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6 8:52姚大、中、小字我要改正我的錯誤。
本文回顧和總結了時間背景下社會保障稅的相關研究,並在不同時期的研究成果中尋找內在邏輯。壹方面回顧論證社會保障稅必要性的文獻,梳理當代西方文獻提出的最優社會保障稅設計;另壹方面,重點介紹了國內關於社會保障稅的各種文獻。論述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討論了社會保障費改稅的支持和反對意見;在此基礎上,總結並提出了今後進壹步的研究方向。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費;文獻評論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要與壹個國家的國情、經濟發展水平和時代相適應,相關研究文獻也體現了這壹特點。國外早期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對社會保障稅意義的研究,而當代的研究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稅是否是最好的籌資方式,社會保障稅應該在什麽程度上是最好的,以及如何改革社會保障稅才能達到最好。現階段我國國內研究的重點是社會保障稅是否應該開征,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是否成熟,開征後的稅制如何設計,以及如何完善相關制度。
壹,國外研究現狀
(壹)社會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的研究首先涉及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會保障理論的產生經歷了壹個從否定社會救濟到提倡社會福利思想的發展過程。英法古典經濟學家否定了社會救濟制度,然後德國歷史學派、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凱恩斯主義都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社會保障稅存在的基礎和意義。
1,英法古典經濟學家否定社會救濟制度的作用,他們認為社會保障對其設想的受益者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制度削弱了個人的進取和自強精神。另壹方面,德國歷史學派主張國民福利的社會保障思想,代表人物是盧喬。
布倫塔諾(1892)等人認為,任何個人無法實現或無法順利實現的目標,都應該由國家來完成。國家必須制定勞動保險法和寡婦救濟法,以改善社會福利和實施社會改革。
2.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馬克思(1885)從社會必要性演繹理論的角度提出了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認為,在分配之前,必須從社會總產品中扣除生產資料的消耗部分、生產的擴大部分以及應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災害的儲備基金或保險基金。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論為後來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實踐奠定了指導思想。
3.凱恩斯(1933)在《通論》中提出的國家幹預經濟的理論,長期以來壹直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凱恩斯認為,為了刺激需求,政府應該直接組織公共項目,擴大社會福利設施,增加消費傾向,實現充分的總需求和充分就業。因此,社會保障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通過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發展社會福利,可以擴大總需求,實現宏觀經濟平衡。同時,他提出了社會保障稅的問題,建議實行累進稅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凱恩斯理論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福利國家和國家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論基礎。凱恩斯的思想後來被美國、英國等許多國家采納,尤其是英國貝弗裏奇(1942)提出的計劃,主張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六項原則,實行全面的社會福利。為了保證計劃的實施,籌集必要的社會保障資金,必須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稅體系。美國經濟學家阿羅(1963)發表了《不確定性的福利經濟學與醫療保險》,提出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豐富了“市場失靈”理論,認為私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無法保證社會穩定,應征收社會保障稅,實行國家保障。t~J2001諾貝爾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阿克洛夫也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論證了這壹觀點。
4.福利經濟學從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闡述了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庇古(1972)就是這個學派的代表。他認為,要增加國民福利,除了增加國民收入,還可以通過保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來實現這壹目標。他主張國家應該通過稅收幹預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我們應該增加窮人實際收入的絕對份額,在不減少國民總收入的情況下增加社會福利。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轉移支付和部分社會福利理論,對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和開征社會保障稅產生了重要影響。同樣,瑞典學派也是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倡導者,該學派代表人物維克塞爾(1983)闡述了這壹思想。“自由社會民主主義”的經濟制度理論是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論基礎,主張擴大公共部門,實行收入再分配政策。
