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10開始,1,殘疾人(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工作人員、殘疾民兵民工)傷殘撫恤金標準,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 以及“三紅”(在農村退伍的紅軍老戰士)農村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遺屬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以上申辦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2.同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10元,參戰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的360元提高到460元。農村老義務兵每服壹年義務兵役每月補助5元,申辦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擔。
3.調整後,壹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8元、56400元,分別比2015年提高7850元、7610元、7360元。
4.生活在城鎮的烈士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生活在農村的烈士人數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農村紅軍老戰士、農村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元、41.75元、1.84元。
1.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停發傷殘撫恤金(保健費)和護理費,證件註銷留作紀念。原傷殘撫恤金,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喪葬補助標準,給予喪葬補助;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喪葬補助。
2、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壹年內因傷口復發而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撫恤金標準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3.因戰致殘、醫療傷殘評定發證壹年後傷口復發死亡、醫療傷殘評定發證壹年後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發給撫恤金。
4、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的,原傷殘撫恤金,由民政部門增發六個月傷殘撫恤金,作為壹次性補助,其中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待遇,原傷殘保健金、撫恤金按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辦理。
中國軍人是中國的守護者。他們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自然災害來臨時,他們總會沖在最前面。戰爭來了,他們總會絕望。因此,當士兵在執行任務中受傷或致殘時,他可以領取撫恤金。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的撫恤標準參照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和壹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貼,保證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