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秦律二十九種。這部分是法律條文,其中以《秦律十八種》為代表,囊括秦朝近三十種法規的部分內容。除主要是刑律外,還包括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軍法等各個法律部門,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搖役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所涉及內容廣泛而具體,證明了秦朝“莫不皆有法式”之說是令人信實的。
第二類,《法律答問》。這部分是法律解釋,是秦簡中的骨幹部分之壹,它以問答的形式解釋了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等許多基本理論和制度。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都可以在《法律答問》中找到其蹤影。
第三類,是有關訴訟制度的規則,其中以《封診式》為代表。《封診式》以案例的形式反映了秦代司法訴訟程序、司法原則以及文書等方面的具體原則和要求,特別是關於現場勘驗、法醫檢驗等方面有極為具體的記述,是研究中國古代司法程序、現場勘驗以及法醫檢驗等問題的重要史料。
從《雲夢秦簡》律文的內容可以看出,在抄錄這些法律文書時,秦朝還沒有統壹的刑法典。商鞅變法時頒布的秦律,根據古籍的記載來分析,雲夢秦簡沒有抄錄它的具體條文,只是其中有些律文的內容基本與商鞅六篇相合。在秦律壹類中《田律》、《廄庫律》、《倉律》、《金布律》、《工律》、《徭律》、《除吏律》、《除弟子律》等近二十個標題,也是商鞅六篇所沒有的。《法律答問》和《封診式》二類,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都是秦歷代統治者實行司法鎮壓的統治經驗的總結。這種情況說明:雲夢秦簡律文不是秦朝法律的全部,而是抄錄者(即墓主)在擔任有關法律官職時,對秦律根據實踐的需要不斷積累部分的記載。它至少包括商鞅變法以後至秦始皇三十年這段時間內秦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雖然不能斷定《雲夢秦簡》律文即是“秦始皇之法”或其壹部分,但是毫無疑問它是秦制定統壹的法律令的基礎。這些秦簡可以反映出秦朝法制的大致輪廊、主要內容及其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