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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反腐什麽時候開始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備受關註的話題。在中國古代,各個朝代都強調反腐,“老虎、蒼蠅壹起打”,大貪小貪均不放過。古籍上記載的三大特例,堪稱古代反腐的“非常”之舉

1.反腐從官員選拔開始

貪贓枉法,受賄藏汙的腐敗行為,是壹種官場寄生現象。可以說,從官場誕生那天起,就出現了。西周穆王時編修的刑法《呂刑》中便指出,要防止五種執法受賄行為,即所謂“五過之疵”,可見上古三代時官場腐敗已成社會問題。

針對官員腐敗問題,歷代都曾采取不少措施和手段,從用人角度來看,首先是選出賢能的好官,建立了壹套官場“準入”制度,用現代話來說,就是“註重搞好幹部隊伍建設”,古人稱之為“吏治”。

什麽樣才是算好官?古人的標準之壹是有“德”,且以德為本。“清”,即廉潔,是官德的重要內容之壹,廉潔的官員被古代史家稱為“循吏”。為了選到循吏這樣高素質的官員,在先秦時即出現了壹種“察舉”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推薦官員。這種察舉手段,民間叫“舉賢”,到兩漢時,舉賢已成為官員的重要來源之壹。而且,“察舉”也有嚴格的法規,先秦時的秦國規定,如果所推薦的官員“不善”,推薦人也要治罪,在漢代則叫“連坐”。

此後,曹魏時期出現的“九品中正制”、隋唐開始的“科舉取士制”,都是古代高層為了選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特別是科舉制度,最為成熟,壹直沿用至晚清。

在這些常規選拔制度之外,不少朝代還結合朝情,推出壹些“本朝特色”官員選拔手段。如在公元十世紀的五代十國時期,便出現了壹種另類絕招 “閹割”。

此手段真可謂天下奇聞。實施這種另類選官制度是南漢,地域在嶺南今廣東、廣西壹帶。《新五代史·南漢世家》記載,當時的南漢皇帝叫劉鋹(後主),相當荒淫,政事全權委托當時的龔澄樞、陳延壽壹班人處理。龔澄樞等人便根據劉鋹的意思,規定擬用官員均須閹割,此即史書中“至其群臣有欲用者,皆閹然後用”記載。

如此選拔官員的理論依據何在?劉鋹有這樣壹番解釋:“自有家室,顧子孫,不能盡忠,惟宦者親近可任。”沒了生殖器的官員就不為子孫著想,不貪,忠心?顯然是否定的。歷史上宦官腐敗壹直是官場重災區,從秦二世時的宦官趙高,到明武宗時的掌印太監劉瑾,都以斂財弄權,禍害朝政出名。

據明王鏊《震澤長語·雜論》所記,劉瑾出事後,從其家裏抄出:“金***壹千二百五萬七千八百兩,銀***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兩”,其他大量財寶還未計算在內。所以,史書上稱劉鋹“尤愚”。

但讓官員“凈身”後上崗,也不能說對反腐沒壹點用處,起碼在防止官員生活腐化、亂搞兩性關系方面,還是有作用的。

2.反腐鼓勵民間參與。

漢武帝劉徹設立“刺史”提倡“打小報告”

壹個不容回避的歷史事實是,不論古代選拔官員采取什麽樣的方法,官場腐敗仍層出不窮。於是古人在註重選拔高素質官員的同時,也想到預防腐敗這壹招,各朝都成立相當於今反貪局或監察部這樣的中央監察機構。

秦朝是中國歷史第壹個建立完備監察機構的朝代,此機構名叫“禦史臺”,壹把手叫“禦史大夫”。禦史大史是副丞相級別,其下還有禦史中丞、侍禦史、監郡禦史,地方郡縣也都配備了相應的監察官員。

漢代時,禦史大夫被提升到丞相同壹行政級別。劉恒(漢文帝)當皇帝時,鑒於當時禦史監察不力的情況,臨時調派身邊可信人員到下面核查,此行為稱為“刺”。劉恒孫子劉徹(漢武帝)當皇帝後,覺得這做法好,於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設立“刺史”,成為中國古代反貪史壹種新型的“反腐辦”。

在常規監察機構反腐外,古代還有非常手段。其中最有效的壹招,是動員民間參與反腐,在“舉賢”的同時,鼓勵民間積極“舉報”。其具體操作辦法是,鼓勵越級上訪。劉徹在位時曾專門下詔,保障吏民的言論自由,即建立所謂“言事變”制度,鼓勵基層官員、民間人士越級上書、詣闕言事。這種在非正規渠道外反映情況的行為,叫“言事變”,其實就是俗話所說的“打小報告”。

