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博物館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集、保護和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
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國家在博物館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職稱評定、財稅支持政策等方面,對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壹視同仁。
第十四條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民辦博物館,應當向博物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博物館章程草案;
(二)建築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陳列室和藏品存放場所環境條件滿足藏品展示、保護和管理需要的證明;
(三)藏品目錄、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的說明;
(四)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6)展覽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