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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規範: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

第壹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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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條 ?為適應檔案館建設的需要,使檔案館建築設計符合功能、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訂本規範。

?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國家綜合性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的建築設計。

? 第1.0.3條 ?檔案館分特級、甲級、乙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檔案館設計的耐火等級要求及適用範圍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檔案館等級與耐火等級要求及適用範圍表1.0.3等級特級甲級乙級耐火等級壹級壹級二級適用範圍中央國家級檔案館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檔案館地(市)級及縣(市)檔案館

? 第1.0.4條 ?位於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區應按基本烈度設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區重要城市的檔案館庫區建築可按七度設防。

? 第1.0.5條 ?檔案館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術語

? 第2.0.1條 ?檔案館 archives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檔案資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 第2.0.2條 ?綜合性檔案館 comprehensive archives

?檔案館的壹種類型。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種門類檔案資料的檔案館。

? 第2.0.3條 ?專門檔案館 special archives

?檔案館的壹種類型。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壹專業領域或某種特殊載體形態檔案資料的檔案館。

? 第2.0.4條 ?國家級檔案館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黨和國家中央機構的和具有全國意義檔案的並經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建立的檔案館。

? 第2.0.5條 ?庫區 repository

?檔案庫房及為其服務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區域的總稱。

? 第2.0.6條 ?館區 archive area

?檔案館各類業務用房及附屬公***設施所占的整個區域。

? 第2.0.7條 ?檔案庫 storehouse for archives

?檔案館中專為存放檔案所建的房舍。

? 第2.0.8條 ?查閱檔案用房 search room

?辦理檔案查閱手續,存放查閱檔案的檢索工具和閱覽檔案等所用的房舍。

? 第2.0.9條 ?利用者 searcher

?查閱利用檔案的人員。

? 第2.0.10條 ?緩沖間 buffer room

?在進入庫區或庫房的入口處,為減少外界氣候條件對庫內的直接影響而建的溝通庫內外並能密閉的過渡房間。

? 第2.0.11條 ?封閉外廊 closed corridor

?在檔案庫外建的用墻和窗與外界隔開的走廊(壹面或多面以及繞壹圈的環廊),以減少外界氣候對檔案庫的直接影響。

? 第2.0.12條 ?檔案裝具 equipment for storing archives

?存放檔案所用的器具。

第三章 館址和總平面

第3.0.1條 檔案館館址選擇應納入並符合城市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3.0.2條 檔案館的館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館址應遠離易燃、易爆場所,不應設在有汙染腐蝕性氣體源的下風向;

2.館址應選擇地勢較高、場地幹燥、排水通暢、空氣流通和環境安靜的地段;

3.館址應建在交通方便、便於利用,且城市公用設施比較完備的地區。高壓輸電線不得架空穿過館區。 第3.0.3條 檔案館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檔案館建築宜獨立建造、自成體系。當確需合建時,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2.總平面布置應根據近遠期建設計劃的要求,宜進行壹次規劃、建設,也可分期建設;

3.館區內道路布置應便於檔案的運送、裝卸,並應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館區應留有綠化用地;

5.館區內應設停車場等公***設施;

6.館區內建築及道路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

第四章 建築設計

4.1壹般規定 第4.1.1條 檔案館的建築設計應根據不同等級、不同規模和職能配置各類用房,可由檔案庫、查閱檔案、檔案業務和技術、辦公和輔助等用房組成。 第4.1.2條 檔案館的建築布局應按照功能分區的原則,布置各類用房位置,力求達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決內外相互間的聯系與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間檔案傳送不應通過露天通道。有溫濕度要求的房間應集中或分區集中布置。 第4.1.3條 檔案館建築設計應使各類檔案及資料保管安全、調閱方便;查閱環境應安靜;工作人員應有必要的工作條件。館區建築主要用房應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條 查閱檔案、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設計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應設電梯。超過兩層的檔案庫應設垂直運輸設備。 第4.1.5條 檔案庫設於地下時,必須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須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設備。

4.2檔案庫 ?第4.2.1條 ?檔案庫應集中布置,自成壹區。庫區內不應設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間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庫區。

?第4.2.2條 ?庫區的平面布局應簡單緊湊。

?第4.2.3條 ?庫區或庫房入口處應設緩沖間,其面積不應小於6m2;當設專用封閉外廊時,可不再設緩沖間。

?第4.2.4條 ?庫區內比庫區外樓地面應高出20mm。當采用水消防時,應設置排水口。

?第4.2.5條 ?每個檔案庫應設兩個獨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間布置方式。

?第4.2.6條 ?檔案庫凈高不應低於2.40m。當有梁和通風管道時,其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20m。

