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宋代農民流動的特點以及當時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經濟發展提供給農民職業流動的機會的限制。
流入城市的農民是不能自由地受雇於人或獨立地從事工商業,而必須加入行會,這主要因為經濟發展沒有提供充足的謀生機會,從業者為免除新來者的競爭,組成行會,劃界經營,維持著對某壹區域某壹行業的壟斷。
如,“若養馬則有兩人日供切草,養犬則供錫槽,養貓則供貓食並小魚……其供人家打水者,各有地分坊巷”(註:孟元老撰,鄧之誠註《東京夢華錄》卷三《諸色雜賣》,中華書局,1982年版。);“凡民間吉兇筵會,椅桌陳設器皿合盤酒擔動使之類,自有茶酒司管憑;吃食下酒,自有廚食;以至托盤、下請書、安排坐次、尊前執事,歌說勸酒,謂之白席:人總謂之四司。人欲就園館亭榭寺院遊賞命客之類,舉意便辦,亦各有地分承攬排備:自有則例,亦不敢過越取錢”(註:孟元老撰,鄧之誠註《東京夢華錄》卷四《筵席假賃》,中華書局,1982年版。)。
如果有人擅自從事某種生產經營,不僅同業行會不同意,而且政府也是不允許的。“《鄭俠奏議跋》雲:京城諸行……有指揮: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賣壞錢納免行錢人爭(疑此句有脫字);仰各自詣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賞。此指揮行,凡十余日之間,京師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負水擔粥以至麻鞋頭發之屬,無敢不投行者”(註:《文獻通考》卷二十《市糴壹》,中華書局,1986年版。)。因此農民的職業流動受到限制,對工商業發展的作用也受到限制。
(二)、農民雇工隊伍的不穩定。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首先,農業生產的季節性。農業生產主要是在農忙采用雇工生產,而這段時間是很短的,因此那些依靠受雇於農業謀生或補助生活的農民,不得不尋找機會從事其他行業,因為低廉的雇值是不允許他們大半年不勞動的。如,漳州壹帶“客戶則無立錐,惟藉傭雇,不能營三餐之飽,有鎮日只壹飯,或達慕不得食者”(註:陳淳《北溪大全集》卷四四《上莊大卿論鬻鹽》,四庫本)。這使得雇工不能長期穩定地從事某壹職業。其次,礦坑興廢不常和政府有關政策的影響。
由於技術和礦藏儲量等方面的原因,宋代坑冶興廢不常,並且有很多外地農民只是在農閑季節才從事采礦,到農忙季節便回家收種,這些都影響了雇工隊伍的穩定。
如“(銅山縣)新舊銅窯凡二百余所,匠戶近二百家,……此縣銅礦有無不常,……諸村匠戶多以耕種為業,間遇農隙,壹二十戶相糾入窯,或有所贏,或至折閱,系其幸不幸,其間大半往別路州軍銅坑盛處趁作工段,非專以銅為主而取足於此土地”(註:王之望《漢濱集》卷八《論銅坑朝》,四庫本。)。
不僅如此,政府有關政策也影響雇工的穩定。如信州鉛山銅坑,“昔系招集坑戶,就貌平官山鑿坑,取垢淋銅,官中為置爐烹煉,每壹斤銅支錢二百五十。彼時百物俱賤,坑戶所得有贏,故常募集十余萬人,晝夜采鑿,得銅鉛數千萬斤……數十年以來,百物翔貴,官不增價收買,坑戶失利,散而之他,而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銅八九萬斤,人力多寡相去幾二百倍”(註:《宋會要輯稿》食貨三四之二七。)。官府不及時增價收購,引起坑戶和雇工離散,直接導致銅產量的嚴重下降。
(三)、客戶依附關系減弱的有限性。
宋代客戶的人身依附性總的來說減弱了,但由於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壹些地區客戶的人身依附性還相當嚴重。如,仁宗皇佑四年(1052年)對夔州路的主客關系頒布的專法規定:“夔州路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並卻勒歸舊處,他處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諸縣主戶、壯丁、寨將子弟等旁下客戶逃移入外界,委縣司畫時差人計會所屬州縣追回,令著舊業”(註:《宋會要輯稿》六九之六六至六七)。可見,這裏的客戶無權自由流動。這種情況到南宋時也未得到很好的改變。
寧宗開禧元年(1250年),夔州路轉運判官範蓀乞將皇佑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他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註:《宋史》卷壹百七十三《食貨上壹》,中華書局,1985年版。),這正反映了此前客戶的地位更加低下。
另壹方面,那些從強烈依附關系中解脫出來的“自由”客戶實際並不自由,他們所面臨的是到處為人庸工,為生計而掙紮,“不能營三餐之飽”的客戶是存在的,死後“貧無葬地”(註:《慶元條法事類》卷七十七《喪葬》,《海王古籍叢刊》,中國書店,1990年版。)的客戶也是常見的。
因此,由於種種原因,宋代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所引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