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史
(1982 119年10月19經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據1991,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6月29日通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的決定》修正案
根據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文物法》的修改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交易。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考古發掘必須提交審批;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壹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