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征集文物、標本時,必須註意收集原始資料,認真做好科學記錄,及時辦理入館手續,逐件填寫入館憑證或清冊,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進行鑒定,確定真偽、年代、是否入藏並分類、定名、定級。鑒定記錄應包括鑒定意見及重要分歧意見。凡符合入藏標準的,應連同有關原始資料壹並入藏。各種憑證每年裝訂成冊、集中保存。
第八條 登帳
1. 藏品總登記帳是國家科學、文化財產帳,設專人負責管理,永久保存。登記時要嚴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規定的格式,逐件、逐項用不褪色墨水填寫,字跡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訂正,用紅墨水劃雙線,由經辦人在訂正處蓋章。未登入藏品總登記帳的大量重復品、參考品和作為展品使用的復制品、代用品、模型等,應另行建帳,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總登記帳的人員不得兼管藏品庫房。
2. 藏品定名
自然標本按照國際通用的有關動物、植物、礦物和巖石的命名法規定名;歷史文物定名壹般應有三個組成部分,即:年代、款識或作用;特征、紋飾或顏色;器形或用途。
3. 藏品計件
單件藏品編壹個號,按壹件計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組成部分可以獨立存在的,按個體編號計件;組成部分不能獨立存在的,按整體編壹個號(其組成部分可列分號),也按壹件計算,在備註欄內註明其組成部分的實際數量,以便查對或統計。
4. 藏品計量單位
按照國家計量總局公布的統壹法定計量單位辦理。
5. 藏品時代
按其所屬的天文時代、地質時代、考古文化期、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而定。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體紀年的寫具體紀年,並加註公元紀年;具體紀年不明的寫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的文物,壹律寫公元紀年。
6. 藏品現狀
寫明完殘情況及重要附件等。
7. 藏品來源
寫直接來自的單位、地區或個人,並註明“發掘”、“采集”、“收購”、“撥交”、“交換”、“揀選”、“捐贈”、“舊藏”等。自然標本應寫明時代和產地;出土文物應寫明出土時間、地點和發掘單位;近、現代歷史文物應寫明與使用者和保存者的關系。
8. 藏品總登記帳、藏品分類帳上的登記號,應用小字清晰地寫在藏品的適當部位(不妨礙觀瞻、不易磨擦之處)或標簽上,並回註在入館憑證(清冊)和總登記帳上。
第九條 編目、建檔
1. 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編目卡片。編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況的基本資料,是藏品保管和陳列、研究的基礎工作。除填寫總登記帳的項目外,還必須填寫鑒定意見、銘記、題跋、流傳經歷等。文字必須準確、簡明,並附照片、拓片或繪圖。
2. 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檔案,編制藏品分類目錄和壹級藏品目錄。《壹級藏品檔案》和《壹級藏品目錄》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規定。
各博物館的《壹級藏品檔案》和《壹級藏品目錄》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備案。
3. 為加強博物館的現代化建設,各地博物備可根據本館經濟及人才條件,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