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死刑的起源
死刑是壹種社會文化現象,同時也是壹種歷史現象。它不是人類社會與生俱來的,而是隨著原始社會公有制的解體,階級鬥爭的激化,從復仇的習俗中蛻變而來的。但古人的認識與此不同,對死刑的起源有多種主張。如大家熟知的刑始於兵說、刑源於天說、刑起於苗民說等,都包含著人們對於死刑起源的認識。壹般說來,刑始於兵說有其合理之處,戰爭本身即帶有翦滅、屠戮的性質,與死刑的致人於死地有相通之處。這壹說法揭示了中國古代各部落之間頻繁的戰爭對死刑產生過巨大影響,強調死刑是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而啟動的,它最早的用武之地是在金戈鐵馬的戰場上;或者說,死刑最早是從軍事領域走向全社會的。刑源於天說反映了古代的天道觀,強調死刑是上天意誌的體現,人間的帝王是代天作罰,從而賦予死刑壹種神聖性。它顯然是古代君王為神化自己統治的合理性而設置的托詞,作為刑罰思想具有相當的歷史價值,但並不能真正解釋死刑的起源。刑起於苗民說,將刑罰的發明權賦予苗民,不過是借批判苗民的暴虐統治,以美化華夏先賢,但也只是回答了哪個民族最先創設死刑的問題而已。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種之壹,是人類社會應用最久的刑罰。早在自由刑和罰金應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說文解字》釋“死”為“澌也,人所離也”;“澌,水索也”。《方言》釋“澌”為“盡也”;《辭源》釋“澌”為“解凍時流動的冰,事物破滅潰散也稱作澌滅”。死刑剝奪犯罪者的生命,其作用在於永遠消滅了他再次犯罪的能力。對單個罪犯來說,死刑是最徹底、也是最極端的解決辦法。第壹個發明死刑的人,有可能是在捕獵中射殺野獸或從戰爭中手刃敵人而得到啟發的。死刑的產生有可能與原始的活人祭祀、血親復仇等活動有關,它可能用來處罰那些觸犯了傳統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靈的憤怒;或被用作復仇手段,以安定社會秩序,等等。中國古代的刑罰體系慣稱“五刑”,無論是奴隸制“五刑”還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嚴厲的壹種刑罰。
刑罰與犯罪是彼此對應的壹對範疇,刑罰是以犯罪人為對象的制裁措施,刑源於罪,沒有死罪,也就無所謂死刑。從刑罰理論來講,死刑的出現是社會進步的產物,它避免了無節制的濫殺,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古人對此也有朦朧認識。特別是戰國時期的法家,已能從經濟方面的原因去解釋罪與刑的關系。如強調刑罰的功能是“翦亂誅暴”、“定分止爭”,將其看作是鏟奸除惡、衛護良善的壹種正義力量。他們不太熱衷於刑出自天的說教,而寧願相信刑罰就是國君的創造,死刑亦是如此。但法家學說畢竟只是歷史上的曇花壹現,待陰陽五行、天人感應學說盛行後,死刑又被塗抹上神秘的油彩。封建正統思想的奠基人董仲舒就將之解釋為:“大辟,法水之滅火。”當然,由於歷史的局限,古人還不可能從私有制的出現、階級的產生和對立等方面來認識死刑的起源。
值得壹提的是,中國古代獨特的“象刑”之說,為死刑的起源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象刑”壹詞最早見於《尚書·舜典》的“象以典刑”及《尚書·益稷》的“方施象刑惟明”。因詞意簡奧,歷史上有關象刑的含義,歷來是眾說紛紜。概括起來主要有:象為象征說,即象刑是壹種象征性刑罰,上古堯舜時代沒有肉刑,只通過對犯罪人加以特異的衣冠服飾來象征刑罰;象為圖象說,即象刑就是畫像以示刑,指在器物上把犯罪受各種刑罰的情景刻畫成圖像公布於眾,使民知所懲戒;象為法說,“象以典刑”即以法施刑之意;象為效法說,即象刑是指效法天道制刑。這四種象刑說中,尤以第壹種說法最盛,認為堯舜時期死刑的處罰方法是如《太平禦覽》記載的“布衣無領以當大辟”,即用穿無領的布衣代替殺頭,目的是使人感到羞愧,從而改過自新。這種理解體現了統治者的仁愛、不忍刑殺、註重教化等美德,與儒家“德治”思想相吻合,所以備受推崇。《白虎通》壹書號稱漢代的國憲大綱,亦載有“大辟之罪則布其衣裙而無領緣”,表明這壹說法得到了封建正統思想的肯定。因限於史料,目前對象刑之說尚難作出定論。但從後世所謳歌的“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可以得出:死刑的功用不只單純為了懲罰,更重要的在於教化。這壹思想在中國古代很早就產生了,並且長期居於主導地位。
二 死刑的種類
