連根拔起,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上層建築已經消失了。”[13]

近年來,日本右翼思潮愈演愈烈,尤其是在歷史問題上。歷史教科書事件,否認歷史,美化侵略等等都是他們的“傑作”。我們在學習和研究中國歷史上的政治和法律時,也要警惕國外某些人別有用心,借歷史舊案制造事端。正視歷史,還原歷史本來面目,是歷史學家和法律史學家努力的目標。我們應該從法律的角度看待歷史,與歷史爭論,我們也願意以此來鼓勵妳們。

四。結論

自奴隸社會以來,“官方方氏家族掌握天下地圖,以區別其國之民,都城,藐視,八夷,七閩,九浣熊,五戎六狄”,[14]統治民族希望“教遍天下”[15]。其實在中國的民族史上,壹直有壹條主線:漢化。不管統治者喜歡與否,這種趨勢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南北官制的推行,客觀上也促進了這種趨勢的發展。雖然當初“五方之民,口不流利,胃口不壹”[16],但通過長期的“達其所願,言其所俗”,我們探索出了壹種更符合當時社會環境的國家管理制度,並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可以說是我國古代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的經驗,還有很多相關的經驗需要我們去探索。

作為壹種政治法律制度,遼南北職官制度當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的不是簡單的回憶歷史。最重要的是通過古人的開創性工作帶給我們更多關於今天的思考。讀史使人明智,它所承載的意義自不必說。另壹方面,今天由於歷史原因,國外特別是日本對遼代的研究有所突破,說明我們應該加強對自己歷史的研究,特別是對中國古代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的研究。古人在這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這是老祖宗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