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計量活動,是指建立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器具檢定或者校準,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使用計量單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標稱、公布計量數據等活動。第三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是本市計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區、縣質量技監局)在市質量技監局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質量技監局主管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總隊(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稽查總隊),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第四條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從事計量活動,應當遵循科學規範、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計量器具穩定可靠,保證計量數據準確壹致。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計量科技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開展計量科學技術研究,建立科學的量值溯源體系,健全高效的量值傳遞體制,推廣使用先進的計量器具。第二章 計量單位的使用第七條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壹)制發公文、公報、統計報表;
(二)編播廣播、電視節目、傳輸信息;
(三)制作、發布廣告和網頁;
(四)制定標準、規程等技術文件;
(五)出版發行出版物;
(六)印制票據、票證、帳冊;
(七)出具計量、檢測數據;
(八)生產、銷售商品,標註商品標識,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書;
(九)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計量活動。第九條 進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學書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質量技監局應當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統壹制定本市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的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本市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由市質量技監局主持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開展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或者校準服務。
經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定期接受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第十二條 下列計量標準器具經市質量技監局組織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
(壹)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二)計量校準機構進行計量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三)計量器具制造企業以及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建立的本企業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器具。第十三條 本市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以及行政監測、司法鑒定等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實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市質量技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由市質量技監局發布。第十四條 設計、研制、生產和銷售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符合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的要求。
本市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進行計量器具新產品開發。第十五條 本市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市或者區、縣質量技監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其中,制造涉及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要計量器具的,由市質量技監局核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重要計量器具的管理目錄由市質量技監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行。
經過修理的計量計費的工作計量器具應當經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