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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代到現代,人們的婚姻觀念的改變

古代婚姻的觀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內部,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是雜亂的。隨著人類的進化,兩性關系中出現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亂倫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實行,標誌著性的需要開始服從於“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隨著原始經濟的發展、人類互助的日益廣泛以及親屬關系的趨於明晰,而逐漸建立起來的。在古代中國,婚姻制度是壹種重要的社會規範,被納入禮的範疇,婚禮是中國文化的有形部分。《禮記》中說:禮是“始諸飲食”,“本於婚”。“飲食”包括物質的生產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產,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溝通著物質與觀念、道德與法律,折射出社會的風尚和禮儀。

壹、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約略有三:壹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壹。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壹,表明婚姻是壹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誌。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

婚姻在本質上是壹種人與人的關系,兩性的結合,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和社會文化的特點。在儒家經典中,婚姻問題被視為家庭、社會的大事。首先,婚禮被視為人倫之始。《禮記?經解》雲:“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禮被視為禮的根本。《禮記?昏義》雲:“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再次,社會的婚姻狀況還與社會治亂相關涉。《新唐書?後妃傳上》說:“禮本於夫婦,……治亂因之,興亡系焉。”儒家把兩性結合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會的現象,這是壹種具有文明色彩的認識,古代婚姻禮儀正是基於儒家的婚姻觀念而逐漸形成。必須指出的是,儒家對婚姻強調的是“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即“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社會規範,對“情”和“愛”則相對忽視。儒家又以婚姻為起點,推衍出父子、君臣壹類的等級關系,於是,婚姻關系成為構成尊卑上下等級關系的基礎。

二、婚姻的意義

在古代宗法社會,婚姻不是當事者的個人行為,而是關乎兩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與其說是為個人娶妻,毋寧說是為宗族娶婦。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傳宗接代。婚姻是構成家族、產生親族的基礎,宗法觀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廣家族、繁子孫為首要目的。《禮記?昏義》說:“婚禮者,將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孔子說:“大昏,萬世之嗣也。” 有夫婦而後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長子才是嫡子,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的宗法社會,傳宗接代關系到家族的延續,“繼後世”自然成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會重視血緣,把祖先血脈不絕視為家族的頭等大事。古代婚禮常在祖先牌位前舉行,叫做“廟見”,表示新婚夫婦***承祖先,同奉宗廟。《白虎通義?王者不臣》說:“妻者與己壹體,恭承宗廟,……上承先祖,下繼萬世。”《唐律疏議?戶婚》也說:“妻者,傳家事,承祭祀。”傳統婚禮儀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內容。

第三是增加勞力。自進入父系社會後,男尊女卑被視為天經地義。《易?系辭上》說:“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這些哲學概括把男尊女卑視同自然法則,不可違背。男子娶妻可得內助,而婦女只能“專心紡織,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賓客”。“婦主中饋,惟事酒食衣服之禮耳。”按封建禮法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妻子操持家務,侍奉姑舅,奉養公婆,卻無經濟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亂。《禮記?坊記》說:“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以婚制來別男女,防淫亂,尤其強調婦女要恪守貞節,本質上順應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確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緣的純正。然而,封建貞淫觀對女性有諸多制約,對男子的淫亂卻是少有約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變遷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其《古代社會》壹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過專力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處於亂婚狀態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種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亞家庭,實行的是兩個集團間的通婚;接著由群婚制過渡到對偶婚制,它以單偶婚姻為基礎,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後由對偶婚制過渡到專偶婚制,此即壹夫壹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發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壹書中,吸收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的家庭婚姻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相對應,就其發展軌跡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奸和賣淫為補充的壹夫壹妻制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上述論述為參照,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壹、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壹種兩性偶合的關系,它出現於人類的童年時期。當時,“其民聚生野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人們群居野處,既無固定的配偶,兩性交往也無任何習俗和理性的約束,因此不可能構成家族。男女無別,媾合無禁,兩性關系純任自然。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就保留著有關神奇誕生和異類婚配的傳說,例如《帝王世家》載:“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為少典妃,遊華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常羊,生炎帝。”又據《史記?周本紀》載:“周後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記述。這些奇異誕生的傳說,應是遠古時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黃帝以來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壹個野合的雜交時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二、血緣婚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人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學會了火的利用,於是,“原始集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開始產生婚姻禁例,即排斥親(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許同輩男女(兄妹)發生兩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制,在中國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後漢書?南蠻傳》記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盤瓠結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傳說。《風俗通》中說女媧是伏羲之妹,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女媧為“人首蛇身,兩尾相交”的造型,“兩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對偶神。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傳甚廣。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煙》、彜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親》、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記述。這類傳說雖多主觀虛構的成分,但反映的卻是原始社會血緣婚的普遍現象。

