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出版或發表的專著、學術論文、研究報告、調查報告、工具書、古籍整理作品、資料匯編、譯著等;
2、學術價值較高的教材;
3、未經公開出版或發表,但被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黨委和政府認為有重要學術價值,並作為決策依據的內部研究報告、調查報告、咨詢報告等。第五條 各類研究成果申請參加評獎的時限為:
1、自上屆評獎受理申報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屆評獎受理申報的截止日期前公開出版或發表的研究成果。
2、未公開出版、發表、但被立法部門、有關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采用,對國家立法、實際部門管理決策起了重要咨詢作用或產生重大社會效益的調研、咨詢報告等研究成果,不受采用時間的下限限制。這類研究成果申報評獎時,必須附采用單位的證明材料。第六條 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申報和參評的基本條件:
1、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運用馬列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進行科學研究。
2、具有壹定學術價值和創新性。基礎研究成果應當是:學術上有壹定創新、理論上有所建樹,對於研究領域的理論發展和學科建設起到了壹定的推動作用,受到同行學者的重視和好評。應用研究成果應當是:對於國家立法、司法實踐、有關黨政部門和企業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了具有參考價值的建議、方案,得到較高的社會評價;在解決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方面有所突破,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3、學風端正,觀點明確,論證充分,結構合理,材料翔實,文字準確流暢。第七條 獎勵等級的標準:
特等獎:具有重大的學術價值和理論價值,明顯突破了本研究領域的原有研究水平,居本研究領域領先地位,對立法、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壹等獎:具有重大的學術價值和理論創新,突破了本研究領域原有學術水平,對解決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有突破性貢獻,得到學術界和社會高度評價。
二等獎: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理論價值,居本研究領域先進地位,在探索、解決重要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方面有獨到的思想和見解,受到學術界和社會的較高評價。
三等獎:具有學術價值和理論價值,對解決重要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受到學術界和社會的好評。第八條 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評獎原則:
1、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以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和理論價值為標準,好中選優,寧缺勿濫。
2、以研究、解決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為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為法學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服務的研究成果為獎勵重點,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並重。第三章 評審組織及其職責第九條 司法部設立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評獎委員會,由主管部領導、國內知名學者、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其職責是:領導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的評獎工作;處理評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申報評獎的科研成果進行評審。第十條 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評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申報評獎材料的初審,處理評獎工作中的日常事務,法學教育司科研教材處行使辦公室職能。第四章 申報第十壹條 申報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以部屬院校、研究機構和司局級機構為單位,不受理個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