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類 木漿及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漿;回收(廢碎)紙或紙板;紙、紙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漿及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漿;回收(廢碎)紙或紙板
註釋
品目47.02所稱“化學木漿,溶解級”,是指溫度在20℃時浸入含18%氫氧化鈉的苛性堿溶液內,1小時後,按重量計含有92%及以上的不溶級分的堿木漿或硫酸鹽木漿,或者含有88%及以上的不溶級分的亞硫酸鹽木漿。對於亞硫酸鹽木漿,按重量計灰分含量不得超過0.15%。
第四十八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制品
註釋
壹、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本章所稱“紙”包括紙板(不考慮其厚度或每平方米重量)。
二、本章不包括:
(壹)第三十章的物品;
(二)品目32.12的壓印箔;
(三)香紙及用化妝品浸漬或塗布的紙(第三十三章);
(四)用肥皂或洗滌劑浸漬、覆蓋或塗布的紙或纖維素絮紙(品目34.01)和用光潔劑、擦光膏及類似制劑浸漬、覆蓋或塗布的紙或纖維素絮紙(品目34.05);
(五)品目37.01至37.04的感光紙或感光紙板;
(六)用診斷或實驗用試劑浸漬的紙(品目38.22);
(七)第三十九章的用紙強化的層壓塑料板,用塑料覆蓋或塗布的單層紙或紙板(塑料部分占總厚度的壹半以上),以及上述材料的制品,但品目48.14的壁紙除外;
(八)品目42.02的物品(例如,旅行用品);
(九)第四十六章的物品(編結材料制品);
(十)紙紗線或紙紗線紡織物(第十壹類);
(十壹)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物品;
(十二)品目68.05的砂紙或品目68.14的用紙或紙板襯底的雲母(但塗布雲母粉的紙及紙板歸入本章);
(十三)用紙或紙板襯底的金屬箔(通常歸入第十四類或第十五類);
(十四)品目92.09的制品;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遊戲品及運動用品)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鈕扣)。
三、除註釋七另有規定的以外,品目48.01至48.05包括經砑光、高度砑光、釉光或類似處理、仿水印、表面施膠的紙及紙板;同時還包括用各種方法本體著色或染成斑紋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除品目48.03另有規定的以外,上述品目不適用於經過其他方法加工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或纖維素纖維網紙。
四、本章所稱“新聞紙”,是指所含用機械或化學—機械方法制得的木纖維不少於全部纖維重量的50%的未經塗布的報刊用紙,未施膠或微施膠,每面的粗糙度[帕克印刷表面粗糙度(1兆帕)]超過2.5微米,每平方米重量不小於40克,但不超過65克。
五、品目48.02所稱“書寫、印刷或類似用途的紙及紙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紙及穿孔紙帶紙”,是指主要用漂白紙漿或用機械或化學—機械方法制得的紙漿制成的紙及紙板,並且符合下列任壹標準: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50克的紙或紙板:
(壹)用機械或化學—機械方法制得的纖維含量在10%及以上,並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80克;或
2.本體著色;
(二)灰分含量在8%以上,並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80克;或
2.本體著色;
(三)灰分含量在3%以上,亮度在60%及以上;
(四)灰分含量在3%以上,但不超過8%,亮度低於60%,耐破指數等於或小於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五)灰分含量在3%及以下,亮度在60%及以上,耐破指數等於或小於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50克的紙或紙板:
(壹)本體著色;或
(二)亮度在60%及以上,並且
1.厚度在225微米及以下;或
2.厚度在225微米以上,但不超過508微米,灰分含量在3%以上;
(三)亮度低於60%,厚度不超過254微米,灰分含量在8%以上。
品目48.02不包括濾紙及紙板(含茶袋紙)或氈紙及紙板。
六、本章所稱“牛皮紙及紙板”,是指所含用硫酸鹽法或燒堿法制得的纖維不少於全部纖維重量的80%的紙及紙板。
七、除品目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符合品目48.01至48.11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所規定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應按號列順序歸入有關品目中的最末壹個品目。