?第4.2.7條 ?檔案庫應減少外墻面積,圍護結構應根據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內溫濕度、當地室外氣象計算參數和有無采暖、通風、空調設備等具體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其構造,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需要設置采暖設備時,圍護結構的總熱阻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規定計算所得的最小總熱阻再增加20%~30%進行設計;

?2.當需要設置空氣調節設備時,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的規定;

?3.當不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備時,房屋的外墻和屋頂的總熱阻分別不得小於0.66(m2.k)/w和0.90(m2.k)/w。

?第4.2.8條 ?庫房屋頂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頂上采用架空層時,應做好基層保溫隔熱層;架空層高度不應小於0.30m;並應通風流暢;

?2.炎熱多雨地區,采用坡屋頂時,屋頂內應通風流暢;其下層屋頂板,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並做好防漏水處理。

?第4.2.9條 ?檔案庫門應為保溫門;窗應為雙層窗,開啟扇應有密閉措施;當采用高窗時,墻的下部應增設通風口,通風口應設金屬網,並應有密閉的可開啟保溫門。

?第4.2.10條 ?檔案庫每開間的窗洞面積與外墻面積比不應大於1:10,檔案庫不得采用跨層或跨間的通長窗。

?第4.2.11條 ?庫房內檔案裝具布置應成行地垂直於有窗的墻面,外墻采光窗宜與檔案裝具間的通道相對應,當無窗時應與管道通風孔開口方向相對應。 ?第4.2.12條 ?裝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00m,兩行裝具間凈寬不應小於0.80m,裝具端部與墻的間隔不應小於0.60m.

?第4.2.13條 ?各類裝具的檔案存儲定額的計算指標,應按平均每卷厚度為15mm計算,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五節檔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不得小於2.70m或180卷;

?2.雙面檔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不得小於3.30m或220卷;

?3.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不得小於7.20m或480卷。

?第4.2.14條 ?檔案庫樓面均布活荷載應為5kn/m2。采用密集架時,不應小於12kn/m2,或按實際需要確定。

?第4.2.15條 ?供垂直運輸檔案、資料的電梯,其位置應臨近檔案庫,但應在防火門外;當設置垂直傳送設施時,豎井應封閉,其圍護結構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非燃燒體,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第4.2.16條 ?當檔案庫與其他用房同層布置且樓地面有高差時,應采用坡道連通。

?第4.2.17條 ? 母片庫不應設外窗;當設外窗時,應有良好的遮光設施。

?第4.2.18條 ? 珍貴檔案存儲應專設珍藏庫。 4.3查閱檔案用房 第4.3.1條 查閱檔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閱登記室、目錄室、普通閱覽室、專用閱覽室、縮微閱覽室、聲像室、展覽廳、復印室和休息室等組成。規模較小的檔案館根據使用要求可合並設置。 第4.3.2條 閱覽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積比不應小於1:5;應避免陽光直射和眩光;

2.窗宜設遮陽設施;

3.單面采光的閱覽室進深與窗墻高度比不應大於2:1;雙面采光不應大於4:1;

4.室內應有自然通風;

5.每個閱覽座位使用面積:普通閱覽室每座不應小於3.5m2;專用閱覽室不應小於4.0m2座。若采用單間時,房間面積不應小於12.0m2;

6.室內應設置自動防盜監控系統。

第4.3.3條 縮微閱覽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為宜,避免朝西;

2.不宜設在地下室;

3.宜采用間接照明,閱覽桌上應設局部照明;

4.室內應設空調或機械通風設備。 4.4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 第4.4.1條 ?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可由縮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計算機房、靜電復印室、翻版膠印室、理化試驗室、聲像檔案技術處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裝訂室、接收室、除塵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編目室、編研室、出版發行室等組成。應根據檔案館的等級、規模和實際需要選擇設置上述用房。

? 第4.4.2條 ?縮微用房可包括資料編排室、縮微攝影室(分大型機室和小型機室)、沖洗處理室、配藥和化驗室、質量檢測室、校對編目室、拷貝復印室、放大還原室、縮微膠片庫和備品庫等。非縮微復制中心,可縮小規模,結合需要組織配套用房。

? 第4.4.3條 ?縮微用房宜設於首層,應自成壹區,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縮微攝影室應遠離振源,防空氣汙染。各設備之間嚴禁燈光幹擾。室內地面應堅實平整,便於清洗,墻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強反射面。

?2.拷貝復印室應環境清潔。地面應防止產生靜電。門窗應密閉,防紫外光照射;應有強制排風和空氣凈化設施;

?3.沖洗處理室應嚴密遮光;室內墻裙、地面和管道應采取防護措施;應有上下水,並應有滿足沖洗工藝要求的水質、水壓和水量設施設備;室外應設汙水處理池。

? 第4.4.4條 ?翻拍洗印用房應包括翻拍室、沖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幹室。其中翻拍室和沖洗室可與縮微用房的縮微攝影室和沖洗處理室合用。

