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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詳細的關於古今的文體和文學體裁分類的資料

古代文學體裁

我國古代的壹種文體,它講求文采、韻律,兼具詩歌和散文的性質。

其特點是“鋪采文,體物寫誌”,側重於寫景,借景抒情。

最早出現於諸子散文中,叫“短賦”;以屈原為代表的“騷體”是詩向賦的過渡,叫“騷賦”;漢代正式確立了賦的體例,稱為“辭賦”;魏晉以後,日益向駢文方向發展,叫做“駢賦”;唐代又由駢體轉入律體叫“律賦”;宋代以散文形式寫賦,稱為“文賦”。

著名的賦有:杜牧的《阿房宮賦》、歐陽修的《秋聲賦》、蘇軾的《前赤壁賦》等。

駢文

起源於漢魏,形成於南北朝,盛行於隋唐。

其以四字六字相間定句,世稱“四六文”。

駢文由於遷就句式,堆砌詞藻,往往影響內容表達,韓、柳提倡古文運動之後,駢文漸衰。

著名的有南朝梁吳均寫的《與朱元思書》。

推究本源的意思,是古代的壹種議論文體。

這種文體是對某種理論、主張、政治制度或社會習俗,從根本上考察、探討,理論性較強。

如韓愈的《原毀》、黃宗羲的《原君》。

“辯”即辯是非,別真偽,這種文體的特點是批駁壹個錯誤論點,或辨析某些事實。

如韓愈的《諱辯》、柳宗元的《桐葉封弟辯》。

古代議論說明壹類文章的總稱。

它與“論”無大異,所以後來統稱說理辨析之文為論說文。

《文章辨體序說》:“說者,釋也,解釋義理而以己意述之也。”我們學過的這種體裁的文章有《師說》、《馬說》、《少年中國說》、《捕蛇者說》、《黃生借書說》。

壹種論文文體,按《韻術》:“論者,議也”。

《昭明文選》所載:“論有兩體,壹曰史論,乃忠臣於傳末作議論,以斷其人之善惡。

如《史記》後的太史公曰……。

二政論,則學士大夫議論古今時世人物或評經史之言,正其謬誤”。

如《六國論》、《過秦論》等。

奏議

古代臣屬進呈帝王的奏章的統稱。

它包括奏、議、疏、表、對策等。

《文章有體序說》:“七國以前,皆稱上書,秦初改書曰奏。

漢定禮議,是有四品:壹曰章,以謝恩;二曰奏,以劾;三曰表,以陳情;四曰議,以執議。” (1)疏。

是分條陳述的意思。

如賈誼的《論積貯疏》。

(2)表。

是陳述某種意見或事情。

如諸葛亮的《出師表》。

(3)對策。

古代考試把問題寫到策上,令參加考試的人回答叫策,考生回答的文章叫對策,如蘇軾的《教戰守策》。

序(跋)

