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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國地契土地證屬於

清代民國的地契屬於有收藏價值的壹類古董。

地契分為白契和紅契兩種。買賣雙方未經官府驗證而訂立的契據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後,需經官府驗證完稅,再由官府為其辦理過戶過稅的手續,方可在白契上粘貼由官方排版並統壹印刷的契尾。契尾上鈴蓋縣州府衙的官方大印,官印三寸許,方制,篆體,紅色赫然,這便稱為官契,也稱做紅契,也只有經官府認定的“紅契”才具有法律效力。

地契是指買賣、典押土地時雙方制定的法律文書憑據。其中載明土地數量、坐落地點、四至邊界、價錢以及典、買條件等,由當事人雙方和見證人簽字蓋章,是在轉讓土地過程中證明所有權的書面文件。作為見證我國土地權屬變更的重要古籍,地契真實地反映了我國不同歷史時期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土地權屬變更以及對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能反映出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狀況。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頁輕盈單薄的紙張,卻承載了厚重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