三、夥婚

夥婚又稱亞血緣婚,夥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亞家庭。夥婚與血緣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性關系中又出現了壹種新的禁例,既不準親兄弟姐妹發生婚姻關系。夥婚制的特點是,壹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壹群女子通婚,兄弟***妻,姐妹***夫,男女之間互為“親密的夥伴”。據《史記?五帝本紀》載,舜壹次娶堯的兩個女兒娥皇、女英為妻,從這壹傳說中可以窺見夥婚制下姐妹***夫的特點。

夥婚制的出現,較之於血緣婚取代原始群婚,意義更為重要。由血緣婚發展到夥婚,自然選擇的原則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選擇取代血親婚配,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顯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摩爾根的話說:“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強健的人種。” 古代中國人正是基於這壹事實,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認識。夥婚制的歷史作用,還在於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有了兄妹間乃至旁系兄妹間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須到別的血緣集團去尋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歸女系集團,最終導致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

四、對偶婚

對偶婚的特征是壹個男子和壹個女子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形成的壹種不牢固的夫妻關系。較之於群婚,它是個體婚;較之於壹夫壹妻的專偶婚,它又是壹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它是由群婚到專偶婚的過渡,所生子女仍然歸屬母系。

對偶婚制產生於蒙昧時代與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余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在於親屬通婚的限止日趨廣泛,人們已難維持群婚或夥婚等方式,“婦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貞操,暫時地或長久地只同壹個男子結婚的權利作為解救的辦法。”構成對偶婚的方法大體是,由母親議婚締結婚約,通過物品交換達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別的氏族搶奪配偶。因此對偶婚的雙方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以“方便和需要為基礎”。由於男子在野蠻時代的戰爭中大批死亡,導致女姓過剩,而男子在家庭內部又承擔著獲取食物的主要責任,這都使男子在對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權。對偶婚雙方的離異不受氏族習俗的約束,其婚姻關系是不牢固的。

由夥婚制發展到對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除親生母親外,已有可能確定親生父親。其次,男子在生產勞動中所負責任的日趨重要,使之在家庭經濟中漸占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與母權制發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壹矛盾的唯壹辦法是按男系來計算世系,這就導致廢除母權制,確立父權制這壹“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壹”。男子在家庭中躍居主要地位,便發生了父家長制家庭這壹中間形式,這壹形式是對偶婚制家庭向專偶婚制家庭的過渡形式。特別是到了對偶婚制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已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變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了以對偶婚和母權制氏族為基礎的社會壹個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壹種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壹夫壹妻制婚姻家庭來取代對偶婚制家庭,這壹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於對偶婚制的後期。

五、專偶婚

專偶婚俗稱壹夫壹妻制婚姻。專偶婚制的確立,是以父權制取代母權制,以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壹事實,馬克思指出:“導向壹夫壹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想把財富轉交給子女,即合法的繼承人,由婚配的對偶而生的真正後裔”,因此,“結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專偶婚家庭中,妻子、財產及子女均為丈夫私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續父權世系。

專偶婚制自其產生之時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點。就夫妻地位而言,由於丈夫取得了家庭經濟的支配權,因而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統治權。《禮記?郊特牲》說:“男帥女,女從男”,諺語雲:“娶到的媳婦買到的馬,由人騎來由人打”,這些都是婦女卑下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專偶婚較之於對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不可離異性。儒家從倫理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恒久性,所謂“夫婦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禮,始於謹夫”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看,以“恒”來蕩滌對偶婚制遺風,有其合理的壹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壹夫壹妻從壹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壹夫壹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數量驚人,據《禮記 ? 昏義》載,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壹禦妻。”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壹般都擁有眾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專偶婚的確立使親屬關系明晰而完整,血親、姻親、嫡、庶等關系都清晰了然,從而形成以父系家長為線索的宗親網絡。

