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印刷行業法律法規

印刷行業法律法規

1

壹、通用審查義務-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

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

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十壹)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經審查,發現出版物內容具有類似上述情形的,應事先向公司

主管領導通報,暫停承印業務。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26、27、40條)

二、正規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壹)與委托單位簽訂印刷合同

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單位印刷出版物的,應依法與印刷單位簽訂合同。……………..…(《出版業管理條例》第33條、《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二)驗證與備案

1、圖書、期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8、16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刷

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

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

①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②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④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報紙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3、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17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3)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9條、《印刷品承印管

理規定》第12、16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4條)

(1)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2)驗證印件的著作權證明文件;

(3)妥善留存驗證的批準文件和印件著作權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三)出版物樣式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0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29、35條)

1、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

項;

2、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壹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四)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1、22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盜印出版物;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3、不得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4、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

5、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6、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

三、商業類產品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壹)商標標識印刷 1、審查商標圖樣不得有下列情形……………..(《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6條、

《商標法》第10條)

⑴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⑵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⑷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⑸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⑻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與委托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4條、《印刷

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5條》)

①商標註冊人委托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註冊證》或者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托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

樣相同;

d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註冊商標圖樣2年,以備查驗。 ②商標使用人委托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註冊證》或者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托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且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d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標識的內容;

e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

件、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4、建立相關制度…………………………(《商標印制管理規定》第8、9、10條) ⑴商標印制檔案制度

①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

②《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③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 ④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壹並造冊存檔。

⑤商標印制檔案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⑵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制度

①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 ②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帳

③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⑶廢次標識銷毀制度

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5、禁止行為

⑴印制未註冊商標的,所印制的商標不得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 使用註冊標記;………………………………(《商標印制管理規定》第6條)

(二)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印刷 1、審查廣告宣傳品不得有下列情形…………………….(《廣告法》第7條) ①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②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④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 ⑤妨礙社會公***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⑥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⑦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⑧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與委托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26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16條)

(1)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廣告代理人等)委托

①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③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2)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

①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承印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

1、與委托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2、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4條) (1)驗證並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

(2)印刷前將委托印刷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 (3)驗證並保存委印單位的註冊商標圖樣; (4)驗證並保存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5)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6)妥善留存上述驗證的證明、書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

部門查驗。

(三)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3條)

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四、內部資料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壹)內部票證、專用證件

1、審查內部票證範疇……………………….(《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29條、《印

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條)

(1)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

票證;

(2)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

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 (3)其他專用證件。

2、與委托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16條) (1)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 (2)驗證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

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樣本、樣張保留………………………….(《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20條) (1)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 (2)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3)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1、審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範疇………….(《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2條) (1)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

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 (2)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2、與委托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備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9條) (1)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內

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並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準印證。

(2)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將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及時送

交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三)境外資料………………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四)禁止行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5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擅自保留樣本、樣張; 2、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刊”或“××雜誌”等字樣; 6、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準印證”編號,不得省 略或假冒、偽造。

五、宗教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壹)與委托印刷單位簽訂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二)驗證與留存

1、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8

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1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③妥善留存驗證的委托印刷證明、批準文件和準印證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④驗證《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2、宗教用品印刷…………………………..(《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30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②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3、境外資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①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三)禁止行為

1、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委托包裝、裝潢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1、 對正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印

刷委托書、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原則上可以在外包裝上標註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

2、 對非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委

托印刷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客戶要求在外包裝上標註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的,應當事先參照前述規定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後方可受理。

法律依據如下: 1、《印刷管理條例》 2、《出版管理條例》 3、《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4、《商標印制管理辦法》5、《廣告法》 6、《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7、《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