生命結束就是死,但致人於死的方法實在太多。由於罪犯是在統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擁有刑罰權的人可以充分發揮想象,琢磨出各種各樣的死刑方式。人類自然本性中的野蠻、殘忍、冷酷,於種種死刑手段中被展現得淋漓盡致。中國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種,恐怕沒人能說清楚。各種古籍所載口徑不壹,也多有重復,我們只能從史料中窺其大概。古代正式載於律法的死刑種類,主要有斬、絞、梟首、棄市、車裂、磔、戮、焚、淩遲等。就持續時間長、影響大而論,我國古代法定的死刑執行方式可概括為斬、絞、淩遲等三種。
(壹)斬
斬刑又有斬首和腰斬的區別。從春秋時起,腰斬的刑罰就常被使用。唐以後的法律中無腰斬處死的刑罰,盡管史書還繼續記載腰斬處死的實例,但已屬法外酷刑了。從隋代直到明清,都把斬首列為五刑中的死刑之壹,直到清亡後才被槍斃所代替。從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斬首是最輕的,罪犯壹刀立即斃命。但古代死刑等級中,斬卻重於絞。這是因為斬死者身首異處,而絞死者仍留全屍。以“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得毀傷”的傳統觀念而言,斬的恥辱自然在絞之上。較之斬首來說,腰斬更痛苦壹些。因為攔腰斬斷並不壹定能馬上斃命,犯人受刑後往往知覺尚存,必然要經過壹番痛苦掙紮後方得以絕命。雍正年間,督學俞鴻圖被腰斬時,“既斬為兩段,在地亂滾,且以手自染其血,連書七‘慘’字。其宛轉未死之狀,令人目不忍睹”。雍正皇帝“為之惻然,遂命封刀。從此除腰斬之刑者,蓋自俞君止也”。
(二)絞
即以帛、繩等勒死的方法處決犯人。晉律正式將此列為死刑之壹,隋定死刑為斬、絞兩等,此後除元代有斬無絞外,其余各朝均列於正刑內,直至清末。由於絞縊使人保持完整屍體,痛苦也較淩遲等刑為小,因而在中國古代被視為最輕的死刑。
值得註意的是,古代漢語中的“絞”是指用反向動作使繩索逐漸收緊,絞刑就是用繩圈套住罪犯脖子,用短棍絞緊繩圈,使其窒息而亡。像西方國家那樣利用罪犯體重拉緊繩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古代漢語稱之為“吊”,壹般並不是死刑的種類。據說西周時為了優禮王公貴族,允許他們犯了死罪用此種方式自殺。歷史上只有北齊采用這種刑罰,稱之為“磬”。日本中古時期曾引進中國式的絞刑,但到幕府時代被廢除。當近代日本學習西方法律時,學者們將西方盛行的吊死刑譯為“絞刑”壹詞。清末起草新刑律時,采用“死刑唯壹說”,將西方的吊死刑作為惟壹的死刑手段,但在法律術語上移植了日文漢字的“絞刑”壹詞,以致和中國固有的絞刑概念發生了混淆,造成不少人誤解中國古代的絞刑就是吊死刑,這是需要澄清的。再有,在古代歐洲,絞刑是重於斬首的死刑。這是因為斬首不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屍,是適用於貴族的刑種;而絞刑痛苦大,且不準收屍,罪犯屍體懸掛在絞架上,往往要掛到繩索或屍體腐爛,是適用於平民的刑種。這是與古代中國人的認識迥然不同的,反映了東西方不同刑罰觀念的差異。
(三)淩遲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淩遲。淩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壹刀壹刀地臠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所以,淩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就是指的淩遲。壹般認為,其源頭為“具五刑”。 據《漢書·刑法誌》載,具五刑是對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斬左右趾等肉刑,再以笞杖將其決死,然後梟其首,並將屍骨剁成肉醬示眾;對於有誹謗謾罵行為者,還要割下其舌頭。秦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將淩遲作為正式刑罰,人們大都認為始於五代。陸遊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陵遲壹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淩遲堂而皇之地列入刑律,自遼始。宋室南渡後,淩遲赫然載入《慶元條法事類》,與斬、絞同為死刑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