(二)當代社會保障稅研究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稅在征收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壹系列問題,這壹領域出現了壹些新的變化和調整,主要集中在社會保障稅是否是籌集資金的最佳方式,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在多大程度上保護公民,以及如何改革社會保障稅以達到最佳效果。
1.關於社會保障稅是否是最佳籌資方式的研究。斯蒂芬
尼克爾(1997)認為高失業率與救濟發放的慷慨和無限制有直接關系,因此應降低社保稅率,削減社保支出。詹姆斯
E.Mc-Clure和T.Norman Van
Cott(2000)認為社會保障稅本身存在壹些弊端,這使得雇主和雇員與其他稅種重復征稅是不公平的。因為社保稅法規定稅負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共同承擔,雇主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雇員的部分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這就造成了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因此,建議社會保障稅可以用不會產生不公平稅負的稅種(如州或地方所得稅)或稅負不太不公平的稅種來代替。
2.社會保障制度的度研究。羅德裏戈
A.切爾達(2005)討論了社會保障制度中對社會公平的盲目追求和對社會效率的忽視必然導致制度的不可持續性,認為在分期社會保障制度下,社會保障會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和生育決策,從而影響人口結構和勞動力市場,降低社會保障稅基,減少長期的社會保障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往往選擇提高社會保障稅率來滿足社會保障資金的需求,而提高的稅率又會影響人們的經濟和生育決策,造成惡性循環,最終導致這種保障制度的不可持續性。
3.關於完善社會保障稅制的研究。Joseph A. Pechman (1994)建議,美國的工資稅改革應該完全取消工資收入的上限,減少其遞減幅度,將其變為累進的工資所得稅,或者用所得稅和壹般預算基金代替工資稅。艾莉森(女子名)
Chopel、Nozomu Kuno和Sven StEinmo(2005)主張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壹定程度的改革:就我國的現實而言,養老制度的福利待遇較高,甚至高於老年人的基本需求,這與老年人的現狀不符;這個時候工作組各方面壓力都很大,需要養孩子,還貸款,交稅等等。這個群體需要減壓;此外,其他群體數量的增加(如單身母親、無家可歸者等。)也需要政府更多的幫助;然而,近年來政府財政赤字急劇增加,有必要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調整社會保障稅的項目和稅率,使其在不增加政府負擔的情況下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對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始於20世紀90年代,學者們爭論的問題主要涉及是否應該開征社會保障稅、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是否成熟、開征後稅制如何設計、相關制度如何完善等。
1.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緊迫性、必要性和意義研究。曲順蘭(2001)認為,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市場經濟的“穩定器”和“安全網”。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讓人們對未來的預期有壹種安全感,這必然會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發展。馬傑(2001)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壹種公共產品,會產生外部正效應。所以供求不能由價格體系調節,這個產品應該由政府生產供應。人們在消費這種公共產品時,和消費其他公共產品壹樣,都存在搭便車的情況。因此,社保基金需要通過稅收手段籌集。黃旭明(2001)認為,中國加入WTO後,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有利於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有利於樹立人們對社會保障的信心,有利於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發展。龐鳳喜(2001)等學者認為,作為壹種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手段,社會保障稅的強制性和規範性有利於加強資金的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預算管理,有利於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制度體系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王紅民和高曉輝(2006)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指標,因此“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但是,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資金不足是制約這壹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因此,為了構建和諧社會,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顯得尤為迫切,即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科學合理的稅制結構迫在眉睫。王繼東(2006)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不僅可以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穩定來源,還可以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稅源充足,社會環境日趨完備,完全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社會保障法要盡快出臺,做到有法可依。張俊芳(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保護職工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助於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資源,提高征收效率。
