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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

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擴展資料: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高祖於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詔廢隋《大業律》,暫用隋《開皇律》。同年十壹月頒布五十三條新格,對隋《開皇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同時命令尚書仆射裴寂等人,以《開皇律》為基礎,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編成,四月頒下施行,此即為《武德律》。

鑒於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壹,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壹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壹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

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註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壹起,於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計分12篇,***30卷,稱為《永徽律疏》。

該法典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律”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由於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壹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舊唐書·刑法誌》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壹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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