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雖然是律、令、格、式四者並行的開始,但隋律(有《開皇律》、《大業律》兩種)及其令、格、式沒有完整保存下來。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現在,令、格、式雖原本不傳,但還可以從古籍中搜集到相當數量的佚文,並且在敦煌文書中也保存有部分殘卷,可以據此比較分析其內容,略窺唐代法典體系的全貌。唐代編制法典的經過如上表(據兩唐書《刑法誌》及楊廷福《唐律初探》)。
唐《武德律》是根據隋《開皇律》制定的,只加進了武德初年制定的五十三條格的內容,其他無所更正。至貞觀中,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齡等人重加刪定,成《貞觀律》五百條,分為名例等十二篇,《永徽律》與《貞觀律》基本相同(見《唐律疏議》)。今本《唐律疏議》有律五百零二條,則是後人刊印時,誤將《職制律》及《鬥訟律》中各壹條歧分為二。唐律制定後,因律文簡略,解釋易致分歧,唐高宗水徽三年(652)便命令廣召解律人,為律文作解釋,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由長孫無忌領銜,呈準頒行。《律疏》有“議”,後人遂稱為《唐律疏議》。
《律疏》雖修撰於永徽年間,但經過後來幾次刊定,改動了壹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議》中,有永徽以後的地名、宮名、官名及避諱字等。《唐律疏議》是東亞現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武德年間定律的同時撰定唐令。至貞觀初,太宗又命房玄齡等刊定,***壹千五百九十條,分三十卷,於貞觀十壹年(637)頒布。以後多次刊定,至開元二十五年(737)又經過壹次大的整理,定令為壹千五百四十六條,分官品令、三師三公臺省職員令、寺監職員令、衛府職員令、東宮王府職員令、州縣鎮戍嶽瀆關津職員令、內外命婦職員令、祠令、戶令、選舉令、考課令、宮衛令、軍防令、衣服令、儀制令、鹵簿令、公式令、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醫疾令、獄官令、營繕令、喪葬令、雜令,***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規定,它與秦漢的令往往與律相混的情況不同,然而違令必致於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為用的。唐令沒有完整流傳下來,但保存在《唐六典》、《唐會要》、《通典》等書以及日本的《令義解》、《令集解》中的佚文還不少。20世紀以來又在敦煌莫高窟石室中發現唐《職員令》、《公式令》等殘卷,使我們能夠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
唐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條格,它是唐初的暫行法規,後來吸收到《武德律》中。貞觀中,房玄齡等刪定律令時,又將武德、貞觀以來陸續頒布的敕格三千余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煩去弊,定留七百條,編為《貞觀格》十八卷,以尚書省二十四司之名為篇目,這可能是沿襲東魏《麟趾格》的辦法。這些格當初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長孫無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為兩部分: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者為散頒格。散頒格發至州縣,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來源是詔敕,故又稱為敕格,經過壹段時間,集中整理壹次,以整理的時間命名,就成為所謂的《貞觀格》、《永徽格》、《神龍格》、《太極格》、《開元格》、《開元後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後再頒發的敕條,就稱為格後敕,或格後長行旨。唐格的性質偏重於禁防。從現在我們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種各樣的禁令以及根據違犯禁令情況而分別給予懲罰的條文。它可以說是律的補充和變通條例,此外也有賞格、選格、勛格等內容。唐格的佚文散見於《通典》、《白氏六帖》、《宋刑統》等書中的有:《金部格》、《戶部格》、《刑部格》,以及《開元格》、《開成格》等少量殘文。《唐六典》、《唐會要》中可能包含有許多格的條文,但因沒有標明,故無從判定。可寶貴的是敦煌殘卷中有神龍年間由蘇璦等刪定的《散頒刑部格》和可能是開元年間編定的戶部格或敕條,使我們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義比較廣泛,有典禮儀式、公文程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內容則是指圍繞律令的執行所規定的細則以及百官諸司的辦事章程。唐代見於記載最早的式是貞觀十壹年和律、令、格壹起公布的《貞觀式》,***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太府、少府、監門宿衛、計帳為其篇名。其後多次刪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龍式》、《開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數則均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襲曹魏末年的老辦法,把有關各種制度的細則規定按性質歸口,分別由官府機構掌握,負責貫徹執行。唐式的佚文散見於《唐律疏議》、《白氏六帖》、《唐會要》、《宋刑統》及日本文獻中的亦不少,敦煌發現的唐《水部式》殘卷則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數最多的唐式原文。內容是關於灌溉設施的使用、維修,水道運輸、橋梁和津渡的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關系,有如令之與律。由於式是令的具體細則,所以經常令式聯稱。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雖低於律令,但在實際運用中卻比律令更為經常。這是因為格式可隨時以詔敕更定,它們更能體現封建統治者的意誌和切身利益。
唐律令格式的影響律、令、格、式並行的制度為五代及宋所承襲,如後梁開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刪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壹百零三卷。後唐天成元年(926)廢後梁所定新格,行唐朝舊格,又以唐有《開元格》及《開成格》,二格重疊,慮有所誤,不宜並行,乃廢《開元格》,行《開成格》。此後,後晉、後周皆有關於制敕的編集,稱為“編敕”,與格式並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區別,而且敕的地位還重於令,這是既有沿襲又略有演變。至於刑律,則自宋、元以至於明、清,基本上以唐律為藍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還廣泛地影響了東亞各國,朝鮮、越南、日本都接受了這種體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響最為明顯。著名的《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便是先後於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唐武則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養老二年(唐玄宗開元六年,718)制定的。《大寶律令》今已失傳;《養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現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較,不但形式上壹致,而且大量轉錄了唐令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