南北朝時的北魏也提倡“打小報告”。《北史·魏本紀第壹》記載,拓跋嗣(魏明元帝)當皇帝時,於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專門下詔,鼓勵民眾舉告貪官:“守宰不如法,聽百姓詣闕告之”。

“打小報告”這種上書行為,又叫“上奏折”。到了北宋,如此“上奏言事”備受重視,範仲淹、包拯、王安石、朱熹,都曾給皇帝寫過很多這樣反腐奏折。《包孝肅公奏議》壹書幾乎全是揭露、舉報官員腐敗的,全書187篇,有55篇直接舉報貪官汙吏,當時的貪官最怕被包拯奏上壹本。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更把“打小報告”推到了極致。朱元璋除了允許越級告狀、鼓勵實名舉報外,還支持民間進京上訪。據朱元璋組織編撰的《大誥·民陳有司賢否第三十六》,不論大小官員,只要發現“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財”,老百姓可以聯名寫舉報信,到京城上訪。

老百姓甚至可以將貪官直接“綁縛赴京治罪”。《大誥三編·民拿害民該吏第三十四》中記載,押貪官進京途中,即使身上沒有證明信,官員也不得阻攔,關卡要“即時放行,毋得阻擋”。如果有人敢阻擋進京,“其家族誅”。

需要說明的是,古代官員壹旦被查出是貪官,是別想挪個地方做官的,連其兒、孫都將被“株連”,失去當官機會。

3. 反腐重在立法嚴懲

明太祖朱元璋懲貪 “梟首示眾”“剝皮實草”

“舉賢”與“舉報”,雖然可以減少官員腐敗現象,但腐敗仍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於是, “制度反腐”成為壹種探索。所謂“制度反腐”,古人叫“治貪用重典”。中國反腐立法時間相當早,在《呂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說法,即官員貪贓枉法,與犯人同罪。

秦國有《置吏律》、《軍爵律》、《內史律》等專門針對官員的立法,嚴懲“不廉潔”的“惡吏”。特別是經濟問題的犯罪,決不手軟:“通壹錢,黥城旦罪”,意思是,行賄壹個錢,都要被判處在臉上刺字,再罰去修城的“黥城旦”之刑。

漢代的量刑標準是:“贓二百五十錢以上”,即免職;主政官員“盜直十金”,即判死刑“棄市”。250錢在當時還買不到壹件像樣的襯衫,可見處罰之重。

隋唐時,反腐的相關立法更為縝密、規範。《唐律疏議·職制》“受人財而為請求者”條規定:壹般官吏受賄,“坐贓論加二等”,“即壹尺以上笞四十,壹匹加壹等,罪止流二千五百裏”;如果是握有實權大權的“監臨勢要”,則加重處罰,“壹尺以上杖壹百,壹匹加壹等,罪止流三千裏”。

宋元兩朝反腐也有特色。北宋開國皇帝趙匡胤(宋太祖),於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詔,官吏盜公物,據為己有的,與其他盜竊壹樣,“贓滿五貫文者處死”。五貫錢什麽概念?當時的縣令月俸料錢在10至20貫(千錢),侵吞不到半月的工資就要處死,如此反腐令人生畏。即使在後來酷刑著稱的《大明律》中,官員枉法“贓至百二十貫者”,僅“免絞充軍”。

但在事實上,明朝懲治腐敗比宋朝厲害多了,因為明朝常設“法外之法”。據清趙冀《二十二史劄記》“重懲貪吏”條,朱元璋於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詔, “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害者”。壹般貪官罰到京師“築城”;貪汙銀子60兩以上的,“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

60兩銀子,在當時算是筆小財。據《明太祖實錄》所記,當時1兩銀子可以買到1石米,也就是說,60兩銀子可以買60石米;這等於當時最低壹個級別、從九品官的年薪(俸祿)。

為了便於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廣場左邊,設立壹座土地廟,將腐敗官員剝皮的刑場就放在這裏,民間因此稱此廟為“皮場廟”。皮剝下來後,用草填空,制成“貪官標本”並懸掛起來,“使之觸目驚心”,以此警示官員要廉潔自律。

實際上,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謂無不用其極,淩遲、梟首、棄市、族誅……當時僅“空印案”、“郭桓案”兩案,朱元璋就殺了8萬多貪官,後來發現,其中有不少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大概只有戰國時的齊威王能與之相比。齊威王是狠君,曾將腐敗官員“壹鍋煮”。《史記·田敬仲完世家》記載了此事:齊威王“烹阿大夫,及左右嘗譽者比並烹之”。

