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內陸國都是采用租賃的方式來使用它國港口,或者幹脆不租賃,直接依靠商業。比如蒙古出口美國的貨物,可以由兩公司簽訂合同,然後轉運中國大連港或者俄羅斯海參崴,這個無需國家出面即可達成。
第二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所謂遏制的手段到底是如何。比如上段例子中,如果中國或者俄羅斯禁止蒙古的貨物途徑本土,那麽這已經不是簡單的限制,而是貿易制裁了。貿易制裁根據國際法上的定義,已經屬於壹種國家間非正常的行為。蒙古即可以向聯合國提出抗議,或者如果它是wto國也可以向wto提出訴訟,又或者可以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但是如果只是按照慣例征收關稅而已,那麽這就是正常的國家行為,蒙古國也不能有異議,如果嫌關稅高充其量也只是貿易糾紛,可以通過壹般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