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演義的法律條文
三國法律制度的資料,魏國保留的稍多。曹操、曹丕時期主要是尚用漢律,僅據需要作為若幹局部改動。曹操時期,曾讓大臣們反復討論以肉刑如宮刑,刖刑代替部分死刑的可行性。雖曹操自己偏向於可行,卻終因分歧較大,未能實施。通過此事也可看出曹操對修改法律的慎重。後來在曹丕時期、曹芳時期都曾反復討論此問題,亦不能決。該問題討論時間跨度長達五十年以上,可以說這是曹魏時期唯壹壹個經過充分民主討論的課題。明帝即位( 226)後,令劉劭與議郎庾嶷、荀詵等***同制定新的《魏律》十八篇(《唐六典註》說是陳群制魏律十八篇,可備壹說),具體內容已散佚,序文保留在《晉書·刑法誌》中。從各種古籍轉引、議論、保留的魏律條目中,可以看出魏律的壹些基本內容。它包括《劫略律》、《詐律》、《毀亡律》、《告劾律》、《執訊斷獄律》、《請賕律》(賕,即賄賂)、《興擅律》、《乏留律》、《驚事律》、《償賬律》、《免坐律》和《郵驛令》等;在刑法上,它包括死刑三大類(指砍頭、腰斬、棄市)髡刑四大類、完刑三大類、作刑(苦役)三大類、贖刑(除反抗朝廷罪外,其余可用金錢贖免的各類罪)十壹大類、罰金(經濟處罰)六大類、雜抵罪(如除名奪爵之類)七大類。曹魏仍沿用壹年春秋兩次判獄的傳統。魏律鑒於東漢末期宦官專權的危害,曾專門制定了限制宦官的法律,故魏國始終不再見宦官幹政之事,魏律仍保留了夷三族的制度。最初,夷三族的範圍包括已出嫁的女兒、妹妹。如征西將軍郭淮的妻子是王淩的妹妹,王淩因參與反對司馬氏,被夷三族,連坐到郭淮之妻。禦史(執法官吏)到前線逮捕郭淮妻時,郭淮手下的次、各少數民族的部落首領數千人,向郭淮叩頭要其給朝廷上表要求赦免其妻,郭淮不願出面。禦史已押其妻上路,大家都悲哭,他的五個獨生子叩頭流血,郭淮便命追回其妻,親自上表給司馬懿,終被赦免。毋丘儉被連坐三族時,其孫女嫁與潁川太守劉子元為妻,按律屬於被連坐處死範圍。這時司隸主簿程鹹便上書說:“男人也不受外族人連坐。為什麽女人要受兩族連坐呢?”後來,魏朝廷便修改法律,規定夷三族不再連坐已嫁出的女兒或妹妹。魏對大臣有鞭杖之刑。鞭打時要當眾脫光褲子打屁股。在保留的魏律中,有較多的軍中法律,條款甚細,如《魏武軍令》、《軍策令》、《步戰令》、《船戰令》、《變事令》等。曹操治軍以賞罰分明著稱,軍中法律嚴而細。蜀國在劉備奪蜀後,也制定了壹部法律《蜀科》,惜其條文早佚。此外,諸葛亮還頒布《作匕首教》、《作鋼鎧教》、《作斧教》等有關手工作坊的管理條例,還頒布了《五懼》、《六恐》、《七戒》、《八務》等約束官吏的法律條文,其執法的特點是嚴、明。與魏、吳二國相比,蜀國的法律更多的具有限制、打擊豪族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