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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從明朝後古籍上不記載女性名字

《明史》記載了243名節烈婦的事跡,而《明實錄》記載的節烈婦竟多達4962名,大大超過了前廿二史的數量總和。

這般現象的發生,不僅沒有彰顯明朝時期對女性的尊重愛戴,反而恰恰證明了當時對女性的控制、管理和摧殘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其壹,“男尊女卑”在社會習俗中占據主導地位。

其二,在“宋代理學”遺毒基礎上再為發揚光大。

其三,對婦女的摧殘還表現在具體事例缺失人性,頌揚的是附屬於男性的烈婦。

遊牧民族的清朝時代,婦女地位更低,在滿清遊牧民族,女人和牛羊壹樣為財產,入主中原後融合中原文化,但婦女地位其實比清朝更低,留名且廣為流傳的多是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