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淩遲與古代刑罰大相逕庭。雖然“淩遲”壹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沈家本奏請刪除淩遲等極刑獲準,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壹。畢竟“淩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類型。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於帝王的司法系統,《元律》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淩遲,是壹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壹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壹刀,切胸口(壹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裏,頭顱則公開示眾,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壹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虛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累加,行刑時間延長。
如古代刑法誌,可以找到歷史上諸多將帥、官吏被處以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菜單。透過閱讀這些歷史的插曲,令我對“淩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臠”等極刑時,是將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淩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掛街市展示。此外壹項基本的差異為:“臠”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將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軼事,甚至可能只是傳言。相反地,從十壹世紀末開始,“淩遲”即是確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並非僅是軼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壹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漢語的“遲到”,而是“逐漸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漸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壹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征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沈與崩塌。所以“淩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壹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壹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淩”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采用兩種寫法。
事情的經過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語的壹種名詞,發音非常接近漢字的“淩遲”,它是契丹遼代政權下所使用的壹種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縛的犯人。幾經考量之後,這個名詞就固定用來指稱遼代統治中國所施行的此種肉刑。
對於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這種刑罰具有蠻族的血性,它的名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將人縛在木樁上刮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淩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隨,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壹樣,繼續將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淩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布《大誥》,已以“淩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特別是官吏的貪汙,甚至無論財物數字如何微小。
《文獻通考》指出,大臣用這些刑罰嚇阻想要謀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時期,淩遲的刑罰愈來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對,例如陸遊的陳情奏表。我認為:用於懲治叛國罪中的叛變、***謀,仍屬有限,這是可能的情況。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淩遲”刑罰,例如613年隋煬帝判處謀反者肢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刪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戰爭時期也會采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淩遲”壹詞並非應用於壹種肢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於了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占有壹席之地,因此成為壹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淩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誌》,指名為壹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宋朝“淩遲”刑的持續擴張,但同樣地王權拒絕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統》仍然不見“淩遲”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類宗教的犧牲教義,用以對抗流血叛亂的緊急措施。宋真宗詔令禁止大臣楊守珍支解叛亂者。宋神宗時,王安石變法爆發黨派之爭,除了淩遲,腰斬也成為當時經常使用的刑罰。馬端臨在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後廢帝劉昱曾親手將人臠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臠割的手段來殺人。唐中期安史之亂時,顏杲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人同時被零割。但將淩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人們大多認為始於五代。陸遊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淩遲壹條。力氣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但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淩遲之刑過於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後晉開運三年(946),竇儼奏稱死刑宜只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臠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後晉出帝石重貴準奏,不再使用淩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淩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淩遲。宋真宗時,內宦楊守珍巡察陜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擬將他們陵遲處死,用以懲戒兇惡的人。真宗下詔,命令將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淩遲。到了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才正式將淩遲列為死刑之壹。《通考·刑制考》說:“淩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號)以前,雖兇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寧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縣主簿謀反,李逢在被捕後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詔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淩遲處死。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確地把淩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壹直延續到明清。 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淩”,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只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采用。從此“淩遲”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從元朝編入法典壹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
謀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動、叛國、謀取皇位。
倫常之罪:子女謀害父母、弟幼謀害兄長,妻子謀害丈夫、奴仆謀害主人。
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斬斷他人四肢(施以巫術);殺害同壹家族三人以上;組織幫派以制造恐怖。
元朝正式將“淩遲”明定為刑法的壹種死刑。其次的重點是,他們將它視為蠻族對漢人宣揚威權的工具,然而我們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壹樣,將淩遲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淩遲不再成為暴動鎮壓、危險宗派的壹種極端手段,而成為特殊犯罪的常見刑罰。
第壹類和第三類僅是將古代的肢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帶壹提,相當接近歐洲的犯罪懲罰:在法國,謀害君主之罪,處以四馬分屍的極刑,幫派首領須遭受輪刑;在英國,他們采用裂體之刑,和中國壹樣,在大庭廣眾之下公開行刑、支解,壹直實行到十八世紀為止。
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淩遲處死。元代淩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竇娥冤》中,竇娥的父親竇天章復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淩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壹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滸傳》中王婆被淩遲的做法壹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壹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時候該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壹回事(參見本書《雜刑》)。雜劇《竇娥冤》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試想,把人割壹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殘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元代執行淩遲,把犯人零割壹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淩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淩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壹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壹是崇禎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雲:“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裏記劉瑾被剮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妳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淩遲時將人割千刀以上並非虛詞。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淩遲為死刑之壹。《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淩遲之刑的設立,反映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犯上作亂的行為,不惜采用壹切毒辣手段。
先說劉瑾。正德五年(1510),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聖旨特批,將他“淩遲三日”,然後還要銼屍梟首。執行時的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有詳細的記述:
是日,予同年陜西司主事胡遠該監斬,錯愕,告於上述劉先生璟曰:“我如何當得?”劉回言:“我叫本科幫妳。”予因應之。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隨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淩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壹歇,壹吆喝。頭壹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禦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淩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銼屍,當胸壹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盡管劉瑾活著時做過壹些壞事,但是淩遲仍然是壹個以血還血,以惡治惡的辦法。淩遲,是不人道的。
再看鄭鄤。鄭鄤是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及第,他的文才與聲望曾名噪壹時。崇禎初年,由於朝廷內部黨派之爭引起政治糾紛,鄭鄤也被卷了進去,他被人告發說犯有“杖母”和“奸妹”兩項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後由崇禎皇帝朱由檢親自批示,予以淩遲處死。
明代各朝中,凡是捕獲農民起義的首領及其他叛逆者,都用淩遲之刑將他們處死。如萬歷三十四年(1606),劉天敘等謀反,兵敗被擒,為首的七人被磔死。這裏的“磔”即是淩遲。嘉靖二十壹年(1542),宮婢楊金英等人謀害明世宗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十六名宮女不分首謀和協從,壹律淩遲處死,並且銼屍梟首。萬歷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的奴仆殺死,有司將兇手捕獲,下獄審理,第二年把他們全都“剮於市”。 清朝初年,為了鎮壓漢人的民族反抗,淩遲之刑曾廣泛推行,並且其施行的殘酷程度遠遠超過明朝。例如行刑的刀數、延續時間等均作了改變。需要註意的是,淩遲行刑並沒有固定的手法,各朝各代以及不同時期方式不同,輕者僅“分裂四肢”,重者則“千刀萬剮”。清朝初由於“圈地”“投充”“逃人”“剃發易服”等壹系列野蠻的統治政策,激起了漢民的強烈反抗,此時加大淩遲的行刑殘酷程度,目的便是要起到震懾作用。此外,淩遲還往往與其他刑並用,施行極為頻繁,以至於文字獄嚴重的康乾時期,文人僅因壹句詩詞而被定“大逆”之罪,並處以淩遲,其子孫則發配為奴,甚至還未出世的子子孫孫也要世襲奴籍!
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沖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壹年(1905年)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淩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淩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淩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