? 第4.4.5條 ?靜電復印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靜電復印室不應設於縮微用房和計算機房區域內。規模較大的檔案館除集中設置專供內部使用的復印室外,還宜另設對外服務的復印室,其位置宜臨近查閱檔案用房設置;

?2.每臺復印機的使用面積應按8m2計算;

?3.應設獨立的機械排風裝置。

? 第4.4.6條 ?中心控制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設在首層主要入口附近;

?2.室內應設空調或局部空調;

?3.與其他用房的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h,樓板不應低於1.5h,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 第4.4.7條 ?熏蒸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積宜為10m2

?2.應采用單獨的密閉門;

?3.應設有單獨的直達屋面外的排氣管道。根據使用藥品本身的比重,排氣管道室內開口應設在中部或頂部,廢氣排放應符合環境保護有關標準;

?4.室內頂棚、墻面及樓、地面材料應易於清潔。為便於沖洗,宜設專用的熏蒸設備。

? 第4.4.8條 ?裱糊室內應設加熱電源、上下水設施,並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每個工作人員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m2。

? 第4.4.9條 ?裝訂室內應設計擺放裁紙刀、壓力機及裝訂機的位置。每個工作人員使用面積不應小於8m2。

? 第4.4.10條 ?整理編目室、編研室、出版發行室,每個工作人員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m2,室內宜設固定壁櫃。 4.5辦公和輔助用房 第4.5.1條 辦公和輔助用房宜由公***服務用房、辦公室、會議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電話機房、空調機房、變電配電室、貯藏室及廁所等組成。不同等級、不同規模的檔案館可根據需要設置上述用房。 第4.5.2條 辦公室宜設置存放工具書的位置或固定壁櫃。

第五章 檔案防護

5.1防護內容 第5.1.1條 防護內容應包括外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溫濕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線照射,防塵、防汙染、防有害生物(黴、蟲、鼠等)和防盜等。

第5.1.2條 溫濕度要求應根據檔案的重要性和載體等因素區別對待。

第5.1.3條 視聽、縮微等非紙質檔案貯存庫設計,除應答合本規範有關規定外,尚應根據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進行設計。

5.2溫濕度要求 ? 第5.2.1條 ?特級、甲級檔案館宜采用空調或局部空調,乙級檔案館可采用局部空調。

? 第5.2.2條 ?檔案庫房的溫濕度要求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在選定溫、濕度後,每晝夜波動幅度要求溫度不得大於±2℃、相對濕度不得大於±5%。

檔案庫房的溫濕度要求表5.2.2 溫濕度範圍采暖期夏季溫度14~24℃不小於14℃不大於24℃相對濕度45%~60%不小於45%不大於60%

? 第5.2.3條 ?各類技術用房溫濕度要求應符合表5.2.3的規定。

各類技術用房溫濕度要求表5.2.3用房名稱溫度相對濕度裱糊室18~28℃50%~70%保護技術試驗室18~28℃40%~60%復印室18~28℃50%~65%聲像室20~25℃50%~60%閱覽室18~28℃-磁帶庫14~24℃40%~60%展覽廳14~28℃45%~60%工作間(拍照、拷貝、校對、閱讀)18~28℃40%~60%膠片庫拷貝片14~24℃40%~60%母片13~15℃35%~45% 5.3防潮和防水 第5.3.1條 館區內應排水通暢,防止積水。 第5.3.2條 室內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不小於0.50m,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填實地面時,應有防潮措施;

2.采用架空地面時,架空層凈高不應小於0.45m,架空層下部的地面宜用簡易防水地面,並高出室外地面不小於0.15m,做不小於1%的排水坡度。架空層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適當的隔潮措施。架空層的外墻應做通風孔,風口處裝金屬網及可開啟的小門。

5.4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線照射 第5.4.1條 檔案庫、查閱檔案及其他技術用房應防日光直射,並均應消除紫外線對檔案、資料的危害。 第5.4.2條 檔案庫和查閱檔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時,宜選乳白色燈罩的白熾燈。當采用熒光燈時,應有過濾紫外線和安全防火措施。

5.5防塵和防汙染 第5.5.1條 檔案館的綠化設計,應有防塵、凈化空氣、降溫、防噪聲等措施。 第5.5.2條 空氣中有害氣體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地區,其通風系統應采取凈化措施。 第5.5.3條 鍋爐房、除塵室、熏蒸室、試驗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應合理安排,並結合需要設置通風裝置。 第5.5.4條 檔案庫樓地面應光潔、平整、耐磨。其他內部裝修、裝具和固定家具等設計應表面平整、構造簡潔。

