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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用最簡略的話概括釣魚島的歷史?100字左右!!!!!!!!

中國最早發現、開發釣魚島,通過先占取得主權。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民進行捕魚、采藥、避風、休息等活動的場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經被中國人民發現、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順風相送》等中國古籍完整記載了中國漁民在此海域的航線。在1895年前長達5個世紀的時間裏,中國壹直在平穩地行使這些權利。

琉球原是明、清兩朝的藩屬國,向明、清朝貢,明、清兩朝均派遣使臣對琉球諸王進行冊封。釣魚島位於前往琉球必經的航路上,冊封使臣前往冊封琉球諸王,均以這些島嶼為航海標誌,所記《使琉球錄》等官方文書,詳細記載了前往琉球途經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的航海經歷,反復確認了中琉邊界,史實說明釣魚島不屬於琉球的範圍。

中國政府有效統治和管理釣魚島,鞏固了主權。歷代中國政府都將釣魚島列入疆域之內,采取開發、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權,進行有效統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鎮守福建的將領汪大猷在澎湖建立軍營,遣將分屯各島,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在軍事上隸屬澎湖統轄,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晉江管理。明、清兩朝均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列入疆土版圖,劃為海防管轄範圍之內。1562年(明朝)《籌海圖編》、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壹統輿圖》均有清晰規定和標示。史實說明,中國政府通過多種形式管理釣魚島,有效行使和鞏固了對釣魚島的主權。

1786年日本仙臺藩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國通覽圖說》之《琉球國全圖》已列出釣魚島群島,並註明這是中國往琉球的航道,98年後,亦即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聲稱“發現”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並向日本內務省申請劃入日本國界(1894年至1933年古賀辰家族曾在主島釣魚島開發魚業加工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務卿井上馨。 井上馨於1885年覆函說:“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占臺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雲雲,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山縣有朋因應井上馨建議,覆函沖繩,拒絕馬上在釣魚島訂立國標,並在信件強調事件“勿讓傳媒得悉。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在戰爭尾聲時,日本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聲稱釣魚島為“無主地”,在釣魚島建立標國標,正式劃入日本版圖。4月17日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壹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臺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

在時序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占領與《馬關條約》及中日戰爭有關,但日本人認為釣魚島並非從馬關條約割讓,中、日雙方此後亦沒有正式劃下仔細的海界。

二戰結束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1943年12月中、美、英《開羅宣言》規定,三國的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壹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壹切島嶼,務使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歸還中國。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上述規定必將實施,更將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版圖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確定的日本領土範圍是明確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

1951年9月8日,日美將對日作戰戰勝國的中國和蘇聯排除在外,私下達成《舊金山和約》,將北緯29°以南的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交由美國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的《琉球列島的地理的境界》(第27號布告),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巖礁及領海。這份布告所確定的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挾帶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日本政府據此主張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的聲明指出:“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美國政府也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

對於美日之間私下簽署的沒有中華人民***和國合法政府參加的所謂《舊金山和約》,中國政府在1951年9月8日發表的聲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據此產生的“托管”和“歸還”,將釣魚島裹挾其中,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也成為中日領土之爭的根源。《舊金山和約》及其他相關規定,無權涉及和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不能產生將釣魚島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後果。日本的領土範圍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通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確定,但“二戰”以後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停止動作。先是毀掉島上的中國標記,再對諸島重新命名,在島上修建機場等設施。近年來,更以所謂“民間行為”為先導,企圖造成壹種“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謂“政府行為”,漸進式鋪墊占據釣魚島的法律基礎,以期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是,鑒於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和侵占行為的非法性,日本壹系列精心設計的所謂“政府行為”,既無合法依據,也不構成國家權利的行使,自始即無法律效力,今後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