八、品目48.01及48.03至48.09僅適用於下列規格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
(壹)成條或成卷,寬度超過36厘米;
(二)成張矩形(包括正方形),壹邊超過36厘米,另壹邊超過15厘米(以未折疊計)。
九、品目48.14所稱“壁紙及類似品”,僅限於:
(壹)適合作墻壁或天花板裝飾用的成卷紙張,寬度不小於45厘米,但不超過160厘米:
1.起紋、壓花、染面、印有圖案或經過其他裝飾的(例如起絨),不論是否用透明的防護塑料塗布或覆蓋;
2.表面飾有木粒或草粒而凹凸不平的;
3.表面用塑料塗布或覆蓋並起紋、壓花、染面、印有圖案或經其他裝飾的;
4.表面用不論是否平行連結或編織的編結材料覆蓋的;
(二)適於裝飾墻壁或天花板用的經上述加工的紙邊及紙條,不論是否成卷;
(三)由幾幅拼成的壁紙,成卷或成張,貼到墻上可組成印制的風景或圖案。
既可作鋪地制品,也可作壁紙的以紙或紙板為底的產品,應歸入品目48.23。
十、品目48.20不包括切成壹定尺寸的活頁紙張或卡片,不論是否印制、壓花、打孔。
十壹、品目48.23主要適用於提花機或類似機器用的穿孔紙或卡片,以及紙花邊。
十二、除品目48.14及48.21的貨品外,印有圖案、文字或圖畫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其制品,如果所印圖案、文字或圖畫作為其主要用途,應歸入第四十九章。
子目註釋
壹、子目4804.11及4804.19所稱“牛皮襯紙”,是指所含用硫酸鹽法或燒堿法制得的木纖維不少於全部纖維重量的80%的成卷機器上光或砑光紙及紙板,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15克,並且最低繆倫耐破度符合下表所示(其他重量的耐破度可參照下表換算):
二、子目4804.21及4804.29所稱“袋用牛皮紙”,是指所含用硫酸鹽法或燒堿法制得的木纖維不少於全部纖維重量的80%的成卷機器上光紙,每平方米重量不小於60克,但不超過115克,並且符合下列壹種規格:
(壹)繆倫耐破指數不小於3.7千帕斯卡·平方米/克,並且橫向伸長率大於4.5%,縱向伸長率大於2%;
(二)至少能達到下表所示的最小撕裂度和抗張強度(其他重量的可參照下表換算):
三、子目4805.11所稱“半化學的瓦楞紙”,是指所含用半化學制漿法制得的未漂白硬木纖維不少於全部纖維重量的65%的成卷紙張,並且在溫度為23℃和相對濕度為50%時,經過30分鐘的瓦楞芯紙平壓強度測定(CMT30),抗壓強度超過1.8牛頓/克/平方米。
四、子目4805.12包括主要用半化學法制得的草漿制成的成卷紙張,每平方米重量在130克及以上,並且在溫度為23℃和相對濕度為50%時,經過30分鐘的瓦楞芯紙平壓強度測定(CMT30),抗壓強度超過1.4牛頓/克/平方米。
五、子目4805.24和4805.25包括全部或主要用回收(廢碎)紙及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紙及紙板,強韌箱紙板也可以有壹面用染色紙或由漂白或未漂白的非再生漿制得的紙做表層,這些產品繆倫耐破指數不小於2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六、子目4805.30所稱“亞硫酸鹽包裝紙”,是指所含用亞硫酸鹽法制得的木纖維超過全部纖維重量的40%的機器砑光紙,灰分含量不超過8%,並且繆論耐破指數不小於1.47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七、子目4810.22所稱“輕質塗布紙”,是指雙面塗布紙,其每平方米總重量不超過72克,每面每平方米的塗層重量不超過15克,原紙中所含用機械方法制得的木纖維不少於全部纖維重量的50%。
第四十九章 書籍、報紙、印刷圖畫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設計圖紙
註釋
壹、本章不包括:
(壹)透明基的照相負片或正片(第三十七章);
(二)立體地圖、設計圖表或地球儀、天體儀,不論是否印刷(品目90.23);
(三)第九十五章的撲克牌或其他物品;
(四)雕版畫、印刷畫、石印畫的原本(品目97.02),品目97.04的郵票、印花稅票、紀念封、首日封、郵政信箋及類似品,以及第九十七章的超過100年的古物或其他物品。
二、第四十九章所稱“印刷”,也包括用膠版復印機、油印機印制,在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控制下打印繪制,壓印、沖印、感光復印、熱敏復印或打字。
三、用紙以外材料裝訂成冊的報紙、雜誌和期刊,以及壹期以上裝訂在同壹封面裏的成套報紙、雜誌和期刊,應歸入品目49.01,不論是否有廣告材料。
四、品目49.01還包括:
(壹)附有說明文字,每頁編有號數以便裝訂成壹冊或幾冊的整集印刷復制品,例如,美術作品、繪畫;
(二)隨同成冊書籍的圖畫附刊;
(三)供裝訂書籍或小冊子用的散頁、集頁或書帖形式的印刷品,已構成壹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但沒有說明文字的印刷圖畫或圖解,不論是否散頁或書帖形式,應歸入品目49.11。
五、除本章註釋三另有規定的以外,品目49.01不包括主要作廣告用的出版物(例如,小冊子,散頁印刷品、商業目錄、同業公會出版的年鑒、旅遊宣傳品),這類出版物應歸入品目49.11。
六、品目49.03所稱“兒童圖畫書”,是指以圖畫為主、文字為輔,供兒童閱覽的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