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采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研究刑法,認為法律制度屬於上層建築,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經濟基礎決定,經濟基礎是指生產關系的總和,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是生產關系中最基本的壹種,所以隨著所有制的變化,必然會出現上層建築的演變。筆者認為,舊中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自神農末年原始* * *資本主義開始崩潰以來,經歷了國家私有制(五帝時代)、國家私有制(三王時代)、父母私有制(春秋戰國至清末)和法制上個人私有制(清末以後)四次變革。因此,刑法史上的任何問題都不應該脫離所有權的發展過程。
作者首先考察了國家的形成過程,從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人到原始部落,也就是村落和領地的邊界。姓馮,和州是同壹個意思。是生產生活單位,在私有制時代形成階級剝削單位,形成國家是為了防止其他國家的掠奪。“李周詳細解釋了嗎?《天官》註:“或被圍之國。”起初國家很多,到了周末就是“商七七三國”,直到秦始皇統壹全國,才建立起統壹的中央集權國家政權。同時,作者還談到了婚姻、姓氏、宗族、親屬、階級的發展變化。在前兩者的基礎上,論證了法律形態的發展變化。在原始* * *資本主義社會,調整人們的行為規則是壹種習俗。直到五帝時代,州牧代表國家統治人民,政令由統治者頒布。秦朝有所謂的法令和法,但意思並不明確。漢代禮法混為壹談,發展了戰國以來的新法,法家法儒家化。唐朝除了法規,還有業態。到了宋代,法律法規體系分為詔令。明代引唐例,清代改為法例。到了民國時期,分為法律和秩序兩類。這些行為準則的實施者也有了最初的巫術,直到後來的君主推翻了帝制,建立了民主制度,法律的實施才徹底改變。從刑罰史是所有制史在上層建築中的反映的觀點出發,闡述了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隋唐至清朝以流放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以及清末以後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顯示了刑罰的和緩發展趨勢。作者還闡述了君臣之爭引起的刑法變遷:“從無到有,因其自身發展而壹分為二,外有夷之關系,夷與堯對立。”更多的是因為君臣之爭,為了使代倫。最終把民與君、民與官、夷與法合而為壹,稱為刑法,用特別法、單行法代替禮法、例法。“而刑法的發展有多種形式,壹方面是條文、判例、法律、法令、形式、明清時期的類推適用,另壹方面是刑法的時間效應和空間效應。同時,根據刑法的歷史沿革,說明刑法在名稱和實質上的發展變化。並說明了不同朝代的刑法對罪責的影響,犯罪事實和犯人的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的基本形態,如犯罪未遂問題和* * * *理論的發展變化。作者還較為詳細地闡述了幾個古代罪名和刑罰的發展變化,如性犯罪、財產犯罪(如盜竊、強盜)、政治犯罪(如謀反、叛亂、惡叛等)。)和侵害人身罪(如謀殺和傷害等。).在刑罰方面,無論哪個朝代,最嚴厲的刑罰都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統治階級人身和財產的犯罪,比如強盜。對殺人犯的懲罰壹般都很謹慎。至於適用的刑罰,在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中已經明確。
這本書是壹部刑法史專著,凝聚了作者20年的心血。它詳細闡述了刑法史上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對中國刑法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學術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