序也作“敘”或稱“引”,有如今日的“引言”、“前言”。

是說明書籍著述或出版意旨、編次體例和作者情況的文章。

也可包括對作家作品的評論和對有關問題的研究闡發。

“序”壹般寫在書籍或文章前面(也有列在後面的,如《史記?太史公自序》),列於書後的稱為“跋”或“後序”。

這類文章,按不同的內容分別屬於說明文或議論文,說明編寫目的、簡介編寫體例和內容的,屬於說明文。

對作者作品進行評論或對問題進行闡發的屬於議論文。

我們學過的“序言”有:《〈吶喊〉自序》、《〈農村調查〉序言》、《〈指南錄〉後序》、《伶官傳序》等。

贈序

文體名。

古代送別各以詩文相贈,集而為之序的,稱為贈序。

如韓愈《送石處士序》:“於是東都諸人士……遂名為歌詩六韻,遣愈為之序雲。”其後凡是惜別贈言的文章,不附於詩帙也都叫贈序,內容多推重、贊許或勉勵之辭。

我們學過明代文學家宋濂的《送東陽馬生序》。

古代刻在器物上用來警戒自己或者稱述功德的文字叫“銘”。

刻在牌上,放在書案右邊用以自警的銘文叫“座右銘”。

如劉禹錫的《陋室銘》。

刻在石碑上,敘述死者生平,加以頌揚追思的,叫“墓誌銘”。

如韓愈的《柳子厚墓誌銘》。

祭文

在告祭死者或天地山川等神時所誦讀的文章。

體裁有韻文和散文兩種。

內容是追念死者生前的主要經歷,頌揚他的主要品德和業績,寄托哀思,激勵生者。

如袁枚的《祭妹文》。

雜記

包括: (1)山川、景物、人事雜記。

描寫山川、景物和人事的,如《小石潭記》、《登泰山記》。

(2)筆記文。

以記事為主,它的特點是篇幅短小,長的千字左右;內容豐富,有歷史掌故、遺文遺事、文藝隨筆、人物短論、科學小說、文字考證、讀書雜記等五花八門。

《世說新語》、《夢溪筆談》就是這種文體。

遊記

遊記是描寫旅行見聞的壹種散文形式。

遊記的取材範圍極廣,可以描繪名山大川的秀麗瑰奇,可以記錄風土人情的詭異阜盛,可以反映壹人壹家的日常生活面貌,也可以記下壹國的重大事件,並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

文筆輕松,描寫生動,記述翔實,給人以豐富的社會知識和美的感受。

遊記有帶議論色彩的,如《嶽陽樓記》、《遊褒禪山記》;有帶科學色彩的,如酈道元的《三峽》;有帶抒 *** 彩的,如柳宗元的《小石潭記》。

童話

兒童文學的壹種。

通過豐富的想像、幻想和誇張的手法來塑造人物,反映生活,對兒童進行思想教育。

童話的語言通俗、生動、形象、情節離奇曲折,富於趣味性。

對自然景物往往作擬人化的描寫,能適應兒童的心理、情趣,激發人們的想像,便於他們接受和轉化。

選入教材的童話有:安徒生的《皇帝的新裝》、葉聖陶的《古代英雄的石像》。

民間故事

群眾口頭創作口頭流傳,經過很多人不斷地修改加工而形成的文學形式。

民間故事的特點:故事性強,情節生動;口語化,樸素明快;想像奇特豐富;常用誇張、比喻,藝術感染力強。

內容上它來自民間,反映的多是民間生活。

有的民間故事常有神話式的幻想情節,充滿神奇色彩。

例如:《漁夫的故事》、《牛郎織女》等。

寓言

是帶有勸喻或諷諫性的故事。

“寓”是“寄托”的意思。

寓言,通常是把深刻的道理寄於簡單的故事之中,借此喻彼,借小喻大,借古喻今,慣於運用擬人的手法。

語言簡潔鋒利。

歐洲文學中著名的寓言作品有古希臘的《伊索寓言》。

我國春秋戰國時代寓言盛行,《莊子》、《韓非子》等著作中有不少寓言,如《鄭人買履》(《韓非子》)、《鷸蚌相爭》(《戰國策》)、《刻舟求劍》(《呂氏春秋》)。

傳說

長期在民間流傳而形成的,帶有某種傳奇色彩和幻想成分的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或自然物貌的故事。

如英雄人物傳說,西湖的傳說,黃鶴樓的傳說。

有的是以特定歷史事實為基礎,有的則純屬幻想虛構。

人物和事件的傳說,大都是頌揚、贊美的,反映人民的理想和願望;自然景物的傳說,則近於優美的敘事散文。

傳奇

小說體裁之壹。

以其情節奇特、神奇,故名。

壹般用以指唐、宋人用文言寫的短篇小說。

如《柳毅傳》、《南柯太守傳》等。

又因為“傳奇”多為後代的說唱和戲劇所取材,故宋元戲文,元人雜劇,明清戲曲也有稱為“傳奇”的。

如明戲曲作家湯顯祖的《還魂記》(即《牡丹亭》),清初孔尚任的傳奇劇本《桃花扇》。

文學體裁的分類

各種文學體裁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地形成了各自的特點,這些特點具體地表現在形象塑造、情節構想和語言運用等方面。

