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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出版社工作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壹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地位和作用第壹條 高校出版社是我國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等教育出版工作的重要基地。高校出版社是高等學校中的學術性事業單位。第二條 高校出版社要依靠高等學校師資隊伍較強,教學科研工作基礎較好,學科門類比較齊全,國內外學術交流比較廣泛等有利條件,出版高質量、高水平的教材和科研著作,為促進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發揮知識分子的作用,提高我國的教育、科學、文化水平作出貢獻。第二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出版方針和任務第三條 高校出版社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根本方向,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傳播壹切有益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按照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精神,發揮學校的優勢和特色,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第四條 高校出版社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出版反映各種不同學派、不同學術觀點、不同風格特色的著作。第五條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教材、教學參考書及其他教學用書放在首位。要根據我國高等教育多層次、多規格及多種辦學形式發展的需要,緊密結合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工作,有計劃地出版各種教學用書。第六條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科學著作作為重要任務,重視出版專家、學者的學術著作;鼓勵中青年教師著書立說,積極出版其中有見地和有價值的著作;有計劃地整理出版我國科學文化遺產;有選擇地翻譯出版有參考價值的國外文化、科學著作,積極、穩妥地翻譯出版壹些學術水平高,確有特色的教材和學術著作。第七條 高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國,出版本校教師的著作,同時根據主管部門確定的分工和安排,出版其他的高等學校教材、教學參考書、教學工具書、古籍整理研究和學術著作,以及出版某些符合本校性質、任務和範圍的其他圖書。第八條 出版物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堅持質量第壹。要從思想內容、科學水平、文字圖表以及裝幀設計、校對、印裝等各方面,努力提高質量。第九條 出版物要嚴格遵循黨和政府的各項政策、法令和有關規定,嚴格保守國家機密,不允許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賣書號。第十條 高校出版社要加強出版工作的目的性和計劃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好選題規劃和年度出書計劃,經學校審核後報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備查。第三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隊伍建設第十壹條 高校出版社必須建立壹支有社會主義覺悟、熟悉業務的編輯、出版、印刷、發行和經營管理人員的隊伍。這支隊伍應有必要的數量和較好的素質,但必須力求精幹。第十二條 編輯工作是整個出版工作的中心環節,是保證和提高出版物質量的關鍵。高校出版社必須建立和健全編輯機構,加強編輯隊伍的建設。第十三條 配備編輯應以專職為主,兼職為輔,逐步形成壹支學科、專業技術職務和年齡結構合理的編輯隊伍。要選聘政治思想和學術水平較高、文化科學素養較深、知識面較寬、有編輯工作經驗、熱心出版事業的專家、教授擔任總編輯。要選調壹批具有大學以上文化水平、專業基礎好、文字能力較強、思想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專職編輯。要從新畢業的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選拔合適的人才,不斷充實編輯隊伍。可根據需要,聘請壹批兼職編輯。第十四條 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切實解決好出版社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問題,不斷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要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工作的有關規定,作好任職資格評審和聘任(或任命)工作。第十五條 要有計劃地加強高校出版社隊伍的思想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各類人員都要熱愛本職工作,樹立職業道德,努力鉆研業務,提高業務水平。第四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建設和經營管理第十六條 高校出版社的發展規模和速度應與本校的師資力量、教學與科研工作的發展相適應。

高校出版社及其印刷廠,均應根據出版任務,配備壹定的專門編制,其數額由出版社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報請所在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核定後,逐步補充。

高校出版社的基建、設備投資,應列入學校的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主管部門委托的出版任務,必須另撥專項的人員編制、基建及設備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