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就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但是,我國究竟有多少個民族,各民族的族稱是什麽,對於這在新中國成立之前,歷朝歷代都始終沒有搞聽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為制定和實施民族政功各民族實現平等權利,組織力量對民族成分疾稱進行辨別。這項工作,就是民族識別。經過努力,科學地理清了我國民族大家庭的基本構成,確認了56個民族成分。民族識別的順利進行,開展民族工作提供了依據,打下了基礎。
壹、民族識別前的基本情況
1953年,新中國開展了全國第壹次人口普查,各登記下來的民族名稱,多達400余種。其中最多的是雲南,有260多種;其次是貴州,有80多種。
當時之所以出現這種族別眾多的復雜情況,主要原因有三。壹是由於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中,經歷了無數次的民族遷徙與融合,各民族之間既相對聚居又交錯雜居,妳中有我、我中有妳,使民族名稱和民族成分紛繁多樣。二是由於在各民族之間和同壹民族的內部存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這種不同的發展狀況又往往和民族的不同自稱和他稱交織在壹起,使民族族稱情況顯得更為復雜。三是由於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民族歧視壓迫制度,使許多少數民族不敢公開承認自己的民族成分。國民黨政府把少數民族看做是“國族”的宗支,不承認各少數民族對中國歷史的貢獻和應有的地位。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民族壓迫制度,實行民族平等政策,原來不敢公開自己民族成分的許多少數民族紛紛向當地政府上報自己的民族族稱,要求承認為新中國多民族大家庭中的壹員。
這400多個名稱中,有的是同壹民族的不同自稱或他稱,有的是壹個民族內部不同分支的名稱,有的是以居住地區的地名為族稱,有的是不同的漢語譯音,等等。這些,都需要壹壹甄別。因此,新中國成立初期,民族識別就被首先提上了民族工作的日程。主要任務有三:壹是通過識別,認定某壹民族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二是識別該族體是單壹的少數民族還是某壹少數民族的壹部分;三是確定這壹族體的民族成分與族稱。
二、民族識別的主要原則
民族識別,是壹個涉及民族平等的重大現實問題。我國的民族識別,是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為指導,結合我國民族的實際情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願,逐壹進行的。
斯大林在1913年提出了比較完整的民族定義。他指出:“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壹個有***同語言、***同地域、***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同文化上的***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同體。”(《斯大林全集》,第二卷,294頁,人民出版社,1953。)斯大林同時還提出了兩個附加條件:第壹,民族是“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歷史範疇”,在資本主義以前是不可能有民族的;第二,民族的四個要素“只要缺少壹個,民族就不成其為民族”。蘇聯根據斯大林的民族定義,將其境內處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形態的弱小的人們***同體稱為“部族”,將進入資本主義社會的人們***同體稱為“民族”。
我國的民族識別,既堅持以斯大林的民族定義為理論指導,又沒有生搬硬套這個定義,而是從我國民族的實際出發。我國各民族在歷史上發展很不平衡。新中國成立前,少數民族基本上都處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形態,其中大多數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階段,有的還保留著較為完整的奴隸制或農奴制,有的甚至還保留著原始公社的濃厚殘余。新中國成立以後,各民族才逐步進入社會主義社會。如果照搬斯大林的定義,將壹部分族體稱為民族,而將另壹部分族體稱為部族,這不僅不符合我國民族的客觀實際,而且在政治上有悖民族平等的原則,不利於民族團結。
1953年,中***中央在討論《關於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時,毛澤東同誌明確提出了民族識別的總原則。他指出:“科學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區分哪個是民族,哪個是部族或部落。”(《當代中國的民族工作》(上),276頁,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根據這壹指示,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沒有對不同歷史時期的人們***同體加以區分,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歷史長短、居住地域大小、社會發展階段和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高低,統統都稱為民族,壹律平等。這壹科學決策,既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也充分體現了理論創新的勇氣。
