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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陸國家使用鄰國港口,國際法有規定嗎

關於第壹個問題,我打個比方:國際法猶如法律,國家猶如人,法律可以調節人與人之間的爭端,但是不會強行要求人必須出讓自己有而別人沒有的東西。所以國際法對於內陸國使用鄰國港口是沒有規定的,鄰國港口屬於鄰國,內陸國沒有天然權利使用它。

通常內陸國都是采用租賃的方式來使用它國港口,或者幹脆不租賃,直接依靠商業。比如蒙古出口美國的貨物,可以由兩公司簽訂合同,然後轉運中國大連港或者俄羅斯海參崴,這個無需國家出面即可達成。

第二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所謂遏制的手段到底是如何。比如上段例子中,如果中國或者俄羅斯禁止蒙古的貨物途徑本土,那麽這已經不是簡單的限制,而是貿易制裁了。貿易制裁根據國際法上的定義,已經屬於壹種國家間非正常的行為。蒙古即可以向聯合國提出抗議,或者如果它是wto國也可以向wto提出訴訟,又或者可以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但是如果只是按照慣例征收關稅而已,那麽這就是正常的國家行為,蒙古國也不能有異議,如果嫌關稅高充其量也只是貿易糾紛,可以通過壹般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