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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是壹個什麽級別的機構?都有哪些職能和下設

壹、國家民委即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和國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壹。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1954年全國人大壹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1970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消。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壹次會議決定恢復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此後壹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民委的機構級別是省部級。

二、國家民委的工作職責主要是以下十壹項:

(壹)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同團結奮鬥、***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壹。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壹)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國家民委的機構設置如下:

1、辦公廳(內設綜合處、秘書處、文件檔案處、接待與信訪處)

2、政策法規司(內設綜合處、政策法規處、權益保障處)

3、監督檢查司(內設綜合處、監督檢查處、民族關系處)

4、經濟發展司(內設綜合規劃處、統計監測處、財經處、民貿處、扶貧開發處)

5、文化宣傳司(內設綜合處、新聞宣傳處、文化處、體育衛生處)

6、教育科技司(內設綜合處、高教處、基礎教育處、民族語文處)

7、國際交流司(內設外事管理處、交流合作處、

8、財務司(內設綜合處、預算管理處、行政財務處、資產與基建管理處)

9、人事司(內設綜合處、任免處、勞資與專業技術人才處、民族幹部處)

10、機關黨委(內設黨群工作處、紀檢與監察處)

11、離退休幹部局(內設綜合處、組織宣傳處、保健處、活動處)

12、民研中心(內設綜合處、理論政策研究處、民族關系研究處、民族發展研究處、邊疆研究處、世界民族研究處、文獻研究編輯處、科研管理處)

13、信息中心(內設綜合處、信息處、政務公開與網站處、電子政務處)

14、古籍研究室(內設綜合處、業務處)

15、機關服務局(內設綜合處、人保處、財務處、物資處、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