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管理、文物和公共圖書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管理、文物、公共圖書館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管理體制改革;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的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和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統籌安排文化藝術和新聞出版資金,規劃財政和統計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
(三)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的創作和生產;扶持地方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促進各類藝術發展;歸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活動和演出。
(四)歸口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研究擬定全市社會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協調全市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推進城鄉文化藝術普及,引導各項文化事業和產業發展。
(五)綜合管理全市文化和公共圖書館。負責全市重點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和出境鑒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文化和文化事業的發展;依法監督管理文物市場;負責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和保護區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公共圖書館建設,推進全市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網絡化、標準化建設。
計劃
制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普及;承擔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評審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責任
(壹)指導廣播電視宣傳和影視創作並協調其主題策劃;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包含的視聽節目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總體規劃,具體規劃和管理廣播電視專網。制定廣播電視專網的具體政策,指導分級建設和發展;監督和指導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審核並申報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功率等技術參數;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轉播和實驗工作;參與全市信息網絡的總體規劃。
(三)管理全市電影發行和放映市場。研究制定電影發行放映市場管理條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城鄉電影發行放映網絡的規劃和建設。
(四)制定動漫和網絡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動漫和網絡遊戲產業發展。
(五)負責文學藝術產品網上傳播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經營許可管理,以及網絡遊戲服務的監管。
(六)依法指導和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和行政許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負責按規定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指導和實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七)審批全市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報紙、期刊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下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及其監督管理;審批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新聞出版企業。
(八)負責全市新聞出版活動的規劃、審查、申報、許可和監督。審核報批全市報紙版式、期刊及其版式、刊期等事項的變更;審核、批準和管理內部信息出版物;監督管理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等新聞出版活動;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的違法行為;承擔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工作;負責新聞站設立的審查、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新聞記者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九)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中小學教材的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工作。
(十)管理版權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組織查處在全市有較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受省版權局委托,負責版權涉外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壹)負責全市古籍出版規劃。
(十二)負責老年教育的綜合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業以及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版權合作與交流。
(十四)統籌規劃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管理文化藝術人才培養,指導文化藝術教育,協調文化科技、新聞出版科技、廣播電視科技工作,組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科研成果的鑒定、獎勵、推廣和管理。
(十五)指導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協會和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
(十六)負責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藝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做好文化市場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