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康熙(1661~1722)時起,清朝為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管理,以充分發揮其職能,陸續制定了各部院則例,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十九年制定,後並入正律。原文已佚,《古今圖書集成》只保留了該則例的目錄。
② 《欽定吏部則例》
雍正十二年編成,乾隆、嘉慶、光緒各朝均續加修纂,主要內容是各部的職掌、官員的銓選和品級,以及對各部違法行為的處分則例,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③ 《欽定戶部則例》
乾隆四十壹年編成,並定制5年壹修。從乾隆四十壹年至同治四年,先後修訂過14次。主要內容除規定戶部職掌外,分立戶口、田賦、庫藏、倉庾、漕運、鹽法、參課、錢法、關稅、廩祿、兵餉、蠲、雜支等門類,類似經濟法規。
④ 《欽定禮部則例》
嘉慶九年(1804)編成,道興二十四年(1844)增修,***分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個門類,是關於國家禮儀方面的行政法規。
⑤ 《欽定中樞政考》
康熙十壹年由兵部編成。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各朝均有修訂。主要內容是武職品級、升遷和軍政。嘉慶時按內容分為八旗則例、綠營則例、處分則例三大類,具有軍律的性質。
⑥ 《欽定工部則例》
乾隆十四年編成,嘉慶、光緒朝續加修訂。主要內容是有關乘輿、儀仗和軍器的制作。光緒時分為營膳、船政、河防、水利、軍火等項。
⑦ 《理藩院則例》
理藩院是清王朝管理蒙、回、藏事務的機關,所謂“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祿,定期朝會,正其刑罰”(《光緒會典》卷六三),也掌管壹部分屬國及與外國交往事務。康熙二十六年制定《理藩院則例》,乾隆、嘉慶、道光、光緒朝續加增訂,是專門適用於蒙古族人的法律。由於理藩院兼管對俄羅斯的交涉事宜,因此則例中還規定有《俄羅斯事例》。光緒三十二年(1906)官制改革,理藩院改為理藩部,《理藩院則例》也相應改為《理藩部則例》。《理藩院則例》確立了蒙、回部的行政系統,加強了對該地區的司法管轄,有利於清朝統壹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
⑧ 《兵部督捕則例》
順治三年為維護封建農奴制而制定的懲罰旗下逃亡奴仆的法律。凡屬“逃人”鞭壹百歸還本主。但窩藏隱匿“逃人”者正法,沒收家產,並連累鄰裏鄉約甲長各鞭壹百,流徙邊遠。為緝捕旗下“逃人”,順治十年專設督捕衙門,隸屬兵部。《督捕則例》以用法不平,株連過多,造成社會動蕩,以致“逃者愈多”,迫使清政府承認“若專恃嚴法禁止,全不體恤,逃者仍眾,何益之有”(《清世祖實錄》卷88)。因此,康熙十五年修訂《督捕則例》,放寬“逃人”法,窩主免死,並限制販賣和虐待奴婢。康熙三十八年將督捕衙門改為督捕司,隸屬刑部。乾隆以後,廢除《督捕則例》,將有關條款經過修改附入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