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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學院課程考試及成績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規範考試和成績管理,維護教學秩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課程考核的目的是根據專業人才培養的總體目標和課程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對教師的教學質量、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以及學生的應用和創新能力進行測試和評價。

第二章課程評估的範圍和形式

第三條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涉及的通識教育課程、專業教育課程、職業能力教育課程和集中實踐教學環節(課程)均應進行評估。所有評估結果必須記錄在學生自己的成績檔案中。

第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兩種方式。課程的考核方式必須按照專業人才培養計劃中的要求執行。

五是積極推進考試方式改革,建立思想品德與專業能力相結合的學生學業評價體系,堅持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考核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實行結構性成績。課程考核計劃(包括考核形式、考核內容、評分標準、成績構成及比例等。)必須在每學期初提出,經高校院系批準,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六條所有課程在平時都應有完整的原始考核記錄,包括學生的出勤和學習紀律、課堂提問和課內測試結果、課後作業、討論以及課內設計提交和完成情況、課程實際(測試)表現、實際(測試)報告的完成和提交情況等。

第七條學期結束時,課程考試在考試周進行,采用閉卷形式;課程考試可以在課堂上進行,可以采取綜合測試或答辯、課程論文或總結報告(調查報告)、綜合大型作業(設計)、實驗操作或計算機操作等形式。

第八條本科生應積極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以測試自己的英語水平是否達到教育部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考試命題

第九條試題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結合專業和學科特點設置,重點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基本技能、創新思維能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題的大小和難度要適中。

第十條期末考試命題要求A、B兩套難度基本相同的試題。試題總分100%,每題分值分配合理,附參考答案和評分規則。

第十壹條同壹試驗不得重復;主觀試題兩年內不得重復使用;A、B兩套題的重復率不超過30%,與前兩套題的重復率不超過50%。不要直接用近三年期末考試用過的題。

第十二條考試試題要求使用統壹格式的模板,打印在B5紙上。對於個別有特殊要求的課程(如制圖等。),可以在8張紙上打印。

第四章試題的打印和保存

第十三條命題完成後,命題教師應填寫《考試命題審批表》,連同A、B兩套試題(含參考答案和評分規則)交回科室,經教研室主任或教學副主任審核簽字後按要求蓋章。

第十四條各系將考試後的A、B兩套試題放入兩個密封的考試袋中,簽字蓋章後提前壹周送到教務處。教務處將A、B兩套試題中的壹套作為期末考試題,另壹套作為備份或補考題。

補考結束後,A套題和B套題都交回各部門保存。

第十五條期末考試試題由教務處負責印制、分裝、密封,各院系於考試前壹天到教務處機要室領取試題。

第十六條試題在使用前屬於學校保密資料。教務處和各院系要確定專人負責試題保密工作,建立試題泄露責任追究制度。所有接觸試題的人員都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識和責任感,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確保試題安全。

第五章考試管理和考場安排

第十七條課程考試前,教師應配合系方對學生資格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考試資格,該課程計為0分:

1.累計曠課超過本課程計劃學期時數的三分之壹;

2.超過三分之壹的作業或實驗報告逾期未交。

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學生,擅自參加課程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辦理課程延期手續,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應當重新參加。

第十九條普通教育必修課、專業教育課、職業能力教育課期末考試不及格的學生,可以參加下學期初組織的正常補考。

實踐教學課程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能補考,應參加復試。

第二十條通識教育選修課(跨專業選修課)期末考試不及格,不補考,不計成績和學分,學生可以在下學期重新選修或選修另壹門課程。

第二十壹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可以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經教師和輔導員確認後,經教學副主任批準和教務處批準,可以延期考試。延期考試按正常考試處理,將與補考同時進行。

第二十二條未辦理延期考試手續或延期考試申請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或不上交考試試卷的人員,按曠課處理。曠課課程成績記錄為0分(註意“曠課”),不允許參加本課程正常補考,必須重考。

第二十三條因考試作弊受到處罰的,該課程成績記為0分(註“作弊”),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必須重考。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可以有多次重修課程的機會。課程復課不單獨上課,參加課程復課的同學可以和下壹屆同學壹起上課,也可以不聽課自學。

學生必須完成通常的教學過程來重建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和實踐教學課程。

第二十五條補考課程的考核應當與下壹屆學生的正常考試壹並進行。原則上不得單獨組織命題和考核,不得跟隨下壹名學生參加重考。如果下壹屆沒有本專業的教學課,學生所在院系向教務處提交重考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後,各系在相應學期期末考試時間內另行安排考試。

第二十六條學生完成學業後離校時仍不及格的課程,可在離校後兩年內向原系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後參加課程復試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畢業班在最後壹學期開設理論課,應安排在前八周完成教學任務並進行考核,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給予壹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要精心布置考場,按單人單桌安排考生座位,按規定人數安排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認真負責,在監考過程中不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場安排和考試過程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和監考人員守則。

第六章試卷審閱和保存

第二十九條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將考場內的同類試卷按類裝訂密封(復試試卷將與正常試卷裝訂在壹起),並在試卷本封面認真填寫內容。密封後在試卷背面加密封條,加蓋公章,交給教學秘書保管。

