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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修復要求

考古修復要求如下:

第壹,不改變原狀原則(真實性原則)。

不改變原狀原則在我國文物保護的歷史實踐中不斷發展和成熟。中國早期的文物保護法規中提到的基本原則有兩個——保持現狀和恢復原狀。現行《文物保護法》(2017修訂)規定,文物保護修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本質上,不改變現狀原則仍然包括維持現狀和恢復現狀兩個層面。但要特別註意的是,文物是歷史的見證者和載體,文物的價值不僅在於最初制作或建造時賦予它的價值,還在於它所經歷的歷史。如果單方面恢復原來的“原貌”,可能會造成歷史信息的流失,破壞文物的歷史價值。

第二,最小幹預原則。

任何保護和修復都是對文物的幹預,必然會改變文物的現狀。因此,應盡量減少幹預。

最小幹預原則要求:為了減少對文物的幹預,應優先考慮預防性保護;幹預措施的目的應該是維持現狀,減輕損害。這種幹預應限於確保文物安全,必須避免過度幹預改變文物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近期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地方,除日常維護外,不應再進行幹預;

第三,可識別性原則。

可識別性原則是真實性原則的必然要求。可識別性原則要求尊重文物的原有部分,修復和增添的部分應與文物原有部分相協調而又有所區別,外部特征遠看壹致,近看不同;

所有修理過的零件都應有詳細的文件記錄和永久的年齡標記。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人們在文物修復之前,能夠辨別哪些部分是當代修復添加的,哪些是歷史留下的原始痕跡,從而保持文物的真實性和歷史信息的可讀性。

第四,可逆性原理(可再加工性原理)。

可逆性原則要求保護修復措施要易於拆除,並且這種拆除不會破壞文物原有的部分。這壹原則的考慮主要是因為修復不可能壹勞永逸,任何修復都有壹定的局限性,比如修復材料本身的老化失效,或者未來出現合適的保護方式和材料,或者理念和原則的發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