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宗教、歷史、語言學、心理學、社會學和文學理論中有關意義、理解和解釋的哲學體系、方法論或技術規則的總稱。詮釋學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作為壹個哲學流派,它形成於20世紀,二戰後在西方學術界影響很大。
早在古代人類文明時期,解釋學就存在如何理解占蔔、神話和寓言意義的問題。古希臘亞裏士多德的學說已經涉及到理解和解釋的問題。解釋學這個詞的詞根來自古希臘語,意思是“上帝的信息”。當時人們已經把研究如何把晦澀難懂的神的意誌轉化為可以理解的語言當成了壹門科學。中世紀的哲學家如奧古斯丁和卡西納在對宗教教義進行新的闡釋時,逐漸將以往零散的闡釋研究系統化。16世紀的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提出了如何直接理解聖經文本的原則和方法的問題,極大地促進了詮釋學的研究。此外,傳統的法學、歷史學、修辭學等研究也壹直涉及到詮釋學。“詮釋學”壹詞最早出現在1954年J·丹·豪澤的著作中。然而,在18世紀以前,關於如何正確理解文本內容的研究常被稱為“解釋學”。這種研究往往從實用性出發,實際上是零散的解釋規則的集合。
伊則“解釋學”、“詮釋學”和“詮釋學”廣義地說,它是指理解和解釋文本意義的理論或哲學。涉及哲學、語言學、文學、文字學、歷史學、宗教學、藝術學、神話學、人類學、文化學、社會學、法學等問題,反映了當代人文研究領域各學科之間相互交流、滲透、融合的趨勢。它不僅是壹門前沿學科和新的研究方法,也是壹種哲學思潮。狹義上是指局部解釋學、壹般解釋學、哲學解釋學等分支和流派。地方解釋學壹般指本文所闡釋的任何規則和方法的理論體系(包括律法、聖經、文學、夢等形式)。自從古希臘人解釋荷馬史詩和其他詩歌以來,歐洲古典學者就有註釋古代文獻的傳統。中世紀後期,形成了關於《聖經》文本和法律條文解釋的“經典詮釋學”和古籍文獻考證的文字學。壹般解釋學是對本文的理解和解釋的壹般方法論研究。它不同於各種地方性的解釋學,其目的是建立壹種普遍的、普適的方法論,其基礎是連貫目的理解的哲學。代表人物有施萊爾馬赫、狄爾泰和意大利哲學家埃米利奧·貝蒂。作為對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的回應,埃米利奧·貝蒂出版了《作為精神科學普遍方法的詮釋學》和《作為人文科學方法的普遍解釋》(1967)兩本書,試圖在考察多學科解釋模式的基礎上建立壹種普遍的“理解”方法,並設定壹套解釋標準。哲學解釋學壹般是指對理解和解釋現象的各種層次和情境的研究。它不是壹種方法論,而是對方法論、意識形態在理解中的作用以及不同解釋形式的範圍和假設的哲學“反思”。哲學詮釋學有兩種形式;
(1)分析的詮釋學。它涉及理解和解釋,思維機器和日常語言。雖然也涉及方法論,但主要屬於哲學性質。
(2)人文主義的哲學詮釋學。其代表人物有海德格爾、伽達默爾、利科和德裏達。根據現象學的傳統及其對客觀知識的批判,他們對本文所解釋的條件進行了反思。
伽達默爾和德裏達基於海德格爾對存在-神學傳統的批判性研究,試圖在形而上學問題的具體情境中進行理解和解釋。與前兩者不同,利科試圖將德國解釋學傳統與語言分析、精神分析和結構主義的哲學相調和,認為身體理論只存在於解釋的方法論中,只有通過各種解釋之間的“沖突”才能知道被解釋者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