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盜竊案件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2、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扒竊3次以上的。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25份以上的。4.通過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6.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7.盜竊金融機構。8.盜竊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10,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11、入室盜竊、扒竊、用刀片等工具盜竊或攜帶兇器盜竊,不論被盜財物數額大小,均列為刑事案件,明顯為壹個累犯或壹人多次所為,其他雖未達到規定數額標準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案件也列為刑事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438萬元以上3000元以下、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區域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