各種文學體裁由於在反映社會生活、表達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效能,因而使得它們彼此相互區別開來。

歷來的作家、文學評論家,為了研究、掌握各種文學體裁的規律、特點,以推動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的發展,不斷地對各種文學作品進行歸納分類,於是出現了壹些文體分類的理論、著作。

歷來對文學體裁的分類,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因而也有各種不同的分類法。

我國最早的分類法是兩分法,即把文學體裁按有韻無韻分為韻文與散文兩大類。

但是,“五四”以來國內最常見的分類法則是兩種:壹種是“三分法”,壹種是“四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三個大類: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

這種分類標準在外國相當流行,從亞理斯多德到別林斯基都是采取這種分類法。

亞理斯多德(公元前384壹前322年)早就明確地指出:文學模仿現實有三種方式,“既可以像荷馬那樣,時而用敘述手法,時而叫人物出場〔或化身為人物〕,也可以始終不變,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還可以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摹仿”①。

這是“三分法”最早的說明,所謂“像荷馬那樣”指的就是敘事(史詩)類;“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指的是抒情類;“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模仿”指的就是戲劇類。

亞理斯多德以後,西歐壹些著名的文學評論家,都沿用這種分類標準。

例如,賀拉斯(公元前65壹前8年)雖然沒有專門討論文學體裁的分類,但當他說到“用什麽詩格來寫”時,實質上也是按亞理斯多德的說法分成三大類。

②波瓦洛(1636壹1711年)就談得更加明確,他在《詩的藝術》中,專章地討論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詩類”的抒情作品的寫作,文專章地討論了所謂“主要的詩體”悲劇、喜劇同史詩作品的寫作③,同樣是采取了“三分法”。

到了別林斯基(1811壹1848年),“三分法”這種分類標準就得到更詳盡、更充分的說明。

別林斯基不但明確地把文學體裁劃分成史詩類、抒情類和戲劇類,而且研究它們的各種具體樣式及其演變,認為“詩只有三類,再多就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④。

依據“三分法”,敘事類指的是通過事件的描述來刻劃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

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壹切內在因素深刻地滲入外在因素,以致這兩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現為壹確定的、自成壹體的現實——事件。

這兒看不見詩人;壹個造型明確的世界自己發展著,詩人仿佛只單純他講述那自動完成的壹切”①。

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旁敘述的,同時它又可以讓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麽限制,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很廣闊、很充分的程度。

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指的是那些通過作者抒發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

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達了他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及其愛憎的感情,並透過它去反映現實,感染讀者。

“在這兒,詩停留在內在因素、感覺和思索階段的思想中;精神從外在現實退居為其自身,並且把自己內在生活(它把壹切外在的東西轉變為自身)之無盡紛繁的色彩賦予了詩。

在這兒,詩人的個性是占主要地位,我們只有通過詩人的個性去感受和理解壹切。”②這類作品壹般都沒有什麽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比較短小。

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等。

戲劇類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臺上,讓人物通過行動來表現性格的作品。

在這類作品中,“和在史詩類中壹樣,也有由各種主觀和客觀力量所促成的某種現實事件在發展;不過,這種事件不是純外在性的。

在這兒,事件不是突然對我們呈現,而是有所準備:它從對我們隱秘的主動力出發,經歷自己壹段自由的行程,然後回落於其自身中,——是的,在這兒,我們看到了發自個人意誌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發生的過程。

從另壹方面說,這些性格並不停留在自身裏,而是不斷地外顯,並且要在實際利害中不斷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壹面的內容”①就是說,這類作品既具有敘事類作品的特點——有完整的情節,又具有抒情類作品的因素壹壹可以通過人物來抒情;但是它既不同於抒情類,也不同於敘事類,亦不是兩者簡單的湊合。

它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因為這樣,它才可以獨立存在。

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正劇等。

“以上是“三分法”的基本理論。

至於“四分法”,就是把壹切文學作品,根據它在形象塑造、體制結構、語言運用和表現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點,進行歸納分類,分別歸人四個大類,詩歌、小說、散文、戲劇文學。