在這點上,歷朝歷代莫過於制定采用嚴刑峻法了。法家的創始人管子就認為“法者,天下之大道也”,而嚴法反腐的典型例子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了。這位貧民出身的皇帝歷經寒苦,對世間的人情世故要比壹般人體味得深刻得多。他曾語重心長地對大臣們說過:“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引酒過度。凡民之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貪汙蠹害吾民者,罰之不恕。”為震懾官吏的腐敗行為,朱元璋“刑用重典”,頒布《大明律》,之後更是制定了壹系列更為嚴酷的刑律。據史記載,明代僅酷刑就有數十種之多,諸如族誅、淩遲、挑筋以及宮墨刖等等,此外,朱元璋自己還發明了不少令人發指的極刑。可見,朱元璋對官吏腐敗的深惡痛決。當然,朱元璋“刑用重典”也只是通過殺壹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以重典為手段,其目的還是教育各級官吏和百姓民眾,使全國的臣民畏法、守法,最終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政權。

反腐的另外壹個重要方面就是加強對官吏的嚴密監察了。

最早的監察專員應該是刺史了。西漢武帝時,全國劃分為十三個州,漢武帝為每州親自指派壹名刺史,並給於他們相當大的權力,以對所轄地區的地方官員進行考察監督。武則天、朱元璋都曾鼓勵民眾赴京告奸,鼓勵打小報告,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承認民眾擁有監督制約官官府的權力,本身就是壹種進步。還有唐代的魏征犯顏直諫,明代中後期的東西廠特務機構,這些都是各個朝代對官吏監督的不同方式。

而在監察制度建設上,做得成績突出的還得算朱元璋了。在中央,設置了與六部品秩相齊的都察院,這可是壹個集組織、紀檢、公安、司法於壹身的特設機構,在地方,建立了禦史巡按制度。 “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正是在這種制度和機制下,監察官吏成為明朝政壇上壹支活躍的重要的政治力量,湧現出不少優秀的監察官員。如洪武時期禦史韓宜可劾丞相胡惟庸;嘉靖時期給事中吳時來,禦史王宗茂、鄒應龍劾內閣首輔嚴嵩、嚴世藩父子;天啟時期左副都禦史楊漣劾“九千歲”大太監魏忠賢,都是明代監察官彈擊奸惡中最著名的事例。

接下來說說“倡廉”。儒家歷來推崇廉政,所謂“大臣法,小臣廉,官職相序,君臣相正,國之肥也。”《晉書》曰:“王道治本,經國之務,必先之以禮義,而致人於廉恥。禮義立,則君子軌道而讓於善;廉恥立,則小人謹行而不淫於制度。”所以,中國古代的吏治中,特別強調“廉者,政之本也”,因而也就形成了豐富的廉政思想。

在封建社會,國家的治亂興衰與最高統治者有著直接的關系。唐末的羅隱曾列出了明君的四大標準。第壹,仁德的標準。羅隱認為,君主之所以高貴,不僅在於君主的地位和權力,更重要的是君主的仁德,君主不僅是政治權力的代表,而且應該是道德的表率。第二,奢與儉的標準。他認為,只有節儉的君主才能節制私欲,實行德政。第三,敬與慢的標準。“以敬理國則人和,以慢理國則人殆'。第四,用賢的標準。君主的個人能力是有限的,必須依賴賢臣的輔佐才能致治。從根本上講,在這種封建君主專制下,君主自身的素質就成了整個國家廉政建設的保證。

“吏不廉平則治道衰”,因此對官吏的廉政教育尤為重要。首先在官吏的考核選任上,各個朝代都很重視考核內容和選士的標準。從察舉制考核“孝廉、廉吏”等科,到九品中正制的“舉賢良方正”等等,都十分強調官吏的廉政素質的培養。以科舉制為基礎的文官選拔制度也是古代官吏選任的壹大創舉。在這種考核的過程中,封建統治者始終都在給官吏灌輸著為官廉潔清明的思想。如克己奉公,慎獨自律;又如廉潔守正,淡泊物欲;再如提倡節儉,反對奢侈。正是如此的廉政文化熏陶,歷史上不乏清正廉潔的官吏。嶽飛“文臣不愛錢,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的信念;範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胸襟;清代廉吏於成龍,三國淡泊寧靜的諸葛亮,宋代青天包拯等等。

封建王朝的“反腐倡廉”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這是由其專制主義的制度本身決定的。“人求多聞善敗,以鑒戒也”,我們應當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為我黨新時期嚴懲腐敗行為,倡導廉政文化提供借鑒,內外兼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加強民主監督,最終在全社會形成廉正清明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