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保障和促進自治縣蒙古族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蒙古族文化是指具有蒙古族特點的歷史文化、民間文化和現代文化等。第三條 自治縣的蒙古族文化工作,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繼承和發揚蒙古族優良文化傳統,學習和吸收其他民族優秀文化,繁榮和發展蒙古族文化事業,為自治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第四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應的蒙古族文化工作。第五條 在自治縣核定的編制內,文化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蒙古族文化工作。在蒙古族聚居的鄉(鎮、場)應選配具有專業特長的蒙古族幹部負責文化站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自治機關應當把發展蒙古族文化事業列入全縣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每年從自治縣機動金和使用兩種語言行使職權經費中安排不少於百分之五作為蒙古族文化事業專項經費,並隨財政增長逐步增加。第七條 自治縣加快蒙古族聚居地公***文化基礎設施建設,並保證有效運轉。第八條 自治縣鼓勵壹切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各類蒙古族文化產業,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惠政策,予以積極扶持。第九條 自治縣保護和發展蒙古族語言文字,加強蒙古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研究工作。第十條 自治縣依法加強對境內蒙古族歷史遺跡、出土文物及傳世文物的保護,增加征集經費,改善館藏條件,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務水平。第十壹條 自治縣加強對蒙古族檔案資料和古籍的搶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實現科學管理和有效保護。第十二條 自治縣加強蒙古語文圖書室的建設,增加蒙文圖書、蒙古族圖書和蒙古族文化音像制品的收藏數量。第十三條 自治縣應辦好蒙古族歌舞團(文工團),突出蒙古族特色,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演藝水平,改善演職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第十四條 自治縣應辦好縣報蒙文版,保證辦報經費。第十五條 自治縣應辦好蒙古語廣播電視節目,定期播放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廣播電視節目,更好地滿足各民族群眾多層次、多方面、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第十六條 自治縣鼓勵開展對本地區蒙古族歷史、宗教、風俗等文化的研究工作。
對有突出貢獻者,有關部門應當獎勵。第十七條 自治縣加強蒙古族少兒藝術培訓。鼓勵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民族文化活動。第十八條 自治縣積極發揮蒙古族文化優勢,充分利用具有蒙古族文化特點的旅遊資源,促進文化旅遊的發展。第十九條 自治縣大力開展群眾性蒙古族文化活動。五年舉辦壹次蒙古族文藝調演、舉辦壹次那達慕大會。第二十條 自治縣加強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工作,積極扶持蒙古族優秀民間藝術和瀕危文化項目,對相關藝人和傳承人給予必要的資助。第二十壹條 自治縣尊重、保護和傳承蒙古族的飲食習慣、衣著服飾、建築風格、技術技藝、文學藝術、節日風俗等。
鼓勵蒙古族幹部、群眾在民族重大節慶日及重要場合穿著本民族服飾。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營造尊重和弘揚蒙古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社會氛圍,在縣城內及蒙古族聚居的鄉(鎮、場)、村,逐步完善蒙古族標誌性設施。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有計劃地培養和引進蒙古族文學、藝術和新聞人才。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加強縣內外的文化交流與協作,學習並吸收其他民族的優秀文化。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五年對為蒙古族文化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壹次表彰和獎勵。第二十六條 每年農歷六月二十四日為自治縣蒙古族文化節。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