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時代,禮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淵源之壹,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孔丘)說,殷因於夏禮,而有所損益,周因於殷禮,而有所損益。由此可知夏、殷時代已有禮。孔子又說,他能講述夏禮和殷禮,但由於文獻不足,他雖能言之,卻不能“征之”。也就是說禮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變的,不能當作絕對不變的僵化的內容而壹味復古。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備,發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贊嘆不已,宣稱“吾從周”。周人本以“尊禮”著稱,到了春秋時代,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等級制度破壞,統治者內部對於禮任意僭用,禮崩樂壞,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周室微而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於周代禮制非常完善、周密,仍為士大夫所向往,力圖予以恢復。春秋時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師服、內史過等,與孔子同時的人,如叔向、晏嬰、遊吉等,論禮的很多。但論禮最多,並自成體系的首推孔子。他壹生以詩書禮樂教弟子,《論語》中有34處記載孔子論禮。他從理論上說明禮的重要性,立身治國都非有禮不可。禮與仁義是儒家學說的核心。
禮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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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家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範,這就是禮。禮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差別性。所以古人指出禮的特征為“別異”(《荀子·樂論》)或“辨異”(《禮記·樂記》)。春秋、戰國和漢代論禮的人,壹致強調禮的作用在於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系上的社會差異,這點最能說明禮的涵義和本質。荀子(見荀況)雲:“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又雲:“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賢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禮記》雲:“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雲:“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韓非子(見韓非)雲:“禮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貴賤賢不肖之所以別也。”董仲舒雲:禮者“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遠近新故之級者也。”《白虎通德論》雲:禮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這些話都證明禮是有差別性的行為規範,決非普遍適用於壹切人的壹般規範。
禮既是富於差別性、因人而異的行為規範,所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必須按照他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去選擇相當於其身份的禮,符合這條件的為有禮,否則就是非禮。舉例來說,八佾舞是天子的禮,卿大夫只許使用四佾,魯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禮,八佾舞於庭,孔子認為非禮,憤慨地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樹塞門和反坫是國君所用的禮,管仲采用,孔子批評他不知禮。歷代冠、婚、喪、祭、鄉飲等禮,都是按照當事人的爵位、品級、有官、無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對於所用衣飾器物以及儀式都有繁瑣的規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婦、兄弟之禮各不相同。夜晚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問安,出門必面告,回來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門的中央,不蓄私財,是人子之禮。只有通過不同的禮,才能確定家族內和社會上各種人的身份和行為,使人人各盡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禮記·曲禮上》),便是此意。
統治階級內部和庶人都受禮的約束。所謂“禮不下庶人”,並非庶人無禮,只是說庶人限於財力、物力和時間,不能備禮,更重要的是貴族和大夫的禮不適用於庶人。例如庶人無廟祭而祭於寢。
禮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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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的內容繁多,範圍廣泛,涉及人類各種行為和國家各種活動。《禮記》說“以之居處有禮故長幼辨也,以之閨門之內有禮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禮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獵有禮故戎事閑也,以之軍旅有禮故武功成也。是故宮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饗,喪紀得其哀,辨說得其黨,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可見其範圍之廣,“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
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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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範,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了,國家便可以長治久安了。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範,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了,國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極端重視禮在治理國家上的作用,提出禮治的口號。孔子說:“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記》雲:“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是封建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重要工具。“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儒家認為推行禮治即是為政。師服雲:“禮以體政”;孔子說:“為國以禮”;晏嬰說:“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經國家,定社稷”;女叔齊雲:“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荀子雲:“國之命在禮”。從這些話裏可以充分看出禮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國之治亂系於禮之興廢。所以荀子說:“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禮記》雲:治國以禮則“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治國無禮則“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結論是:“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顯而易見,放棄禮和禮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會便無法建立和維持了。
以禮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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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主張禮治,以差別性的行為規範即禮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張法治,以同壹性的行為規範即法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對立的。在先秦百家爭鳴的時代,儒、法兩家各自堅持自己的主張,抨擊對方的學說,互不相讓。秦、漢法律都是法家擬訂的。商鞅的秦法淵源於魏李悝的《法經》,蕭何定漢律又承秦制,為法家壹脈相承的正統,完全代表法家精神,為儒家所不能接受。漢武帝標榜儒術,法家逐漸失勢,儒家擡頭後,開始以儒家思想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撰寫法律章句來解釋法律和以經義決獄兩件事上。據《晉書·刑法誌》,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余言。以經義決獄者有兒寬、董仲舒、應劭等人,將儒家經典作為判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發揮了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以後,儒家參與制訂法律,他們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家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裏,使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深遠。