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的公***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經費包括文獻信息、圖書采購、人員、服務、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等費用。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公***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圖書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圖書館建設,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圖書館運營、活動項目打造、服務資源配送等管理服務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第二章 設 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依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公***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布,建設固定館舍、流動服務設施和自助服務設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圖書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實際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農家書屋),助力鄉村振興,服務城鄉居民。
鼓勵國家機關、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等設立的圖書館向社會公眾開放,推進***建***享。第八條 公***圖書館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公***圖書館建設標準和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
政府設立的公***圖書館建築面積應當根據區域常住人口數、經濟發展、人口增長等因素確定。館舍選址、設計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並征集公眾意見。
公***圖書館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的,應當獨立分區,並符合圖書館的功能和環境要求。第九條 省圖書館承擔本省地方文獻信息收藏、古籍修復和保護、學術研究、業務指導和培訓、行業協作協調、業務標準研究、科技運用與信息化推廣等業務,開展交流與合作。
設區的市圖書館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公***圖書館業務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統壹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組織專業化培訓。
縣級圖書館參與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圖書館(室)業務建設。第十條 公***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館舍面積、運營模式、服務範圍、服務時間及服務人口等因素配備工作人員。第十壹條 公***圖書館的名稱、館址等應當納入城鎮路標、路牌、公***交通等公***標識系統。第三章 運 行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公***圖書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參與管理,發揮其在運營管理中的作用。第十三條 公***圖書館應當健全館藏體系,兼顧紙質、數字和其他信息資源,在保證印刷型文獻入藏的基礎上逐步增加電子圖書、電子有聲讀物等電子文獻品種和數量。
政府設立的公***圖書館應當以區域常住人口數為基數,按照國家公***圖書館服務規範規定的標準,配備紙質文獻,系統收集地方文獻信息,並根據當地讀者和居住的外籍人員的需求,配置相應的外文文獻。第十四條 公***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古籍采取分級分類的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級珍貴古籍名錄,評選古籍重點保護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圖書館改善古籍存藏條件,傳承古籍修復技藝,培養古籍保護人才,推進古籍數字化建設。第十五條 出版單位應當自出版物發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圖書館捐贈有價值的正式出版物或者編印的內部資料。接受捐贈的公***圖書館應當出具捐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