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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普通秦人的真實耕戰生活,到底有多慘呢?

就是五大夫爵位以下的百姓,要5家編為1伍,集中居住,以辨券(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證明身份,在居住地互相監察,並對鄰居出入互相窺伺,發現做盜賊或者逃亡者,就報官。

裏典(原名裏正,避秦始皇諱改稱典)、田典交替掌握裏門的鑰匙,按照規定時間開閉,伏天要全裏閉門,不許行動和耕種。

這個狀態,就是秦漢百姓生活的常態,哪怕是進出自己的“家”,也要受到國家公權力規定的嚴格管制,而裏吏,就是這個管制的具體實施者。

這裏面涉及到壹個爵位——五大夫,其下爵位的百姓都要編伍,也就意味著其上爵位的人可以脫離“伍”的組織,單獨居住,也就是具有壹定的特權。而《二年律令》的實施上限應為漢高帝五年,壹般認為這個“二年”是呂後二年,所以體現的是漢初繼承秦律的情況。

大夫是秦爵第五等,這條律文的意思是,大夫爵位的人數量少,不夠編伍,可不可以和低爵者合編為伍?答案是,不可以。

也就是說,在秦朝所有人都要被編伍,只是遵循同級別合伍的原則,高等級的人不能和低等級的人混居。

秦律到漢律的微妙變化,體現了對於相對高爵位百姓的不同態度,漢朝更加優容,這似乎與漢高祖下“高帝五年詔”要求地方尊重“漢爵”的思路壹脈相承,畢竟漢朝的軍功授爵階層,都是“漢家”的老兄弟、自己人,他們也是“漢家”震懾天下百姓的同盟軍。

當然,咱們既然重點講秦制,漢初的制度性微調就先放在壹邊,秦朝的管制是及於全民的,包括“高爵者”,都算不上是秦王室的自己人,所以,為了保障這種管制的有效施行,裏外環有墻,被稱為垣,家庭外環有墻,被稱為院。

這裏明確規定了偷偷“翻墻”的懲罰,是“黥刑”,也就是臉上刺字再塗上墨,也就是林沖臉上的“金印”,當然,可以用錢贖刑,在秦朝除了特殊規定外,絕大部分刑罰都可以用錢贖,不過不是仨瓜倆棗能打發的,得是黃金若幹了。

重罰“翻墻”,其實就是保障妳出入走門,就可以被裏吏監控。

居延是縣名,西道裏是裏名,不更是爵位,此人名字叫許宗,現年35歲,身高7.2尺,自有住房,從“裏壹門”出入,這是常住人口的規定,流動人口信息要比這個詳細得多。

居延是邊疆區,所以有大批的守烽燧、也就是烽火臺的更卒,上面這位王廣就是居住在“驚裏”的這麽壹位,他的原籍是東郡臨邑縣呂裏,表字次君,因為賣壹匹價值290錢的八稯布到了安定裏,住宿在安定裏百姓方子惠處,房子在上中門(邑門)第二裏三門(裏門)東側進入,任者就是擔保人,叫閻少季、薛少卿。

壹個流動人口的登記,包括個人基本信息、戶籍地、現住地、暫居地,暫居詳細事由、具體地址,以及擔保人,比當代戶籍管理,也就差了張照片……

裏門內外都是道路,在秦漢法律文書裏,哪怕是鄉裏的道路,也有細微的差別,《二年律令·田律》規定。

《說文解字》說巷就是裏中道路,術是邑中道路,另根據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的註釋,“谷巷”應是指因溪水而設的道路,“樹巷”是林間的道路,整體翻譯過來就是:

這裏還僅僅是邑裏的道路,更高級別的道路管理先存而不論,說說裏門之外的邑門,由於先秦人口城居不少,所以,壹個邑也就包括了多個裏,這個邑的門口,壹樣有人值班盤查,《二年律令·戶律》的規定是。

縣邑大門招募人看守,職責是按時開關城門,防止牲畜逃出,守門人的生活由百姓輪流供應,壹家負責15天。另外,凡是爵位在不更以下的百姓,都要輪流到縣邑大門值夜班。

那麽,壹個裏有多少人呢?

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駐軍圖》中記載了21個裏的詳細戶數,其中多者如龍裏有108戶,最少的資裏只有12戶,也就是說,裏的戶數其實並不固定,基本上屬於當代的行政村的概念。

而行政村之外,自然有自然村,也就是秦漢的“聚”,這些在城、邑之外的居民點,也被行政權力賦予了裏的編制,但從考古發掘來看,如遼陽三道壕漢代村落遺址、河南內黃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住所和農田之間,並沒有發現聚落的“圍墻”。

不過需要註意的是,秦代所制定的,嚴格管理裏伍出入的制度,經過幾百年的漢朝統治,是否仍舊被沿用,這些“聚”是否能夠代表秦代的狀態,仍需存疑。

至少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在《二年律令》及之前秦代,法律規定的裏閭管理制度是有嚴格的裏門出入限定的,墻垣也是默認存在的。

而為公權力履行上述管理職責的人,就叫裏吏,而他們和上述圖表中其他“吏”的根本不同就是,他們“不吃公家飯”,屬於“編制外人員”。

沈剛在《簡牘所見秦代地方職官選任》壹文中認為“賜**日旬”實際上是壹種勞役減免而非官吏的“資勞”,同時,在秦律中,吏和典是分稱的,也就是說,裏吏本身應該屬於壹種“役”,而不是正式的官吏。

正因為“裏吏”不是“吏”,其選任,在《雲夢秦簡·法律答問》中如此強調。

率敖,原註釋是率通“帥”,敖通“豪”,也就是強宗豪右。

由閭裏的“強人”來控制地方,代行國家的權力,又用法律規定“居處相察,出入相司”,監控不是單向的,而是雙向的,不過,如果以為裏吏就只是壹個社會管理的末梢,壹個戴紅袖標的老太太,就太看不起人了。

事實上,秦朝壹個標準的“裏”,理論上設有裏典(裏正、裏魁)壹人,田典壹人,裏監門二人,裏佐不定員(多為壹、二人),什長十人、伍長二十人,另有社宰、裏治中從事各壹人,裏父老(也有寫作伍老的,比如上圖,有誤)壹人。

其中,核心裏吏,也就是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包括:裏典(裏正、裏魁,行政負責人)、田典(農業負責人,對民戶主要是授田、公有耕牛使用、督促經營等)、裏佐(輔助行政)、裏父老(祭祀、教化等)。

其余的職位,則為外圍裏吏,他們受核心裏吏的領導,身份是“半民半吏”,不過根據裏的人口規模不同,這些職位的設置也會有增減。

當然,“告奸”也是必備的職能,因為秦律中個體居民的“連坐”責任根據不同的“罪名”會上溯不同層級的裏吏,有些罪,“典、老”可以免責,只是追究什伍,有些也會遭遇“瓜蔓抄”,壹起倒黴,所以,“裏吏”為了自身安全,也得擦亮眼睛。

以上的幾條說得直白點,就是“管人”、“管田”。

管人,就是以“辨券”這種落實到戶或個人的身份證明為基礎,進行私人空間和公***空間的多方位監控,並將個人編入戶籍,在最基層的什伍單位中標定位置,作為壹種“資源”,隨時準備被“公權力”調用,如服徭役、兵役以及繳納賦斂(人頭稅)。

管田,就是以“名田宅制度”下的依爵位授田、收田為基礎,進行以裏為單位的農業集約化管理,包括對耕牛的使用,對稅田的確認,以及對公有田地和個人授田的田租、芻槁等農業實物的征收,至於其他的,比如維護田壟、修治田間道路,也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