這種分類法在我國比較普遍地被采用。

由於在我國的文學發展過程中,詩歌、散文這兩種體裁出現得最早,小說、戲劇是以後才逐步成熟起來的(世界各國文學的發展大體也是如此),因此,我國最早的文學體裁分類只有詩歌和散文西大類,不過,歷代的文學批評家往往又把它們細分為若幹類。

曹丕在《典論·論文》中說:“夫文本同而未異:蓋奏議宜雅,書論宜理,銘諱尚實,詩賦欲麗”②這說明,曹丕根據他對文章的“本同”和“未異”的認識,把文章(當時人們還沒有把壹般文章和文學作品區別開來)分成四類:奏議、書論、銘誄、詩賦。

從現在的觀點來看,這四類歸並起來,其實也只有詩歌和散文兩類而已。

曹丕之後,隨著創作成果的進壹步豐富和創作經驗的逐步積累,隨著人們對文學本質、特征的進壹步認識,文學體裁的分類也就有了某些發展。

例如,陸機的《文賦》、摯虞的《文章流別誌論》、蕭統的《文選序》、劉勰的《文心雕龍》等等,都對文學體裁分類提出了見解。

只是由於人們沒有能夠很好地從實質上去掌握文學體裁的分類標準,因而有些分類仍不免流於形式,有的人甚至把它們分成壹、二百類,弄得十分繁瑣。

宋元以後,小說、戲劇文學有了發展,但在文學分類上卻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註意,因為在那時,無論是小說還是戲劇,都是被封建統治階級的文人排斥在文學之外的。

晚清時期,由於資產階級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對小說、戲劇的重視與倡導,外國的小說、戲劇作品翻譯漸多,同時本國創作的小說、戲劇作品也逐漸引起社會的重視,當時各雜誌和文學論著中對文學體裁的分類,實際上已開始采取了四分法。

五四運動以後,隨著文學革命運動的開展,新詩歌、新小說、新劇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創作,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那時國外關於文學體裁分類的理論也被介紹過來,於是,“四分法”就在繼承過去文學分類法的優點和吸取外來分類法的長處的基礎上明確地確定下來。

魯迅在論小品文時說,“五四”以來“散文小品的成功,幾乎在小說戲曲和詩歌之上”①。

這就是采用“四分法”的分類標準。

三十年代魯迅、茅盾等所編的《新文學大系》,也是按小說、詩、散文、戲劇四類來編的。

在“四分法”中,詩歌壹類包括著“三分法”抒情類中的抒情詩和敘事類中的敘事詩,其所以把這兩者合在壹類稱為“詩歌”,乃是因為兩者在塑造形象、組織結構和語言運用上都有著很多***同點。

小說壹類,在“三分法”中是屬於敘事類中的壹部分。

由於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為中心,在性格刻劃、情節敘述、環境描寫、結構安排和語言運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點,與詩歌、散文比較起來有明顯的區別,加以這種體裁在現代最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獨立出來作為壹個大類。

散文壹類,是指小說、詩歌、戲劇文學之外的壹切文學體裁。

它的範圍很廣,屬於抒情類的抒情散文可以歸人這壹類,屬於敘事類中的遊記、雜記、報告文學、傳記等也可以歸入這壹類,甚至還包括夾敘夾議的雜文、小品等。

耙散文作為獨立的壹個大類,是因為這類體裁的作品題材廣闊,風格多樣,它既不同於詩歌、小說和戲劇文學等類的作品,又確具文學的基本特征。

同時,這也可以糾正某些對於文學的狹隘理解,防止把壹些富有文學價值、具有文學特點的作品排斥於文學之外。

至於戲劇文學壹類,同“三分法”中的戲劇類完全壹樣。

在文學體裁的分類上,不論是“三分法”還是“四分法”,都只是相對的。

因為,有些文學體裁在它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學體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這壹體裁和那壹體裁互相交叉的情況。

例如,散文詩這種體裁,按它所表現的內容來說,它具有詩的素質,飽含著作者強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現的,在體裁上同詩歌頗有區別,不如說更接近於散文。

