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關憑文物管理部門鈐蓋的火漆標誌及加蓋“外匯購買”章的文物銷售發票,或文物管理部門開具的文物出口證明查驗放行。
3、凡不符合上述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處理;攜運人未向海關申報或偽報物品名稱及規格的,不論是否藏匿,均按走私論述。
(二)出版物出境管理辦法
1、我國公開發行的地圖(包括市區圖、交通圖、瀏覽圖)屬於自用合理數量的,壹般可以攜帶、郵寄出境。
2、我國印刷品上註有“內部發行”、“內部刊物”、“限國內發行”等字樣的,以及影印外國的書刊資料,未經特許,禁止出境。
3、我國營舊書店公開出售的舊書、古籍,憑書店發票和火漆標誌可以出境。個人的舊書刊,經過文物部門鑒定的,也可準許出境。
4、個人攜帶、郵寄不準出境的印刷品,由海關根據情況予以退還或扣留沒收;對有竊取情報和搞其他破壞嫌疑的,移送公安部門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