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刷非法出版物罪是什麽?
印刷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將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個人執行本解釋第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營業金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之間;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
第十三條執行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至壹百萬元以下;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的;
(三)經營報紙5萬份、期刊5萬份、圖書1.5萬冊、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5千份。
第十四條經營額、違法所得或者經營額接近非法經營數額、數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門檻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壹)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如何識別非法出版物
(1)非法出版物是指:
報紙、期刊、書籍、錄音帶、錄像帶等。非法定出版單位印刷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印刷的出版物,或者違反規定合作出版、代印從事出版投機活動的;非出版單位采編復制的圖書、報刊、音像磁帶等。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供內部使用的;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律法規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包括:
1.假裝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刷的出版物;
3.盜版制作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和銷售的;
4.未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
5.印刷者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擅自印刷、添加出版物;
6.出版單位成員已明確解散或未經授權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不得轉載;
7.其他非出版單位印刷並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8.根據交易書編號和序列號印刷和發行的出版物;
9.從事出版投機活動違反規定合作出版或者代他人印刷銷售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