2.支持社會保障稅的研究。這種觀點認為,目前的社保收費制度存在很多問題,應該用稅收來代替收費。黃剛平(2000)認為,擴大內需的關鍵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但是,現行辦法由於缺乏剛性約束,不利於社會保障的發展,收費方式已經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於社會保障機制的良性運行。胡鞍鋼(2001)是主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主要代表。他主張開征社會保障稅,國家應制定統壹標準,征收、管理和調劑使用。他認為,我國已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條件,有必要盡快開征統壹的強制性社會保障稅,並提出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建議。徐娟和王帥(2005)認為,現行的社會保障基金是以費的形式征收的,這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穩定性,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毛建平(2006)認為,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費征管體制暴露出許多弊端和問題。國家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不足,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缺口大,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王卓(2006)認為,社會保障基金總量少,覆蓋面窄,而社會全體成員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需求旺盛,導致供求矛盾,社會保障基金征收不具有強制性,征管效率低。潤曉麗(2006)指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資金籌集方式多由地方政府決定,難以取得成效;籌資機制不規範,地區、部門、行業負擔不壹,統籌面窄,社會互助範圍小,多頭管理自收自支,沒有宏觀調控和監督機制,擠占挪用時有發生。現收現付代繳費與社會老齡化的矛盾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參保權利義務不夠透明,影響了參保積極性。就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好處而言,陳誠和鄧騫(2008)認為,將社會保險費費改稅有利於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由於其法律層次高、權威性強、公開性、公平性和組織收入的及時性和穩定性,有利於在壹定程度上促進社會橫向公平,防止我國貧富差距進壹步擴大。
3.謹慎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研究。這種觀點認為,雖然社保費費改稅是大勢所趨,但我國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從對稅收職能的預期來看,馬傑(2001)提出,雖然費改稅勢在必行,但應降低“費改稅”的預期。著名經濟學家、廈門大學教授鄧(2002)認為,在養老基金缺口較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廣、人口老齡化問題將在未來二三十年逐步達到頂峰、各省市養老基金積累不均衡、各地基本社會保險水平差異較大的情況下,確定壹個合適的稅率以不擠占強制養老計劃下的個人儲蓄並不容易。朱誌強(2004)認為是否開征社會保障稅要慎重考慮,因為如果費改稅,壹方面稅務機關的規模和人員編制勢必會因工作負擔的增加而擴大和增加,需要更多的資金來補償,稅收成本也會相應上升;另壹方面,由於此前社保基金多部門相互監督機制的弱化,社保基金流失的風險必然加大,而這種風險最終只能由財政承擔。薛慧媛(2006)認為,雖然我國社保費費改稅是大勢所趨,但從長遠來看,沒有人會否認開征社會保障稅,現階段時機尚未成熟,還存在各種擔憂和疑慮。這包括:費改稅是否壹定會增加強制性;費改稅後,新建立的統賬模式何去何從?如何協調現階段稅收收入的固定性和統壹性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漸進式改革和地區差異之間的矛盾;如何實現費改稅的利益分配公平: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物質基礎和社會心理基礎是否具備。徐益謙和馮(2006)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認為應謹慎對待社會保障稅。認為雖然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統籌社會保障基金是合理的、必然的選擇,但無論是從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來看,還是從可操作性來看,社會保障稅的稅種設計都是壹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應該進行充分而系統的分析和論證後才能實施。北京大學白靜(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好辦法,但目前我國開征這壹稅種存在諸多制約因素,也不具備保證其正常運行的外部條件。當前的當務之急不是盡快開征新的稅種,而是努力創造和改善相關的外部條件,即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4.反對社會保障稅的研究。鄭功成(2001)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機制和國家福利機制不是壹回事,國家提供的福利是國家職能的體現,這與稅收的性質是壹致的,而社會保險是被保險人之間的風險分擔,屬於私人物品,為其籌資的社保繳費在性質上是費用而非稅收;社保繳費是要交的,這和稅收的無償性是矛盾的;目前社保繳費采用的繳費方式具有強制性和固定性的特點,不需要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的公共性與我國實行的部分積累制中個人賬戶的私人性不相容;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從後臺走向前臺,國家將從社會保險特別是養老社會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轉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增加財政負擔。鄭秉文(2007)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證了“費改稅”的弊端:第壹,全民社會保障制度應采用納稅方式。