在這個總原則的指導下,實際工作中主要依據兩個具體原則開展民族識別:
壹是依據民族特征。民族特征是識別民族的基本依據。任何壹個人們***同體,在長期歷史發展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征。我國民族識別工作,從我國民族的實際出發,靈活運用了斯大林關於民族的四個特征。在我國,有些人們***同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常常出現分化或融合的現象,構成民族特征方面,呈現出不平衡性。在民族的諸特征中,顯得比較突出的,有時是這個特征,有時是那個特征,有時又是另壹個特征。因此,在民族識別過程中,不能孤立地看民族的每個具體特征,而應歷史地把民族諸特征,包括分布地域、族稱、歷史淵源、語言、經濟生活、物質文化、精神文化以及心理素質等,作為壹個整體來全面地、綜合地進行分析考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逐壹謹慎地確定壹個人們***同體的族屬和族稱。
以土家族識別為例。在歷史上,生活在湘、鄂、川、黔四省交界的土家與苗、漢在外界社會看來是沒有區別的,只是土家自稱“畢茲卡”,而稱苗族為“伯卡”,稱漢族為“帕卡”。1949年,湖南永順專區的田以苗族代表的身份參加了全國少數民族國慶觀禮團,但她認為自己是土家族,並提供大量而詳實的原生態的土家文化實物。她提出的土家識別問題引起了中央領導同誌的註意。之後,中央組織專家學者就此問題展開調查。1953年9月,潘光旦教授撰寫《湘西北的土家與古代巴人》壹文,認為“土家不是瑤、苗、漢,而是歷史悠悠的單壹民族”。1956年5、6月間,中央又派調查組進行實地調查。1957年1月3日,中央統戰部發出文件,正式確定土家為單壹民族。
二是尊重民族意願。民族意願,從本質上說是壹種民族意識,是人們對於自己的族體究竟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究竟是壹個單壹的少數民族還是某個少數民族的壹部分的主觀願望的表現,也是對人們***同體意識的具體反映。當然,這種意願不是憑空臆造出來的,而是建立在具備有壹定的民族特征的科學依據基礎上的,是民族特征的壹種總的反映。因此,在民族識別中,應當尊重民族意願,堅持“名從主人”的原則。
本著這個原則,新中國將過去強加於俄羅斯人並帶有侮蔑性的稱呼“歸化族”改為俄羅斯族;將“卡佤族”改為佤族,將“僮族”改為壯族,將“崩龍族”改為德昂族,將“毛難族”改為毛南族。此外,海南島的苗族,從語言、文化生活、風俗習慣諸特征看與瑤族相近,追溯其歷史淵源,乃是400年前明代從廣西十萬大山遷來的瑤族。但在識別時,大部分群眾剛領袖人物沒有更改民族名稱的要求,也不願改成瑤族。根據這壹情況,堅持名從主人,正式把他們確認為苗族。
民族識別在新中國民族工作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壹些少數民族正是通過民族識別,了解並打心底擁護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壹位瑤族幹部就曾形象地說:舊中國,我們瑤族被稱作“猺”,是“動物”;解放了,我們被稱作“傜”,變成了“人”;民族識別後,我們被稱作“瑤”,變成了“玉”。從“動物”到“人”再到“寶”,真正體現了新舊社會少數民族地位的不同。
三、民族識別的主要歷程
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規模之大、歷時之久、識別民族之多、調查範圍之廣、識別依據之科學,都是史無前例的,在世界上也是獨壹無二的。這項工作從新中國成立之初開始,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期正式確認中國有56個民族,前後歷時30多年。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中國成立到1954年為第壹階段。這個時期民族識別的主要工作是進行調查研究,並確定壹批民族成分。1952年到1953年,雲南、貴州、廣西、湖南等省廣泛地對自報的民族進行實地調查。1953年,中央民委派出畬民識別調查小組分赴浙江、福建等省調查研究畬民識別問題。同年,在中央民委的領導下,由中央民族學院派出了達斡爾族別調查組分赴黑龍江、內蒙古達斡爾地區進行民族識別調查。1953年初,中***中南局和中南行政委員會委派中南民族學院的專家、學者到土家人聚居的湘西龍山、永順、古丈、瀘溪等縣進行民族識別調查。同年9月,中央民委又組織壹個包括中央民族學院專家、學者在內的土家識別調查組,深入調查了永順、龍山、保靖等縣土家人的語言、政治、經濟、文化、風俗習慣等情況。與此同時,在貴州開展了對“穿青人”民族成分的識別調查研究。
經過這壹階段的民族調查識別,到1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前夕,從1953年第壹次人口普查中自報的400多個民族名稱中,除已經公認的蒙古、回、藏、維吾爾、苗、瑤、彜、朝鮮、滿、黎、高山等民族外,經過識別和歸並,又確認了壯、布衣、侗、白、哈薩克、哈尼、傣、傈僳、佤、東鄉、納西、拉祜、水、景頗、柯爾克孜、土、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鄂溫克、保安、羌、撒拉、俄羅斯、錫伯、裕固、鄂倫春等民族,***計38個少數民族。
