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離婚,古代還真有“離婚”這個詞兒。該詞最早出現在劉義慶《世說新語》載,大書法家王羲之的兒子王獻之病得要死,請了道士來祈禱,問他這輩子可幹過什麽虧心事不曾。獻之想了半天說: “唯憶與郗家離婚。”
古代有著名的休妻 “七出”之條: 壹、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這裏有許多封建禮教的荼毒,最不合理的是“惡疾”,即妻子得了不治之癥,也會成為被休的理由,實在全無天理!可奇怪的是,雖然古代有如此封建禮教荼毒,但從各類相關古籍裏卻得知,古代,離婚率不僅不高,而且離婚非常之不容易。
古人的離婚按難易可分為兩個時期。周朝以前,男女對婚姻還不太重視,當時有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之記載。但隨著古代文化的發展及政權的鞏固,很多當權者發現,婚姻的穩固對國家及社會發展有巨大作用。於是,具體地制定了許多不允許擅自離婚的規定。如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當時的社會有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女子拋子改嫁等,便刻石頒令天下必須維護家庭穩定;到了唐宋時期,雖然夫權意識不斷強化,但用法律明文規定是不可以擅自離婚的,特別是唐時期貴族要離婚,有嚴格的規定。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類似今天的離婚證)看,離婚時要寫清三段意思:壹層為夫妻之緣如細累劫修得來,實屬不易;二層表達目前狀態經常沖突“夫若舉口,婦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撚棒”;三層就闡明既然無法相處,不如“壹另兩寬,各生歡喜”。古人這樣的“放妻書”壹寫就是灑灑洋洋的幾大篇,這充分證明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遵從“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休妻也是不易的。古代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當時的法令所限制,還受到嚴格的輿論約束。
宋代以後,士大夫階層更是壹致認為,升官發財後便以沒有***同語言為由休妻的人是不道德的。在當時“夫妻義重”的社會意識形態下,人們是不敢輕言離婚的,對他人夫妻也是勸和不勸離的。《醒世姻緣傳》更清楚地記載:狄希陳請周師爺為他起草休妻文書,周師爺卻說:“這要斷離婚的呈稿,我是必然不肯做的,寫退婚文約,那是拆散夫妻,傷天害理!” 死活不肯幫忙。
其實,不管在什麽時代,琴瑟和鳴的理想婚姻狀態,對於壹個人的內在健康幸福和國家的和諧進步,都是大有裨益的。
文章來源: 鄭州日報 作者: 雷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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