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廳(省文物管理局)設12個內設機構:
(壹)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機關的後勤服務、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等事務工作;擬訂全省文化事業發展政策規劃;統籌協調重點課題調研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執法監督和機關法律事務。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承擔全省性文化社團的資格審查。
(三)計劃財務處。
管理文化(文物)行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省文化(文物)事業發展計劃的綜合編報和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文化(文物)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采購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藝術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協調全省文學藝術創作生產、隊伍建設及改革發展的研究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性藝術賽事、展覽及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藝術活動。
(五)教育科技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所屬院校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協調省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和重大成果推廣,開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務;指導廳直屬院校的藝術教育制度改革和業務建設。
(六)文化市場處。
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推動副省級城市和地市級以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管理涉外、涉臺港澳文藝演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及演出中介機構;對文藝演出市場、文化娛樂市場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承擔網絡音樂美術、網絡動漫(不含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的初審和監管;協調動漫和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在使用環節對進口互聯網文藝類產品內容進行審查;對電子遊戲機在生產、進口和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行業協會。
(七)文化產業處。
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督促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和特色文化產業項目以及文化產業品牌建設;推動文化產業創新、升級、交流與合作;培育重點文化企業;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
(八)社會文化處。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推動全省公***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組織協調全省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貫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法規;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名錄項目評審及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組織申報國家級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工作;指導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工作。
(十)對外文化聯絡處。
指導、管理全省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工作;起草地方政府間、部門間和與重要國際組織簽訂的文化合作協議和文化交流計劃;承辦中外文化合作交流協定簽訂的有關工作;組織省內重大對外文化交流活動;負責對外文化宣傳工作。
(十壹)文物保護與考古處。
協調指導全省文物保護工作;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及登錄工作;承擔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推薦工作;依法承擔文化遺產相關審核推薦工作;審核審批文物保護工程、基建考古及認定相關資質。
(十二)博物館與社會文物處。
承擔全省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全省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承擔國家珍貴文物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征集工作;承擔文物鑒定、文物商店、社會文物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和指導廳直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