1954年到1964年為第二階段。在基本掌握各族體的族源、歷史、現狀與語言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規模的民族識別,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中南的壹些省份,尤其是雲南省。
1954年,中央民委派出雲南民族識別調查組。雲南是個多民族的省份,有260多個不同民族名稱亟需進行識別,其中少數屬於識別其為漢族還是少數民族,而大量的則是屬於確定其是否為單壹民族或者是其他少數民族的壹部分(支系)。比如,雲南文山州曾有壹部分自稱“蔗園”的族體,要求確認為單壹少數民族。經識別調查,認定這部分人不是少數民族,而是從其他地區遷入的漢族。在雲南的民族識別中,主要是對彜族和壯族支系進行識別和歸並。彜族是我國少數民族中支系最多的民族,僅在雲南就有數十個支系。經調查識別,將自稱為“蒙化”、“土家”、“水彜”、“阿車”等20多個族體,都確定為彜族支系。雲南文山地夏有“儂人”、“天保”、“黑衣”等族稱,經識別並征求本民族意見,將其歸並入壯族。這樣,雲南260多個不同族稱,經識別歸並為22個民族。此外,中央還先後派出了其他的民族識別調查組。1955年,中央派出貴州民族識別調查組,對80多個自報民族名稱進行識別。1956年,中央派出土家識別調查組。
經過這壹階段的調查識別,從1964年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之前自報的183個不同稱謂的民族名稱中,新確定了16個少數民族,即土家、畬、達斡爾、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龍(現改為德昂)、京、獨龍、赫哲、門巴、毛難(現改為毛南)、珞巴等民族。另將74個不同民族名稱歸並到54個少數民族中。還有幾十個在識別中自動撤銷原登記的民族名稱。至此,對已填報的族體的識別大體上得以基本解決,有待繼續識別的已為數不多。
1964年到80年代末為第三階段。這壹階段,民族識別工作的重點是在壹些地區對壹批人的民族成分進行恢復、更改,對壹些自稱為少數民族的人們***同體進行辨別、歸並。1979年,國家民委向四川、西藏、雲南、貴州、廣東等省、自治區發出《關於抓緊進行民族識別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尚待識別的少數民族為數不多,要求有關省、自治區的民族事務部門采取積極有力的措施,盡快解決民族識別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在這壹階段,除1979年確認基諾族為單壹的少數民族外,主要是對貴州和湖南等地的壹些自稱為少數民族的人們***同體進行識別、歸並。貴州省自1982年起全面開展了民族識別調查,對需要識別的23個自稱為少數民族的族體,經民族識別調查,首先認定為漢族的有2個,分別歸並於9個少數民族的有13個,其余8個經過多次的反復調查研究,有的歸並於白族,有的歸並於毛南族,有的則待於進壹步識別。其中,對60多萬“穿青人”的識別,仍然維持原來族屬識別的意見,認定為漢族。在湖南西南部,壹部分人自稱為“哇鄉人”、“本地人”、“梧州瑤人”,由於長期與少數民族居住在壹起,其中的壹些特征發生了變化,要求承認為少數民族。經識別調查,確認他們不是少數民族,而是漢族的壹部分。在此期間,廣西識別了涉及20個縣市、50多個鄉鎮的壯、瑤、苗、彜等10個少數民族,***10萬人。1985年對新疆阿勒泰地區的“圖瓦人”進行識別,認定為蒙古族的壹部分。對雲南的“苦聰人”、“摩梭人”重新提出作為單壹民族問題,經重新識別調查,仍維持原來的意見,“苦聰人”劃入拉祜族,“摩梭人”仍歸入納西族。
在這壹階段,民族識別的大量工作是關於恢復和更改民族成分。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時,全國要求恢復、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數達500萬之多。其中主要是,居住在遼寧省和河北省承德地區的滿族,湖南、湖北、貴州、四川邊界地區的土家族,湖南、貴州兩省的苗族和侗族,以及貴州、雲南兩省的其他少數民族。為了做好民族成分的填報工作,保障少數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權利,尊重少數民族成員正確表達本人民族成分的自由,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國家民委於1981年11月聯合發出《關於恢復或改正民族成分的處理原則的通知》,提出:“凡屬少數民族,無論其在何時出於何種原因未能正確表達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請恢復其何種成分的,都應予以恢匡復。”據此,從1982年開始,全國陸續恢復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有260多萬人。如湖南省,從1982年至1985年,恢復和更改民族成分的就有72.4萬人。