第三十條試卷冊封面“試卷編號”按試卷編號規則規定的編號,填寫。其中,通識教育類課程試卷編號(***15)按照“學年和學期(××××××××)-學生班級(×××××)-起始系(×××)-課程序號(×××)-考場卷(××)”排列;專業教育類課程和職業能力教育類課程的試卷編號(***13)可在“起始系(××)”部分省略。

第三十壹條閱卷應當在指定場所集體進行,並采取流水線作業。評卷結束後,教師和本單位評卷組對試卷評卷進行審核和驗收。

試卷評卷和復試應嚴格按照《試卷評卷和復試規則》進行。

第三十二條閱卷和復核試卷工作結束後,由任課教師和閱卷教師當場拆封試卷,填寫學生成績並簽名。不及格的分數應該用紅色反映出來,分數的任何變化都必須簽名。

第三十三條教師應根據學生的考試成績認真分析、匯總試卷,填寫《試卷分析表》,由教研室主任和教學副主任審核簽字。各科主任要對各門課程試卷的分析結果和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對本單位整個考試閱卷工作進行總結,並將總結材料上報教務處。

第三十四條同壹班級的同壹門課程,應當在閱卷和評卷後裝訂成冊。同時,考核方案、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規則、學生成績表、試卷分析表等。從下到上依次包裝在試卷首頁。

第三十五條除通識教育選修課(跨學科選修課)外,所有課程試卷由學生所在院系保管。非本系學生的試卷應在試卷審核後(開學後兩周)交回學生所在系。

通識教育選修課(跨專業選修課)的成績冊和試卷,由教師進行成績登記,經本系教學副主任確認簽字後,直接交教務處保存。

第三十六條教學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試卷,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盜、防鼠,確保試卷安全。

第七章績效評價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理論課考核結果將采用百分制進行評定。實踐教學環節(課程)考核結果的評定實行評分制,分為五個等級。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關系如下:

(1)百分制轉換為五級制:100-90為“優秀”;89-80是“好”;79-70分為“中等”;69-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2)五級制轉換為百分制:“優秀”為95分;“好”是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是65分;“不及格”是45分。

第三十八條課程考核總體評價結果原則上為平時考核結果+期末考核結果。其中,期末考試成績占學生總評價成績的比例不得超過80%。若結構成績中有壹項成績不合格,則總成績原則上確定為不合格。難度較大的專業課院系可自行制定成績計算標準,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評價結束後,各班教師應填寫學生總評價得分簿。學生成績冊上的分數欄不允許為空,缺課或作弊的學生成績記0分,並註明“缺課”或“作弊”字樣;延期參加考試的學生成績用“/”表示,並註明“延期參加考試”字樣;其他條件也必須在備註欄明確標註。

第四十條教師或教學秘書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學生成績錄入成績管理系統,核對無誤後打印兩份,經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字後加蓋科室公章。壹份裝在試卷冊中,壹份交部存檔。

第四十壹條每學期結束時,各系應將打印好的班級成績冊交由系主任或教學副主任簽字蓋章後交教務處保存。

第四十二條學生補考、延期和重考成績(各兩份),由教師填寫,並註明“補考”、“延期”或“重考”字樣(漏考成績記為0分,並註明“漏考”字樣)。經本系教師和教學副主任審核簽字後,壹份由本系保存,壹份交教務處。

第四十三條補考、延期和復試成績由教務處成績管理人員錄入成績管理系統。其中,延遲考試成績按正常考試成績錄入;補考或重考合格後,按60分記錄,並備註“補考”字樣;補考或重考成績不合格的,按原成績記錄,並註明“不能補考”字樣。

第四十四條課程考核結果公布後,學生應及時登錄成績管理系統查詢自己的課程成績。學生如對課程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壹周內向所在系申請對試卷進行復試。部批準後,組織有關人員按復試試卷要求組織復試。涉及非學院系所開設課程的,將復試試卷申請匯總上報教務處,教務處通知起始系組織復試。如有錯誤必須更改,教師應在下學期開學壹周內填寫《年級更改審批表》,並附存檔試卷和原年級冊,經系教學副主任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更改。

第四十五條被允許更改成績後,教師應同時更改原成績和成績簿上的成績,並在更改處簽字,然後由教務處成績管理人員負責從成績管理系統中更正。

第四十六條學生中途轉專業,轉系的課程符合轉系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原始結果是有效的。對於休學或留級的學生,原成績對符合下壹級專業人才培養計劃的課程有效。

第四十七條從其他學校轉入我校的學生,原則上承認原考核成績,必要時可重新考核。達不到本專業要求的要重修。

第四十八條學生成績由教務處管理。需要出具學習成績證明的學生,經打印、審核並加蓋系公章後,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畢業後由教務處統壹打印學生總成績報告單兩份,加蓋教務處公章,壹份放入學生檔案,另壹份保存在學校檔案室。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學習成績證明的,學校檔案室出具成績單原件復印件,加蓋檔案室公章,然後教務處審核後加蓋教務處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