這種體裁,如果用“四分法”來劃分的話,是既可以歸人散文也可以歸人詩歌的。

這是壹種情況。

其次,有些文學體裁,作者在運用的時候,為了更好地表現生活和吸引讀者,往往吸收和運用了別的文學體裁的特點。

例如,詩劇就是明顯的例證,就整體看,詩劇是屬於戲劇類的,但它中間的唱詞卻是用詩的形式寫的,獨立出來也就是詩歌。

此外,有些體裁,由於大家對它的內涵解釋不壹,因而在涉及到具體作品的歸類時就有些困難。

例如,寓言可歸入小說,也可歸人散文;而報告文學和短蔚小說有時就不那麽容易分得清楚。

至於在同壹類中的具體名稱或界限不易劃清(如長篇小說和中篇小說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見慣的事了。

別林斯基在談到“三分法”時說:史詩、行情詩、戲劇“彼此有別地存在著,但是,當它們呈現在個別詩作裏的時候,它們並不總是明確地劃分著的。

相反地,它們常常混合在壹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詩類的作品,卻具備戲劇的特性,或者相反”①。

這種情況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樣存在的。

這就充分他說明了文學體裁分類的相對性,說明分類只能是大體的,而不是絕對的。

文學體裁的分類不但是相對的,而且也是隨著文學創作實踐經驗的豐富發展而不斷地發展的。

前面已經說過,文學體裁在歷史上是有它的形成、發展過程的,當創作實踐中某種文學體裁還沒有產生或者還沒有成熟的時候,它在體裁分類的理論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來。

例如,在我國的文學史上,由於小說、戲劇成熟較晚,所以在文學體裁的分類理論上,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只分為詩歌、散文、神話三大類。

其次,某壹種文學體裁產生之後,仍然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學體裁的分類,也需要註意它們在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

例如,我國的小說這壹體裁,就經過了六朝誌怪、唐宋傳奇、宋元話本到明清章回小說和“五四”以後的新小說等不同的發展階段,而各個階段都有著不同的特點。

現在人們對文學體裁進行分類,普遍地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這除了有歷史原因以外,主要是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的。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創作經驗的積累,為了表現新的生活,新的文學體裁必定會不斷地產生,因而文學體裁的分類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

比如,隨著近代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特別是攝影技術與錄音技術的發展,在戲劇藝術的基礎上,產生了電影藝術這壹綜合藝術的新形式,因而又相應地誕生了電影文學這壹新體裁。

其他如廣播小說、電視劇、科學幻想小說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現代才出現與發展起來的新體裁。

因此,倘若凝固不變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則無法適應新體裁不斷湧現的形勢。

以上我們著重地介紹了兩種最常見的文學體裁的分類法——“三分法”和“四分法”那麽,這兩種分類法的優缺點何在呢?在本書中,我們又將采用哪種分類法呢? “三分法”根據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來分類,抓住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的壹些重要的基本特點,具有相當強的概括力。

但是,它僅僅從敘事的、抒情的、戲劇的這三個不同的方面來分類,忽視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在體制、結構、語言等其他方面的特點,因而把壹些基本特點相同的、本來應同屬壹類的文學體裁,分割開來了。

例如,把詩歌中的行情詩和敘事詩,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生硬地割裂開來,分別歸人兩類。

這樣做的結果,抒情詩和敘事詩、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的***同特點,反而易於被忽視。

“四分法”的長處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點:壹、劃分時不但註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註意到體制上的差別,比較符合我國的傳統習慣。

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體,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稱同它的特點聯系起來。

二、小說這種體裁從產生以後,發展很快,特別是近代以來,它在文學創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把它獨立劃分為壹大類,符合文學創作的實際情況。

三、散文是壹種很靈活的體裁,在我國文學發展歷史中,有著光輝的傳統和豐富的遺產。

從先秦以來到“五四”以後,散文領域中出現了很多優秀名篇,產生了很多偉大作家,把散文列為獨立的壹類,既符合文學創作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批判地繼承我國文學的優秀傳統,繁榮社會主義的文學創作。

因此,在本書中,我們采用了“四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