到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我國民族識別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已基本完成。1986年6月,國家民委在全面總結我國民族識別工作成就和經驗的基礎上,向國務院上報了《關於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況報告》。1989年11月,國家民委、公安部發出了《關於暫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又發出了《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1990年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時,我國已正式確認了56個民族,其中除漢族外有55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總人口為9120多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04%。至此,就全國來說,大量繁重的民族識別任務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的問題也已基本解決。當然,民族識別工作還有少量的遺留問題。這些遺留問題雖然涉及的人數不多,但情況比較復雜,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慎重穩妥地做好相關工作。
四、少數民族社會歷史和語言大調查
我國的民族識別是在大量而深入的調查研究基礎上進行的。在五六十年代,除多次進行民族識別調查外,還開展了中國歷史上第壹次有組織有計劃的少數民族社會歷史大調查和少數民族語言大調查。
在社會改革前,我國各少數民族分別處於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每個民族的社會文化生活的原生態特征十分鮮明。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逐步展開,各少數民族的面貌很快發生了變化。為搶救這些即將消失的活的社會歷史資料,毛澤東同誌指示,迅速地對少數民族社會歷史開展大調查。1956年,遵照中***中央和毛澤東主席的指示,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彭真對這項工作進行了專門部署。在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領導、國家民委協助下,先後從中央和有關省、自治區抽調民族學、社會學等學科的專業人員和部分民族工作者***200多人,組成內蒙古、西藏、新疆等8個調查組,對蒙古、藏、維吾爾等20多個少數民族進行普遍調查。1958年以後,這項工作由中國科學院民族研究所具體負責。為加快調查速度,擴大調查範圍,新設了甘肅、青海、寧夏等8個調查組,同年8月,抽調有關單位的研究人員和幹部,分赴16個省、區進行調查。調查組的人員最多時達千人以上。未派調查組的省、自治區,則委托電民族工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並提供所需資料。至1964年,歷時八年的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工作基本結束。在此期間,為幫助少數民族創制和改革文字,還從1956年開始,利用兩年多的時間,由中國科學院和國家民委組織700多人,組成7個調查隊,分赴16個省、區開展少數民族語言的普查工作,獲得了40多個民族語言的相關資料。
經過這次少數民族社會歷史和語言大調查,基本上摸清了各少數民族的社會歷史狀況,包括民族來源、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狀況、社會政治結構、語言文字、傳統文化、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以及其他各種社會現象。據不完全統計,寫出調查資料340多種,計2900多萬字;整理檔案資料和文獻摘錄100多種,計1500多萬字;拍攝關於少數民族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生活的科學紀錄影片16部103本,同時還拍攝了大量圖片資料,搜集了大量歷史文物。在這次大調查的基礎上,當時還組織編寫出少數民族的《簡史》、《簡誌》和《簡史簡誌合編》初稿57本。1978年,為使五六十年代民族大調查的資料能夠為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家民委在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後,決定編寫出版民族問題五種叢書,即《中國少數民族》、《中國少數民族簡史叢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簡誌叢書》、《中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概況叢書》和《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這項工作先後有中央和地方的民族研究人員和民族工作者3000多人參加,歷時10年,到1987年基本完成,***編寫出版圖書398本,9000多萬字。這些成果,為民族識別、民族研究以及其他各項民族工作積累了大量珍貴的第壹手資料。2005年,國家民委啟動民族問題五種叢書修訂再版工作,預計2008年全部完成。
新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梳理了錯綜復雜的民族源流和現狀,科學地鑒別了我國現實的民族成分,基本上認定了黨和國家實行民族平等、進行民族工作的確鑿對象,從而為黨和國家制定和貫徹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學依據和堅實基礎。我國的民族識別,不但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也為我國民族工作和民族學科發展積累了寶貴財富,在我國民族工作史上寫下了濃墨重彩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