制度,而中國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小,不可能建立壹個全民制度。采用繳費制可以強化個人繳費的激勵功能,防範道德風險,激發社會成員參保的積極性,同時擴大覆蓋面。第二,由於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如果采用分稅制,貧富平等的效果會降低發達地區繳納社保繳費的積極性,道德風險會使整體水平難以提高。第三,我國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其中個人賬戶繳費具有很強的個人儲蓄性質,其明顯的返還性質與稅收性質正好相反。如果費改稅,會和體制結構產生嚴重沖突。因此,社會保障制度質量的關鍵在於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設計是否符合國情,而不是費或稅的問題。李潔,李明明,劉軍(2007)從社會保障稅的經濟效益角度,通過對社會保障稅的轉移和歸宿的分析可以看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對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問題沒有實質性意義。中國目前的情況是企業負擔已經很重,勞動力極其豐富;提高稅率會對社會保障稅基造成很大傷害。根據拉弗定理,在勞動力供給缺乏彈性的情況下,開征社會保障稅會使工資水平不斷下降,勞動力需求不斷萎縮,社會保障納稅人數量減少。導致社保稅率居高不下,社保基金缺口越來越大。此外,吳奕敏(2007)研究了社會保障稅的稅收設計,認為目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類別不確定:稅收的普遍性與農村人口不能納入社會保障稅範圍相矛盾,部分公務員和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得應稅工資不同,造成稅收征收不公平;稅源範圍不公平:對工資薪金而不是資本利得征稅,使支付與收入脫節,因其倒退而難以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我國社會現有的保險繳費率偏高,使得社會保障稅的初始起點高且重;由於人們納稅意識淡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和財政制度不完善,我國應暫停征收社會保障稅。孫巖(2010)認為,從公平的角度來看,社保費改稅的實施條件尚不成熟。目前主張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主要依據是,社會保障稅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實現全國統籌,擴大覆蓋面,改變稅收環境,解決偷漏費行為。但從國際趨勢來看,世界範圍內的社保稅費實踐和改革呈現出“費→稅→費”的過程,但並沒有統壹征稅的趨勢。社保稅費改革不是簡單的稅改費或者費改稅的問題。但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實際模式來看,社保基金的籌集方式只是手段之壹,並不能完全消除和改善我國社會保障的制度性差異。因此,我們應該從公平的角度理性思考開征社會保障稅。
5.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研究。曲順蘭(2001)提出,通過稅收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通過納稅付出經濟代價,通過社會保障滿足經濟和心理需求,從而維持這種特定生產關系的繼續存在,這是政府和勞動者的利益壹致,也是勞動者依法自覺接受和納稅的理論基礎。關於現階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是否成熟的問題,李楠(2005)認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群眾社會保障意識的增強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稅務機關健全的征管手段和嚴格的稅收法規為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提供了較高的行政效率;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以為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提供借鑒。高亞軍(2006)從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入手,探討了社會保障稅的稅制基礎。
6.本文在研究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建議。馬國強和顧城(2002)分析了國外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驗教訓,探討了稅收設計中社會保障的相關問題,提出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理論依據和應遵循的原則。高震(2002)提出我國社會保障稅建設應確立以下基本原則:壹是綜合征收原則;二是合理征收原則;第三,負擔與收益對應原則;四是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李偉和石舟(2008)通過對美國社會保障立法制度的研究,提出可以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在我國建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采取強制司法措施追繳社會保險費,懲治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充分利用司法機制保證社會保障執法的強制作用。鄭秉文(2009)提出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分散管理型(如法國)、集中控制型(如英國)和集中投資型(如瑞典)。其中,社會夥伴和互助制度在不同的治理結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不適合中國國情。中央控制和中央投資是可供選擇的重要參考系統。在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中,國家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