5.6防蛀和防鼠 第5.6.1條 管道通過墻壁或樓、地面處均應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實,其他墻身孔洞也應采取防護措施,底層地面應采用堅實地坪。 第5.6.2條 庫房門與地面的縫隙不應大於5mm,且宜采用金屬門或下緣包鐵皮的木門。 第5.6.3條 檔案館應設熏蒸室或其他殺蟲設施。 第5.6.4條 檔案庫外窗的開啟扇應設紗窗。

5.7防盜

第5.7.1條 檔案館的外門及首層外窗均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5.7.2條 特級、甲級檔案館應設防盜報警裝置及視屏監視系統。

第六章 防火設計

? 第6.0.1條 ?檔案館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 第6.0.2條 ?檔案庫區中同壹防火分區內的庫房之間的隔墻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防火墻,防火分區間及庫區與其他部分之間的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少於4.0h的防火墻,其他內部隔墻可采用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不燃燒體。檔案庫中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h。

? 第6.0.3條 ?特級、甲級檔案館的檔案庫、縮微用房、空調機房等房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設施。

? 第6.0.4條 ?庫區外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特級、甲級檔案館中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應設惰性氣體滅火系統。特級、甲級檔案館中的其他檔案庫房、檔案業務用房和技術用房,乙級檔案館中的檔案庫房可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或非鹵代烷氣體滅火系統。

? 第6.0.5條 ?檔案庫內嚴禁設置明火設施。檔案裝具宜采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制成。

? 第6.0.6條 ?檔案館庫區建築及每個防火分區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 第6.0.7條 ?庫區內設置樓梯時,應采用封閉樓梯間,門應采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 第6.0.8條 ?庫區緩沖間及檔案庫的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應為甲級防火門。

? 第6.0.9條 ?檔案館內建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140)的規定,配置建築滅火器。

第六章 防火設計

7.1給水排水

第7.1.1條 館區內應設給排水系統。

第7.1.2條 庫房內不應設置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給、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區。

第7.1.3條 上下水立管不應安裝在與檔案庫相鄰的內墻上。

第7.1.4條 各類用房的汙水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7.2暖通空調

? 第7.2.1條 ?檔案庫及業務和技術用房設置空調時,室內溫濕度要求應符合本規範表5.2.2、表5.2.3、表7.2.1的規定。

冬夏季庫內溫濕度要求表7.2.1用房名稱幹球溫度(℃)相對濕度(%)通風換氣次數(次/h)冬季夏季檔案庫不小於14不大於2445~600.5~1縮微母片庫不小於13不大於1535~45-縮微拷貝片庫不小於14不大於2440~60-保護技術試驗及縮微工作用房不小於18不大於2840~60-閱覽室不小於18不大於28-1~1.5展覽廳不小於14不大於2845~60-裱糊室不小於18不大於2850~70-其他技術用房不小於18---

? 第7.2.2條 ?檔案庫冬季設采暖時,室內幹球溫度不應小於14℃,相對濕度應為45%~60%;不設采暖時,室內相對濕度應為45%~60%。

? 第7.2.3條 ?檔案庫不宜采用以水、汽為熱媒的采暖系統。確需采用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嚴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統不應有過熱現象。

? 第7.2.4條 ?通風、空調管道系統應有氣密性良好的進排風口,洞口與室外應有密閉措施。

? 第7.2.5條 ?空調設備應設在專門房間內,機房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 第7.2.6條 ?母片庫應設獨立的空調系統。

? 第7.2.7條 ?熏蒸室應在室內外分設控制開關,其排風管道不應穿越其他用房。

7.3電氣

第7.3.1條 ?庫區電源總開關應設於庫區外,庫房的電源開關應設於庫房外,並應設有防止漏電的安全保護裝置。

? 第7.3.2條 ?控制導線及檔案庫供電導線應用銅芯導線。

? 第7.3.3條 ?檔案庫、計算機房和縮微用房配電線路宜采取穿金屬管暗敷方式。

? 第7.3.4條 ?空調設施和電熱裝置應單獨設置配電線路,並應穿金屬管保護。

? 第7.3.5條 ?檔案庫燈具型式及安裝位置應與裝具布置相配合。縮微閱覽室、計算機房照明設計宜防止顯示屏出現燈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 第7.3.6條 ?檔案館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表7.3.6的規定。

照度標準表7.3.6房間名稱參考平面照度(lx)閱覽室0.75m不低於150出納臺0.75m不低於100檔案庫離地垂直面0.25m不低於50修裱、編目室0.75m不低於150計算機房0.75m不低於200

? 第7.3.7條 ?特級、甲級檔案館應為二級防雷建築物,乙級檔案館應為三級防雷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