商鞅定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與“父母在,不有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家人物賈誼等所深惡痛絕。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周禮》有八議之說,魏始以八議入律。自魏、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載於律,到了清代才不復引用。《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儒家自來主張親親,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晉律“竣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開後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養祖父母、父母之條。為了體現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定。留養之法為歷代所遵行,官當亦為隋、唐、宋所沿用。《周禮》不孝為鄉八刑之壹。《孝經》雲:“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壹,犯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采用,並置十惡條,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禮》,法律全盤禮化。但因《周禮》不合實情,不能適應當時環境,所以隋承襲北齊律,兼采魏、晉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閱因襲隋律而修訂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容。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定罪等條外,還有不少條文是來源於禮的。禮,子當孝事父母,於是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壹年,並免所居官。禮,父母之喪三年,於是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冒哀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大戴禮》有七出、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文,於是成為法定的離婚條件,應去應留皆以禮為根據。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於是律許容隱,不要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絞。荀子雲:“禮者養也”,《禮記》雲:“禮節民心”。欲望的滿足,物質的享受,都區別貴賤而有所制約,詳細規定於禮書中。唐律於是規定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壹百,並令改正。以上種種規定,都足以說明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雲:“唐律壹準乎禮。”以禮入法的過程亦即法的儒家化過程。始自魏、晉,歷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上述有關禮的規定大體保留在法典中,只是處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壹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載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認為對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所不容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所制載的。誠如東漢廷尉陳寵疏中所雲:“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明丘浚《大學衍義補》雲:“人心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禮與法的關系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上的壹種儀態,《說文解字》就說:“禮,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禮”原來並沒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方面意義,在階級社會出現後,人類開始有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了身份的限制和區分,於是,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便開始具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壹種身份制度。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禮就產生了,它是現實生活的緣飾化,用外之物以飾內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壹、禮物,就是行禮所用的宮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質的東西。二、禮儀。就是使用禮物的儀容動作。三、禮意。它是由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內容、旨趣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適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曲實踐中證明為無過不及、恰到好處。
“禮”具有社會身份制度方面的意義,最遲在殷商時代已經存在;但是,作為壹種較為嚴格的社會制度,則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紂滅殷,為著鞏固自己的統治,周公便在殷禮的基礎上,重新制訂禮樂,將作為社會身份意義的“禮”制度化,系統化。
我們說的封建禮數的“禮”有著作為政治的等級制度和倫理道德兩個方面的屬性,作為等級制度的“禮”,強調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謂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作為倫理道德的“禮”的具體內容,包括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等。
在“禮”兩個方面的屬性中,等級制度為“禮”的本質。而倫理道德方面的屬性則為等級制度的外在顯現。封建禮數實際上是通過向人們灌註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把這些外在於人的倫理道德觀念變為人的內在需求,去束縛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的行為,把人們變為統治階梯的忠實奴仆,以達到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歷代統治者都把封建禮教作為維護其統治的不二法門。
自從民國以來,我國的禮儀制度在不斷變得簡單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壹些可以借鑒的模式。“禮”,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已經脫離了原先為封建時期森嚴的等級制度服務的本質,而是維系社會良好風氣的道德規範。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我們就可以不再受到“禮”的約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壹味地看成是陳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無缺的。實際上,我們所鄙棄的只是“禮”中的糟粕,對於儒家文化中占據相當分量的高尚的東西,我們還是要繼承並發揚;而在另壹個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見得完全像我們所見所聞的那樣人性。隨著中國的壹步步發展,“禮”無與倫比的魅力必將會再度大放異彩,使世界眼中的中華民族,是壹個文明、開放的民族,而中國當然就是壹個文明、開放的國度。可以說,中國的形象,將會因為“禮”而更加亮麗,清新。
“禮”在《辭海》中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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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母:l
四筆號碼:4450
註音:lǐ
筆畫:05畫
部首畫:04
部首:礻部
釋義:
1.中國古代的等級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道德規範和社會規範:~制|封建~教。
2.由風俗習慣形成或人為規定的儀式:典~|婚~|觀~。
3.表示尊敬的態度或言行:行~|敬~|有~貌。
4.敬重,以禮相待:~賢下士。
5.表示慶祝、感謝或敬意的贈品:~物|~品|獻~|壹份~。
禮拜①宗教儀式:做~|~堂。②星期:~天|~壹|下~。
部首查詢:04礻部
禮可以指:
禮 - 儒家使用的壹個概念,指上下有別,尊卑有序等。主要推崇西周的社會觀念。
禮記 - 儒家經典著作,,《詩經》、《尚書》、《儀禮》、《樂經》、《周易》、《春秋》。(秦始皇“焚書坑儒”,據說經秦火壹炬,《樂經》從此失傳;
東漢在此基礎上加上《論語》、《孝經》,***七經;
唐時加上《周禮》、《禮記》、《春秋公羊傳》,《春秋榖梁傳》、《爾雅》,***十二經;
宋時加《孟子》,後有宋刻《十三經註疏》傳世。
《十三經》是儒家文化的基本著作,就傳統觀念而言,《易》、《詩》、《書》、《禮》、《春秋》謂之"經",《左傳》、《公羊傳》、《谷梁傳》屬於《春秋經》之“傳”,《禮記》、《孝經》、《論語》、《孟子》均為“記”,《爾雅》則是漢代經師的訓詁之作。後來的《四書》指是指《大學》(《禮記》中壹篇)、《中庸》(《禮記》中壹篇)、《論語》、《孟子》,五經則指:《周易》、《尚書》、《詩經》、《禮記》、《左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