由原始群婚發展到專偶婚,是古代社會由蒙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誌。恩格斯指出:“被***同的婚姻紐帶所連結的範圍,起初是很廣泛的,後來越來越縮小,直到最後只留下現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對配偶為止。”隨著婚姻紐帶連結範圍的縮小,婚姻禮俗反而趨於繁復,並逐漸形成條文規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國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它反映了歷代政(蟹)府對婚姻所持的基本態度。總起來看,古代婚姻政策從未越出禮的規範,在禮的框架內,歷代律令又根據各時期經濟、政治的需要,對婚姻作出了壹系列的條文規定。

壹、導民婚配

西周時期,已設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員。據《周禮?地官?司徒》載:大司徒“以陰禮教親,則民無怨。”鄭玄註曰:“陰禮謂男女之禮,昏姻以時,則無曠怨。”這是說大司徒壹職的職責是用婚姻禮儀去教化百姓,幫助他們及時嫁娶,以減少社會上的怨女曠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禮,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禮?地官? 司徒》說,媒氏的職責之壹,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統治者大多關註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長對國家富強的重要影響,因此奉行鼓勵婚配和生育的國策。《韓非子?外儲說右》載:“(齊桓公)下令於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婦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貞觀六年(632)曾下詔規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這是說對於民間因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條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禮”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為他們提供資助。古代統治者導民婚配、鼓勵早婚的動因大致有二:壹是保持社會安定,減少怨女曠夫;二是鼓勵繁育人口,以保證征人役夫有充足的來源及增加賦稅,從而增強國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備條件。《禮記?曲禮》說:“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幣,不交不親”。《詩經?豳風?伐柯》雲:“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這裏都提到無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則。朱熹說:“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於婚姻當事人的家長,通過在男女雙方間的溝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親”,不同席,不雜坐,不同行,兩性之間,界限分明,於是,作為“通兩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為社會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無可非議。問題在於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為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凡是不經媒人溝通而自行結合者,都屬不法,社會也不予認可,甚至被斥為“私奔”、“淫亂”,這就束縛了男女的自由戀愛和自主婚配。特別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對媒聘的履行作了嚴格的規定,更使其具有強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經絕對化和強制化,就與父母之命結合在壹起,成為青年男女自由戀愛的桎梧。孟子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而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管子? 形勢》中也有“自媒之女,醜而不信”之說。對“自媒”的禁絕,本質上是借此保證父母之命的實施,以維護宗法社會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認識到同血緣婚配對於繁衍後代的害處,族外婚正是基於這壹認識而取代血緣婚的。“姓”本是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血緣關系的標誌,在父權制度建立後,“姓”更是宗族系統的標誌。西周確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廟數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實施的目的壹是為了確保宗法等級關系的明晰,使權力的繼承歸屬不致紊亂。二是出於優生的考慮,《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惡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於優生,是社會的***識。西周以降,世卿世祿制逐漸瓦解,但同姓不婚作為禮俗慣制仍得以傳承。如唐代就明文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為同宗高祖父母服喪)以上,以奸論。” 唐代所謂的“同姓”是指同壹高祖的後代,即同姓***宗,其血緣關系相近,禁止婚配,對優生有積極作用。明、清法律也是嚴禁同宗婚配,對同姓不同宗者則是開禁的。

四、可納媵妾

歷代婚姻政策都以鞏固父系家長制下的壹夫壹妻制為原則,但同時又允許男子“壹夫多妻”,因此,壹夫壹妻只是針對女子的婚姻規範,對少數男子而言,實行的卻是以壹夫壹妻為名義的、以納妾為表現的多偶制。秦以前,貴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說:“媵者何?諸侯娶壹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壹聘九女。”又劉熙《釋名》說:“侄娣曰媵。” 陸德明《釋文》說:“妻之女弟為娣。”據此可知,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為隨嫁,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層社會十分流行,《詩經?大雅?韓奕》寫道:“韓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韓侯迎止,於蹶之裏。百兩彭彭,八鸞鏘鏘,不顯其光。諸娣從之,祁祁如雲。韓侯顧之,爛其盈門。”詩中對韓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隨如雲的情景,作了生動的描繪。媵制實為上古姐妹***夫婚俗的遺存,秦以後,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與妻的區別在於,妻為明媒正娶,地位遠高於妾;其次,妾可以像壹般物品那樣進行買賣、贈送、交換和賞賜。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社會觀念主導下,妾制從先秦到民國經久不衰,上至達官貴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納妾。《唐律》明確規定納妾為合法,《明會典》也規定:“庶人四十歲以上無子者,許娶壹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