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條件和範圍
1.非本地戶籍員工是指在六個城市工作並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滿壹年以上(從申請當月最後壹個月開始計算,不低於12個月,不能停繳)的外省市戶籍員工。此類人員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出入境通行證及各類簽註的申請(包括首次申請、換發證件、作廢證件重新申請)。
2.在非本地戶籍高校就讀的學生,是指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包括高職、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此類人員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出入境通行證及各類簽註的申請(包括首次申請、換發證件、作廢證件重新申請)。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返回戶籍所在地提交申請。
二、申請材料
1.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首頁、本人頁、變更頁)。
2.有效期內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
3.申請人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銅版紙,白色、淺藍色或灰色背景)。
4.非本地戶籍從業人員須提供居住6個月以上(含)且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其在就業地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非本地戶籍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須提供高等學校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就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根據申請簽註的不同類型,申請人還必須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詳情請參考相應的簽註申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