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縮微制品、數字資源等)並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文化設施。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圖書館事業的領導,促進公***圖書館服務的均等化、標準化、便捷化。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公***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圖書館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公***圖書館經費包括文獻信息、人員、服務、設施、設備、圖書館運行與維護等方面的費用。政府設立的公***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圖書館建設,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圖書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公***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圖書館智能化、智慧化建設,支持公***圖書館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運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相關信息技術,提高公***圖書館的服務效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和發展公***圖書館行業組織。
公***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升職業素養、提高服務質量。第八條 對公***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設 立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地理特征、交通條件等因素,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公***圖書館服務網絡。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圖書館。
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圖書館為區域內的中心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圖書館為區域內的區域總館。
鄉鎮(街道)的圖書館(室)和村(社區)的農家(職工)書屋為區域分館。
民族自治地方公***圖書館應當設置民族文獻分館或者民族文獻閱覽室。第十壹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網點建設,可以在公園、車站、機場等人口密集的公***場所設立圖書室或者服務網點。
車站、機場等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場地、配套設施設備等方面為圖書室或者服務網點建設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二條 中心館可以根據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設立直屬分館。區域分館或者服務網點可以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現有建築設立。
圖書館(室)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的,應當按照圖書館(室)的功能和環境要求獨立分區。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圖書館(室)納入總分館體系。第十三條 省公***圖書館負責全省的文獻信息保障、地方文獻信息收藏、古籍保護、學術研究、業務指導和培訓、行業協作協調、業務標準制定、科技運用與信息化推廣等業務,推動全民閱讀,開展交流與合作。第十四條 市州公***圖書館負責區域內公***圖書館業務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統壹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組織專業化培訓。第十五條 縣(市、區)公***圖書館應當實行總分館制,負責對所屬分館的業務指導和資源調配,承擔所屬分館或者服務網點的文獻資源統壹采購、編目、配送、通借通還和人員培訓。第十六條 設立公***圖書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章程;
(二)固定的館址;
(三)符合國家標準的館舍面積,與其功能相適應的閱覽座席、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
(四)與其功能、館藏規模、服務對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六)安全保障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