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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退伍軍人依法享受撫恤金。

法律主觀性:

國發〔2007〕99號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現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同時,部分1954 165438+10月1後入伍,為抵禦外敵侵略、完成祖國統壹、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參加武力抗敵軍事行動,至今已退伍的人員(以下簡稱參戰退役人員)。通知如下:1。提高殘疾軍人(含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工作人員和殘疾民兵民工)傷殘撫恤金、烈士(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和在鄉退休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表。二是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適當提高農村退役士兵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將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落實。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不超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40元向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撥付補助資金,按照每人每月60元向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份撥付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落實。四、對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退休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40元向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撥付補助資金,按照每人每月60元向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份撥付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落實。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對參戰退役人員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財政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確保撫恤補助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附表1。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工作人員和殘疾民兵中的農民工傷殘撫恤金標準。表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3。農村紅軍老戰士、農村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7.6,2007年,民政部和財政部參考了2009年的養老金數據。11年的標準僅指10年的標準。壹般傷殘軍人的撫恤金是10個月左右換的!(2009年6月10至6月1)單位:元/年傷殘等級傷殘撫恤金標準壹級因戰26080因工25250因病24430二級因戰23600因工22360因病21530三級因戰20700因工19460因病6543838+04080五級因戰13250商務11590因病10760六級因戰10350商務9800因病8280七級因戰7870商務7040八級因戰4970商務4550九級因戰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