7.社會保障稅的稅收設計研究。劉小兵(2001)在分析中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設計了中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納稅主體、稅率和征收管理。趙巖(2003)提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壹個漸進的過程,最終結果必須達到兼顧效率和公平的原則。壹味強調高福利、高保障水平是沒有出路的。社會保障稅要與社會保障項目和覆蓋面相適應,由窄到寬逐步擴大,稅率由低到高逐步調整,納稅規模由小到大逐步擴大。李紹光(2004)對社會保障稅進行了理論分析,並試圖提出壹些具有政策意義的建議,如基金積累制等。葉丹(2005)指出,社會保障稅的設計要適合中國經濟發展、國家財力、勞動者收入水平等壹系列現實國情。按照普遍、公平、合理負擔、循序漸進和征管用分離的原則,合理設計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目、稅率、稅種歸屬和征收管理措施,並需要配套改革措施,使其發揮更加有力的作用。李鑾新、呂文靜、龍(2006)認為,我國社會保障稅應采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納稅人應包括全國所有工薪階層,根據不同的保險項目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黃俊捷(2006)提出,在設計社會保障稅時,征收範圍應相對狹窄,近期不應將農民納入納稅人行列。而是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提高,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範圍,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範圍。
8.社會保障稅配套改革措施研究。張琦(2005)認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嚴小莉(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同時要改革社會保障制度、財政預算改革、稅收制度和工資制度。肖雨桐(2006)指出,社會保障稅應加強社會保障立法,社會保障稅應與物價指數掛鉤,拓寬社會保障資金來源。
第三,結論和進壹步的研究方向
最後,筆者將做壹個簡要的總結,並闡述未來幾年社會保障稅研究領域可能取得重大進展的幾個課題。縱觀不同時期的文獻,其研究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即要適應壹個國家的國情、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時代,而不是千篇壹律。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隨著社會保障支出的不斷增加,許多國家陷入了“福利危機”。高失業率與慷慨和無限制的救濟直接相關。此時的研究重點更多的是如何設計最優稅率,如何適當降低社會保障稅率,削減社會保障支出,減輕工薪階層的負擔。
目前,我國即將進入老齡化社會,相關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如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網絡、如何完善相關法律、如何配套相關措施等方面。“稅收之爭”的焦點就是哪種方式更適合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得益於統計學和計算機技術的蓬勃發展,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取得了快速進展,所采用的估算方法和計量模型不斷更新,研究範圍和成果的影響日益擴大。然而,社會保障稅的理論還很不完善。社會保障稅理論對許多現實問題並沒有給出明確而令人滿意的答案,經濟學家對如何設計最優稅制也沒有達成壹致。未來進壹步研究的方向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對社會保障稅的分析不能僅僅基於“局部均衡”分析,而應該從“壹般均衡”均衡模型的角度分析社會保障稅與其他稅種的關系,否則難以得出正確的結論。少數經濟學家已經開始使用壹般均衡分析方法來分析社會保障稅,在這方面還有大量的研究工作要做。其次,經濟學家對法律和政治因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效果不甚了解,需要建立壹個比較分析框架來權衡市場、法律和社會保障稅的成本和收益。第三,要加強對社會保障稅的實證研究,只有實證研究的結果才能讓我們對社會保障稅的影響因素有壹個深刻而準確的認識。最後,近年來,不完全契約理論作為壹種思維方法和建模手段的巨大發展,使得經濟學家能夠從壹個全新的角度研究博弈問題。未來更多關於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可能會用到這個理論工具。
盡管西方關於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對於我國是否以及如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由於制度和國情的差異,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制與西方的社會保障稅制仍存在很大差異。對於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研究,未來的研究重點可能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事權與財權如何匹配?目前,中國實行分稅制。如果事權和財權歸地方政府,那麽只能建立壹個地方的社會保障計劃,這將影響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再分配,而對於壹個特定的地方政府來說,可能意味著財政風險的增加。如果事權和財權歸中央,就能保證全國範圍內再分配的需要。然而,在保險基金缺口較大、保險覆蓋面不廣、人口老齡化問題逐漸進入高峰期、各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均衡、各地社會基本保險水平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壹個合適的稅率水平,無疑將是今後學術研究的壹個重點。其次,如何統籌城鄉?與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表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在城市,社會保障稅是如何將所有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在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滯後的根本原因是什麽?農村人口如何納入社會保障稅範圍?以家庭保障為主,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的保障體系是否可行,如何實施?最後,中國的法律和政治因素是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制建設的?如何通過法律和制度來規範相關利益方的行為?在社會保障領域,政府與社會的邊界在哪裏?等壹下。要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制建設?如何通過法律和制度來規範相關利益方的行為?在社會保障領域,政府與社會的邊界在哪裏?等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